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所提出的惩罚学说已经可以推论出某些结论,研究后可以看出:没有什么比这些结论对于人类的德行、幸福和进步更为重要的了。

首先,一个明显的结论是,惩罚是同人类天性禀赋不相容的一种不得已的痛苦行为,它的实施是由人类中占统治地位的腐败和无知所暂时强加给我们的。最荒谬的莫过于把惩罚看成是进步的源泉。孰不知,它对于培养优良品质的贡献正如赛马场看守人对竞赛速度的贡献一样。除非在千钧一发的紧要关头,再也没有什么事情比乞灵于惩罚更具有非正义性的了。真正的政治家将会竭力把惩罚这种强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且不断寻求减少使用它的机会,而不是增加惩罚的机会并且把它当作挽救一切道德败坏的药方。在一切情况下,可以得到认可的为之辩解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放过罪犯会对公共安宁成为十分明显的危害。

其次,把防止犯罪当成是惩罚的唯一的合理根据,将使我们获得一个简单而满意的标准,用来衡量它所施加于人的痛苦是否合乎正义?

根据这种假定,凌迟处死是无法得到辩解的,因为这种刑罚不是从仇恨的感情出发,就是为了满足给别人造成一种可怕的前车之鉴的愿望。

不论用什么方式剥夺犯人的生命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不这样做就能防止他重新犯罪看来也总是完全实际可行的。剥夺生命虽然绝不是可能施加的最大伤害,但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极端严重的伤害,因为它从根本上断送了受刑人的希望,使他不能再获得人的一切享受、各种美德和优点。

为欧洲的无情法律宣判死刑的那些人的故事中,我们有时遇到这样的人,他们在犯罪以后,继承了一笔巨大的遗产,或者为了某种其他原因,看来在他们面前出现了获得安宁和幸福的最美好的前景。他们的故事,只要略加变动就可以认为是一切犯人的故事。如果有任何人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而必须受刑罚,上述情况就是为了这个人的利益而对主持国家事务的人的人道精神和正义感提出来的一个有力的呼吁。这是一个最需要他的援助的人!如果他们仁慈地对待他而不是傲慢和冷酷地弃之不顾;如果他们使他了解他们是如何不得已而被迫使用社会的力量来反对他;如果他们对他冷静、明确而善意地解释清楚问题的真象,如果他们采取一个性格仁慈的人一定会想到的预防措施,使他不受堕落和顽固动机的影响,如果所有这一切能实现的话,他肯定是会被改造的。这些就是他的匮乏和他的不幸所给他指明的应有的前景,而行刑者的手也使他永远与这些前景割断了联系。

如果认为这样对待罪犯会增加犯罪行为,那是不正确的。与此相反,如果知道自己经过缓慢而痛苦但又可以忍受的过程终归要同错误一刀两断,使很少会有人走向暴力之途的。增加犯罪行为的是现存制度下惩罚的漫无目标,只要改变这种盲目的标准,期待增加犯罪行为就会像期待一个人为了得到一个高明的外科医师的治疗而情愿折断自己的腿一样不合理。不论这位有学识的医师手术多么轻巧,我们也不能认为病人不经历痛苦就会摆脱非正义和罪恶的积习。

造成社会上这些绝望无援的人可耻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第一,那个社会政治制度特别不公道;第二,那些骑在人民头上的人苟且偷安、冷酷无情。在共和主义和简单的政体之下,惩罚是罕见的,而死刑则几乎是人所不知的。另一方面,在任何国家,不平等和压迫现象越多,惩罚也就越来越增加。社会制度越不适合人类纯朴的想法,统治者也就越需要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施加更严峻的报复。同时,社会上富有的和有贵族称号的人,以他们假想的优越而自豪,用漠不关心的态度注视着穷苦无告的可怜人走向灭亡,都不屑于思考:如果他们之间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也是他们所处不同环境的产物,只要改变了彼此的处境,现在被他们轻视的人很可能被发现跟他们一样有教养和感情丰富。当我们看到一群可怜人被带出去行刑的时候,深思一下就会使我们可怕地想到:各种希望和可能都被这样残忍地消灭掉了;天才、大胆的发明、大无畏精神、温和的仁慈和热情的向善,在这种制度之下,都会因为昏沉的享受和无厌的贪婪而不时遭到牺牲。

