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略研究一个人有权享有取得利益或快乐手段的问题后,现在该研究第二个问题——谁来保存和分配这些物品才最公平有益。所有商品的生产和消费之间必然存在着时间间隔。社会中,人所需要的必需品只有经过劳动获得。适合人享用的物品不能任意乱放,而需要小心警惕地保存直至真正消费时期来到。首先,这些物品不会严格按照每个人的必要消费量交给个人保管。那么,谁来担任代管员或仓库管理员,保护这些储存物并主持分配呢?

严格说来,这是所有权问题。一个人偶然在我家里就餐,尽管从直接和明显意义来看,他享受了这顿饭的实惠,但我们不能称他为这顿餐的主人。所有权指拥有客观物品的长期性,以及可能出现竞争者的观点。

所有权有三种等级。

第一种也是最简单的等级,是指我对某些物品拥有长期权利,这些物品分配给我享用,与分配给别人相比,我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快乐。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拥有这些物品无关紧要,唯一的必要条件是这些物品对我有更好的价值,我对这些物品的拥有权普遍被我周围人默认。任何人对于这些物品所表现的行为如果在某种程度上侵犯我使用这些物品的权力,那他就是非正义的。

我们已证明,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我有权要求别人自制的权力;他们不仅要抑制可能会直接影响我的生活或我所有能力的任何行为,也不能剥夺我的能力,并且应该留给我一定的领域,便于我运用个人的判断力。这很必要,因为他们可能犯错误,正如我一样,因为认识能力的运用对于人类的进步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对我重要东西的可能的侵害,和他们在实际上对我的严重侵害,都使我遭受的痛苦和干扰同样真实。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事先未经我允许,任何人不能以交换或租借的方式使用我的公寓、家具、衣服或食物。

所有权的第二种等级指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所得具有绝对控制权,甚至包括他不应该占为己有的那部分劳动果实。我们反复指出,符合这类型的人类的所有权利为消极权利。他无权处理或许会落入他手中的任何东西。他财产中的每一先令,甚至他使用这些先令的每一个最小权力都应该受正义的支配。他只是个管家,但他毕竟是管家。这些物品必须交托给他处理,他只能受广义上的监察权制约,以及由他周围部分人的赞成和反对意见的制约。一个人如果被禁止凭自己认识去行动,他会从一个极其优秀的人转变成最卑鄙最讨厌的人。所有人无权逐一地对别人施以强制,因为这会导致普遍的无政府状态。所有人无权共同对别人施以无限制的强迫,因为这会导致奴隶制;无论政权由多么公正无私的人来掌管,它也无疑只能在极其罕见和紧危的时刻实行干预。

人们很容易察觉,第二种所有权不如第一种所有权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根本性质。从某种观点看,它是一种掠夺。这种所有权使你本应有权完整、绝对地拥有的物品反而归我保管和处理。

所有权第三种等级在欧洲的文明国家得到最为警惕的关注。这种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建立,都使一人参与另一人劳动成果的处理。在这些国家中,用于一般消费或奢侈消费的财富几乎没有由其国民经过手工劳动或其它劳动方式换来。大地的自然产品稀少,不足以一般消费或豪奢。每人可以用他所喝的每一杯酒和他所戴在身上的每一件饰品估算,为了使他得到这种奢侈品,有多少人遭受苦工贱役,流尽血汗,忍饥挨饿,遭遇艰难困苦,陷于可悲的无知和麻木境地。当人们谈到祖先遗留给他们财产时,他们认为这笔遗产理所当然,这是明显的欺骗。财产是活着的人终日劳动所得。祖先留给他们的所有财产是过时的特许证,他们却当作强夺别人劳动成果的特权。

显而易见,所有权的后两种等级自相矛盾。

人类社会最称心的状态是,手工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数量,特别是不由我们判断选择的而由我们日常生活必需品所决定的劳动量,应尽可能减小。一个人得到无论多么微不足道的享受,可是社会的其他人得不到相似的享受,这是绝对错误。所有上等享受以及引起许多劳动的发明都不利于传播幸福。所有税收的增加和公共资金花费的新途径,除非减少富人享受而得到平衡(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都会加重穷人的无知、奴役以及困苦。乡村绅士以铲平一片高地或给自己花园引进一湾清水而为几百个勤劳的穷人带来了工作,他们不是朋友,而是敌人。我们不妨假定,在某一国家里,现在的体力劳动和行业多于三世纪前的十倍。除了维持人口的增长,其余的劳动成果被富者大肆挥霍。极少的劳动成果用于提高穷人的幸福,改善穷人的生活条件。目前他们几乎不能生存,正如他们三百年前一样。有些人以欺诈或暴力篡夺权力去买卖社会中大量的劳动,他们有意识地采取措施,确保他们永远不会只比活着强。商品在总储备量上增加或从中减少劳动对象,只会产生瞬时的区别,事情很快又回到原来的状态。如果今天大不列颠的劳动人民能够并且愿意增加他们劳动量的一倍,很快他们会得益于增加的商品储备量。但是,富人很快地找到垄断劳动产品的手段,正如他们处理以前的产品一样。只有少部分产品归于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商品,或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奢侈多余的劳动产品则使富人更好地享受,或许奢侈品价格降低使享受者增多,但它不能减轻大部分人的贫困。社会上等人给工作20小时的下等人的工资不会高于工作10小时的工资。

