少儿时代总认为,孔子是没落奴隶主阶级的代表,满口之乎者也,令人生厌。研读了《论语》之后,方知孔子其实并不保守、呆板、迂腐,而是充满了智慧,为人处世很务实,他的一些观点,今天看来仍然很有价值,值得借鉴。

一、“以直报怨”

《论语·宪问篇》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怎么样?孔子回答说,如果用恩德来回报怨仇,那么用什么来回报别人的恩德呢?应该是用正直、公正来回报怨仇,用恩德来回报恩德。对于如何报德的问题,我们肯定主张力行以德报德。自古就有“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的俗语,但凡有一点良知的人,都不会恩将仇报。难的是如何报怨。孔子是主张仁爱的,所以他不会赞成冤冤相报、以牙还牙。孔子认为,这样做只会加深积怨、激化矛盾,冤冤相报何时了?孔子也不赞成“以德报怨”。孔子的处世原则是很务实,又是很明智、很有智慧的,与基督教“你打我的左脸,我便把右脸也让你打”的教义不同,所以提出“以直报怨”。

如何理解“以直报怨”?举个例子来说,在一个单位,有人嫉妒你的才能、人缘,经常到领导那里打小报告,甚至在组织上要提拔你时,捏造事实写匿名信中伤你,企图阻碍领导提拔你。你心里肯定会怨恨、责怪他。如果你是一个品德好、有理智的人,你就不会跟他一般见识,也到领导那里打小报告说他的坏话;如果这样做,那就有损你的人格,又会使人际关系更紧张。你也不能违心地到领导那里说他的好话,这样“以德报怨”,会被认为是非不分、为人虚伪或生性胆怯。正确的做法是:保持一种平和、公正的心态,不因为你得罪、伤害过我,而影响我对你的评价和态度。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我认为你确实适合某个职位,便推荐你,并不因为你伤害过我而故意不推荐你。这应该就是孔子“以直报怨”的意思吧?事实上,做到“以直报怨”并不容易。人是很容易受感情影响的,别人跟你过不去,你难免会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想法;但人毕竟又是有良知的,冤冤相报总不是办法,冤家宜解不宜结,还是“以直报怨”比较实在。

“以直报怨”体现了孔子处世的智慧,在于他提出了“第三种方案”。在对待怨仇问题上,一般人看来只有以德报怨和以怨报怨两种方案,非此即彼。孔子不赞成以德报怨,也不赞成以怨报怨,而是提出“以直报怨”的方案。这就是第三种方案。这种方案显然比第一、第二种方案要好,以德报怨是迂腐、虚伪的,是没有是非观念的。以怨报怨使积怨加重、矛盾激化,不是最佳方案,或者“过”了,或者“不及”,“过犹不及”,都不好。“以直报怨”正避免了“过”和“不及”,体现了孔子中庸的思想,是一个最好的方案。这给我们平时处理问题,特别是处理复杂的问题以启示:解决矛盾的办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应该有一个更好的办法。比如谈判开始时,双方提出自己的方案,如果各执己见,没有商量的余地,那就无法达成协议;事实上不是非此即彼,一定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一个可以实现双赢的方案。这就是“以直报怨”所体现的智慧。

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论语》第十三篇《子路篇》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有关叶公问答的,除此之外,还有两处。一处是:“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述而篇》)另一处是:“叶公问政。子曰:近者悦,远者来。”(《子路篇》)就是这个叶公,有一天对孔子说,我们这个乡的人很正直,父亲偷了羊,儿子到官府去举报揭发。孔子却说:我们这个乡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

乍一看,叶公说的是对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到官府去检举揭发,是大义灭亲,是多么正直、高尚!而孔子却主张父子相互隐瞒,是不是孔子糊涂,或者他真是没落奴隶主阶级的代表,思想反动?如果是这样,孔子就枉称圣人,世代以来,也不会尊其为圣人了。

仔细一想,孔子说的是有道理的,是符合人的情理的,正体现了孔子“仁”、“孝”和“恕”的思想。孔子说:“仁者爱人。”爱人从爱自己的亲人、家人开始;孝是爱的具体体现,是对父母的至爱;孝不仅是奉养,更重要的是感情上的关怀与慰藉,如果父母犯了错,就要规劝,规劝一时没有接受,也不要心怀怨恨。《里仁篇》中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关于恕,孔子说这是他终身坚持的理念。《里仁篇》中,记载了孔子与曾子的一段对话:“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子贡曾问孔子:“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回答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篇》)从孔子对两个学生的教导看,他是主张宽以待人的。

从对孔子仁、孝、恕价值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孔子不赞成父子相互检举揭发这样的做法,认为这不符合人的情理。如果父亲一时糊涂,偷了人家的羊,做了错事,当儿子的应当分析父亲为什么这样做,有没有特殊原因;同时要认识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正如孔子所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子张篇》)。然后耐心规劝父亲把羊还给人家,或者是陪父亲到官府去自首。规劝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目的是使父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如果像叶公说的那样,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就赶紧到官府去检举揭发,那样就会使父亲失去改正错误的机会,完全把父亲推向绝境,使父子情分**然无存。这是一种极端的做法,一种没有回旋余地的做法,一种漠视亲情、不合情理的做法。“文革”中,一些人人性扭曲,荒唐的政治斗争使得父子、夫妻相互对立,相互检举揭发,还出现划清界限、断绝关系的现象,这都是有悖人情物理的。

其实,世界上有些国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圈国家的法律规定就体现了这样的精神。《日本刑法典》(1907年4月24日法律第45号)第103条规定了“藏匿犯人罪”和“隐灭评据罪”,第105条对“有关亲属犯罪的特例”作了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可以免除刑罚。”第159条第三款规定:“直系血亲或者配偶,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不处罚;其他亲属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可以免除处罚。”《韩国刑法典》(1953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第151条规定:“藏匿人犯罪与亲属之间特例”,其中第一款规定:“藏匿人犯罪。”第二款规定:“亲族、家长或者同居之家族为犯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免除刑罚。”西方国家也有亲属拒证权的条文规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亲近属没有义务作证。”《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第504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出对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由此可见,孔子两千多年前的思想,确实体现了法理的人情味。

当然,对孔子的这种说法,也不能一概而论。孔子的话也是有具体情境的。孔子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针对叶公说的“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来说的,“隐”有个时间和动机问题,“隐”不是和父亲同流合污,而是为了给父亲认识错误、改正过错的机会。也是就偷羊这样具体的事来说的,不是说所有的过错都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毕竟过错的性质、情节和危害有不同,正如孔子所说,“人之过也,各于其党”(《里仁篇》)。总之,孔子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比较务实,也是充满智慧的。

三、“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

《孔子家语》记载:“鲁国之法,赎人臣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贡赎之,辞而不取金。孔子闻之曰:赐之失矣。夫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以施之于百姓,非独适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赎人受金,则为不廉,则可以相赎乎?自今以后,鲁人不复赎人于诸侯。”这段话的大意是:鲁国有法律规定:从其他诸侯国把鲁国奴隶用钱赎回来,可以到官府去领取补偿金。子贡因为经商比较有钱,所以赎回奴隶而不要赎金,结果受到孔子批评。孔子认为,子贡这样做了,别人就不好意思到官府领取补偿金,渐渐地人们就不愿从别国赎回奴隶了。

《吕氏春秋·察微》也有类似的记载,并且还增加了子路救溺水小孩的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子路救落水小孩,这家大人为感谢子路的大恩,送给他一头牛,子路接受了,孔子认为子路做得对。这段话把两种不同的处事原则进行对比,更可以看出孔子的务实。

这两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做好事应不应该接受回报?我们过去接受的教育是拾金不昧、是做好事不求回报,甚至不留姓名。我们一直把这种行为当作美德,把这样做好事的人称为英雄,雷锋就是这样的时代英雄。当然,这种精神是要大力弘扬的。对于做好事的人来说,做好事,当然不能企求回报。如果做好事是为了得到回报,那么动机至少不那么高尚。但是,事后,得到帮助的人为了报答表示感谢,适当接受,也是无可非议的。当然,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你利用职权为别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甚至索要回报,那就不在所讲之列。这里说的应该是“非职务行为”,比如子路救溺水儿童。尤其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大力营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氛围,要建立健全这样的激励机制。为避免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出现,近年来,国家在制度设计方面更为务实,有了有奖举报、悬赏检举等制度。从国家层面,还开展了评选表彰道德楷模的活动,设立国家荣誉制度。我以为最重要的在于建立激励人们弃恶扬善、扶困济危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