那么,这类所有权为何得以尊重呢?因为这种糟糕的制度胜于任何一种替代制度,这种替代制度不包括以理性、好胜心或正义感为基础的制度。这个体系诱使每一个人去夺取他认为自己所需的物品,很难说这样的体系是可悲还是荒唐。如果国家权威性的制度今天使所有人的财产平均,而没有改变人的性情和观念,那么明天所有人的财产就会变得不平均。同样的罪恶又会迅速出现;这样的制度打破了人的习惯,违反了许多人的意愿,使成千上万的人悲惨,因而他们将一无所得。我们已经指出,并且还有机会详细地阐述,如果政权掌管一切,只发给人们每天日常的粮食,其后果将会是十分有害。有人甚至怀疑,虽然限制积累倾向的土地法及其它具有类似目的的法律弊大于利,它们是否值得作为补救措施。

我们的讨论中出现了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所有权的观点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国家权威性制度的产物呢?此问题的判断对于我们研究十分重要。通过成文法律来调整所有权,以改革财产分配不平均,这个方式有争议,但同时不能同样反对一种做法,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代替成文的法律或那些特别有争议的成文法律。

在研究中,有必要区别成文法律和惯例(这些惯例常常与法律一样有效),尤其在某些时代和某些国家,这些成文法律和惯例很普遍,因此它们或许与社会的存在互相交织。

赋予我们享用个人物品和享用我们劳动果实的所有权或永久性控制权必然会体现出保证这种控制权的某些法律或惯例的观念。没有它,所有权无法存在。我们已经尽力证明维护这两种所有权很有益。我们不妨考虑一下这个论点产生的结果。

每一个人应该只凭理性的敦促去尽可能履行职责。无论以个人还是以社会的名义,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一人才能对另一人施予强制。因此,为了使一人多从事些生产劳动,另一人少从事些生产劳动,强制便不应该被运用。为了一位勤劳的人准确地分配他自己的劳动成果,强制也不应该被运用。人们一直持有关于积累的错误见解和偏见,但实际上财富积累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发生。

我们不妨指出,这是因为文明社会不会干预任何人的劳动量和劳动成果的处理,并且,这样社会的成员会尽力制止任何人对别人在那方面的干涉。

所有一切过分行为的最大破坏性是,未经别人同意,一人命令或强迫另一人去做或不做某事(除非如上面所述的最紧急情况)。因此,社会财富的分配必须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观点。若在某社会中,财富由它真实价值来估价,积累和垄断被认为是祸害、非正义和耻辱的标志,而不是取得殷勤和尊敬的权力,那在这样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供应会趋于一致,不平等的状况也会被打破。民意的演变是获得巨大利益的唯一方法。任何通过调整达到此目的的企图可能是错的或者会失败。尽管如此,靠个人暴力纠正财富分配的任何企图必然被视为敌视公共安全的首要原则。

个人从更大的才能、更多的勤劳获得许多生活必需品,或更好的物质条件,然后,他决定将它们转换为永久不平等的手段,那么这种不应该用强制手段禁止。若不平等的状况已造成社会中贫穷的人贫穷到愿意、或被不幸的环境迫使去成为富者的佣仆或工人,这大概不是由政权干预的弊端。不过,一旦达到这种地步,很难规定一人积累财富的限度,或很难规定一人贫困可怜的程度。

我们已经看到,理性要求任何人不应该尝试用个人暴力纠正这种不平等。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理性足以制止这种做法。在我们前面描述的简单形态的社会中,积累本身会用限制掠夺的方式、社会的良好意识及全体社会监察来制止。因而,一方面,暴力没有什么作用,另一方面,它会遭到经常无法抵抗的制止。

若理性不足以达到这基本目标,其它方式无疑必然被利用。比起社会遭受破坏,一个人遭受痛苦要好些。公共安全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没有它,任何好事不能完成。尽管财产分配不均,只要国家的大众舆论批准这种不均,并且这种批准保持不变,财产就应该受到保护,必要时可以借助强制手段。

我们已经尽力表明,要不是大量的不明智和复杂的政治社会,强制手段或许决不是必要。从一般和绝对意义上说,强制是不能证实有效的。但是我们的有些责无旁贷的义务具有临时性和地区性的特点;在环境压力下,我们偶而会被迫暂停使用乃至违反一些在一般性质上最健全的原则。在人们被说服放弃复杂的政权和广阔疆域的观念以前,强制手段作为权宜之计,制止迫近的弊端,这将是必要的。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正义的人会严格限制施予强制的领域。强制手段永远被看作为一种暂时的对策,即使不得已用之,也令人深感遗憾。为了防止另一种更可怕、更具毁灭性的弊端,强制手段这种权宜之计却保护了财富积累这种非正义。最后,这种非正义,即财产的不平均分配,个人的贪婪和自私心,正是政权的最初起源之一;随着财产分配的不均,个人贪婪和自私心越来越严重,随之,必然不断产生新非正义、新刑罚及新奴役。

至此,强制制度似乎被允许伸张。我们不应该限制任何人积累的范围。一人用武力侵犯另一人的劳动成果时,我们应该使用明智有效而又温和人道的刑罚加以镇压。但有人大概要问:难道在文明国家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惯例正像我们描述的一样,只停留在容忍财产不均吗?难道没有法律和惯例直接助长了财产不均,并且使这种不均更为广泛、更带有压迫性质吗?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保护继承和根据遗嘱的赠与呢?“生为富人之子,而不是穷人之子,这没有优势可言,我们没有理由将富人之子提高到优裕地位,而置穷人之子处于无法战胜的悲惨境地。” 我们可能会高呼:“容许人活着时保持其掠夺,这已足够了(永远记着积累财产就是掠夺)。容许一个财产所有者的控制权扩大到超过他生命期,使他死后还能控制事情的发展,这真是太离奇。”

然而赞成保护继承和根据遗嘱的赠与的观点比我们最初想象的更加有力。我们已尽力表明,人们处理他们本人所得的财产时,人们消费财产时,无论财产是他们的生活必需品,还是他们认为适于享用的奢侈品;人们转让财产时,无论是公正地转让还是按照自己错误判断去转让;他们都应该得以保护。因此,在他们弥留之际,企图剥夺他们的处理权将是邪恶的而且徒劳无益。假设我们阻止他们公开、明确地遗赠财产;但我们无法防止他们生前转让遗产,烦恼和诉讼将会随之而来。大部分人愿意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儿女或近亲。因此,他们未能表达这方面的想法时,设想他们也会这样做,这很合理;社会代他们处理财产是最温和,也是最合理的干预。若他们表现出任性的偏心,大多时侯这种不公正也要受保护,因为基于前面的理由,这是无法阻止的,否则我们要面临更大的不公正。

在其成员陷入偏见和无知的社会里,继承和遗赠的权利是所有权制度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也很容易在欧洲的文明国家找到类似的例子:在那里,政治制度不仅审慎承认积累的不均,而且尽力扩大不均,明确使这种不均更带有压迫性质。这些例子有:封建制度、等级制度、课税、罚款、转让和限定继承的制度、占有地、自由拥有的土地、根据官册享有的土地和庄园的贵贱差别,臣属效忠制和长子继承权等。这里我们清晰地看到有些人的原则,这些人利用前面提到不可避免的漏洞取得优越地位后,又利用这种优越地位,阴谋垄断凭他们贪婪之手抓到的所有财富,因而直接违反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些属于我们开始提到的法律和惯例的区别,这种区别不是所有文明社会共有,而是为某些时代和国家所特有。

所以,制度的废除似乎不能完全取决于民意的无声抗议,而取决于社会作出的明确肯定的决定。废除一项制度,不需要颁布新的法律和法令条文,至少可以这样说,颁布新的法律和法令条文应该相当谨慎。无论什么形式的所有制都是通过法律的直接干预加以维系。一旦国家的保护消失,我们现在思考的所有制种类必然灭亡。人类总是小心谨慎地制订每一种类的新法令;我们可以允许自己更温和地对待仅仅为了废除法令而采取的做法。

然而,这个例子得出的结论不能过分延伸,以便不吻合前提推出的合理结论。被列举的也许全部符合当时的条件;他们的存在依靠国家权威性的保护。但是有些特殊的权利靠另一种不同保护存在,譬如:称号、纹章、号衣。若社会不再维护封建和领主的权利及贵族的其它实质性的特权,这些权利必然终止。但是对于最后列举的一种权利,情况就不同。废除一项法律或拒绝遵从已经成为一个暴君的工具的惯例,这是一回事;用一项政策性的法律阻止不合理却不直接威胁其他人安全的做法,这是另一回事。试图用刑罚阻止一人以任何名字来称呼自己,或用刑罚制止一人用他认为合适的方式精心打扮自己或在别人同意后打扮他人,这似乎都不合理。并非这些事情本质上微不足道,这是人们偶而的看法。我们已尝试提出相反的证明。他们应受到舆论和嘲讽的谴责。在文明社会里,为自己封上浮夸的称号的人将被认为是白痴或疯子。但谴责和刑罚不是制止这种神精迷乱的恰当手段。

还有另一种情况需要说明,以此作为前面结论的附加条件。社会中往往存在弊端,一开始它只是赘疣,后来与社会存在着的原则结合,它们不能加以分离,否则会带来最可怕的灾难。封建权力和阶级特权本应取消。财产不均至少是我们必经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会真正推动人类思维能力的发展。虽然很难证明封建主义和贵族制度曾经利大于弊,然而立刻突然加以废除,两种弊端必然会随之而来。其一,突然使成千上万的人离开熟悉的境地,陷入迥然不同的境地,也许这种新境地有助于人类的智慧和幸福,但是完全不适合于他们的习惯,因而给他们带来无止尽的忧愁和痛苦。人们可能也会怀疑改革的真正动因是是否改革会以它的名义造成所有人的痛苦。其二,突然企图废除本不应该存在的惯例,会像攻击社会本身最根本原则一样,引起可怕的动**以及令人担心的公共灾难。所以,前面在革命问题上引用的推理适合目前所谈的情况。

解决了前面提出的如何判定的问题后,并且试图确认目前的财产制度在什么特殊情况下是国家权威性制度不可预料的产物后,我们不妨讨论,所有权通常应该受到多大程度的尊重。这里,我们只需要回忆所有权学说建立的原则,个人有神圣不可废除的判断权力。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政权起源有两个目标:第一,作为公共智慧的宝库,在一切情况下,个人从中受益,并且个人被积极明确地引导从而通向幸福。第二,政权不会唐突地担任仲裁,而是担当监护个人判断权这一卑微角色,从不进行干预,除非一人明显要侵犯另一人的判断权。本书的所有论点说明后者才是政权的真正目的。那么,所有权的第一个观点是从个人判断权演绎而来;政权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此权利。不允许每人在相当大程度上自斟行事,否则个人就不会有自主,就不会有进步,就不会有优秀品德和幸福。这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为了保障它,多大的努力和牺牲都不过分。所有制学说的基础就是如此深远。最后,它是我们伟大的保护神,必须敬畏它。谁要是松驰了这个原则对我们思想的约束,尽管他的意图正确,在这一点上,他便是所有人的敌人,因为松驰了约束,我们会未经最谨慎最公正的思考而承认这一原则的任何例外。所有最美好事物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安全。如果我不能在很大程度上预言我将从他人受到的待遇,如果我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测其他人为非作歹、任性胡为的限度,我不会从事任何有价值的事。比起野蛮的社会来,文明社会维护许多人之间的安全;这正是在文明社会中,艺术品得以创造,科学得到完善,人的个性和互相适应性得以逐步发展的原因之一。

本章似乎还应补充一个适当的论点。我们主张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得到一切物品的权力,只要他享有的物品带给他的好处多于对别人的损害。有人会提出疑问:“那么他有权拿到这些物品吗?如果不能,那么一个人被授予权利却不能加以使用,这是什么样的权利呢?”

这里的疑问只是表面而非实质。这个例子中具体谈到的特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权利。我的判断支配我的行动,企图用他的判断而不是我的判断来迫使我行动的人是冒犯者,这些都正确。但我们不能因此推断,用武力制止他的冒犯总是明智的。影响人类思想的正当手段是说服而不是武力,只要我有说服别人的成功希望,我就永远不诉之于武力。此外,道德的准则是效用性。曾经确定我享有某物品是有利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得出推论,我用暴力企图去占有有些物品,或成功地占有物品,都会带来好处。若我悄悄地取得这个物品,这毫无疑问绝对有利;然而,我尝试去取得这项物品,无论成功与否,带来的害处远远大于实现我的权利带来的好处,这也正确。权利学说同暴乱没有合理或正当的联系。

我可能并不试图以公正的原则取得我有权取得的许多物品,然而这种权利决不是无用和空谈的。它或许是一条建立在无可辩驳的证据上的伟大真理,或许会在人们的坚信中不断发展。如果它的确是一条令人们感兴趣的真理,我们可以期望它在人们思想中生根发芽,并对人的行为产生相应的影响。它或许是一条具有这种性质的真理,慢慢渗透于人的认识能力,不知不觉地与我们的推理能力混合,最后,它不带丝毫暴力痕迹引起文明社会原则完全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