一般称作体罚的那种痛苦也是上面确立的理论体系所不容许的。体罚,除去警戒的目的以外,从一个角度来看,是十分可笑的,这是一种速成的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把充分说理和长期监禁(这些是不采用体罚就有必要的)的效果压缩在一个非常短暂的过程之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很难说明它应该会引起的痛恨。人类的素朴倾向是尊敬同类的思想,我们以多么愉快的心情期待着智力的发展,期待着智力为发现真理而做的努力,在教育的温和影响下各种美德的丰收,通过不受限制的交流所产生的智慧。而暴力和体罚又是如何与这种情景背道而驰的呢?从施行体罚这一刻起,思想的一切健康道路都被堵塞了,从各方面阻碍这些道路的是一系列可耻的**、仇恨、报复心理、专制、残忍、伪善、阴谋和怯懦,人和人成了敌人;强者充满了获得无限统治权的贪欲,弱者则以一种绝望的厌恶心情躲避别人的接近。一个有觉悟的人会抱着什么样的心情观看一个人身上的鞭痕呢?什么样的人在心里不会同那一条古代最高的法律起共鸣呢?那条法律说:“不准鞭打罗马人。”在这种情形下,在受罪的人一方,只有一种选择:或者是他的思想一定为其统治者的专横意志所征服(因为在他看来,凡是不为他自己理智的判断所同意的事都是专横的),这样,他就将为一些非理性的东西所支配,为一些本来不是耻辱的东西而感到羞愧;或者是他所忍受的一切痛苦都将激起他发自内心的愤怒,使他在理智上感到明确的不满,并且将引起他对惩罚者的轻蔑和敌视。

惩罚的正义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则上的:一切人都有责任采取能够想到的各种手段来防止有害于社会安宁的罪恶,但必须首先根据经验或推理,肯定一切比较温和的办法都不足以应付这种紧急事态。从这个原则所得出的结论是:在某种紧急情况下,我们有责任剥夺已经被罪人滥用了的自由。此外,大概没有任何情况能授予我们这种权力。当一个罪人的身体被监禁起来(如果监禁是一种正当隔离办法的话),当他不能再扰乱他同胞的安宁,当他伤害别人的能力也被限制住以后,如果再进一步对他进行危害的话,那这种惩罚就是被野蛮而没有根据的报复和狂热心理所支配的,不过,往往有绝对权势的人正是把这种报复和狂热当作娱乐。

在犯人当真被监禁起来的时候,他的惩罚者还有更进一层的义务,那就是设法改造他。但是改造并不是监禁他的直接目的。一切人都有促进别人精神健康的义务,这是有普遍实践意义的。此外,还应该记住一件已经被证明了的事情,那就是任何一种惩罚都不是改造罪犯的正当手段。只要社会安全有此要求,可以把犯人拘禁起来,因为这是正义的;但是单纯为了他自己的进步,一分钟也不要拘禁他,因为这是违反理性和道德的。

同时还有一种情况使防止犯罪和改造罪犯密切地联系起来。只要释放罪犯会对于社会安全有危险,犯人的身体就应该被拘禁。但是,犯人的性情癖好一般改变,社会安全就不会再受到威胁。从自然之理所产生的这种联系,使我们还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拘禁的时候,必须联带地考虑到这些情况:怎样使犯人的人身自由最少遭到侵犯和怎样最好地促进他的改造。

剥夺去罪犯已经滥用了的自由的最普通的方法,是建立一所公共监狱,把各种罪犯关在一起,并且任凭他们在自己中间形成他们所能形成的不论什么类型的社会。各种因素都会使他们沾染上懒惰和恶习,会使他们放弃转而勤奋的念头,人们也不作任何努力来消灭或减少这些因素。我们没有必要详述这种制度的残忍性。监狱,人所共知,是罪恶的渊源;如果一个人从监狱里出来不比他进监狱时坏得多,那他一定要么是个不同等闲的为非作歹的老手,要么是个具有崇高的美德的人。

具有最纯洁的动机并且特别关注过这个问题的一位研究人类的积极观察家[1]曾经对这种流行的监狱制度的有害倾向感到吃惊,并且对社会提出一个单独监禁的方案。这一方案,虽然没有惯用方式的那些缺点,但也应受到严肃的反驳。

这种办法必然会使一切深思的人感到特别专横和严峻,因此它就不能被列在本书所谈的温和的强制手段之内。人是一个社会动物。如果我们考虑一下从群居状态所产生的好处的总和以及由于他被迫处于独居状态而被剥夺了的好处的总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他为什么必然是个社会动物。但是,即使不考虑他的天性,就后天习惯而言,他也是极度社会性的。你要剥夺掉你所监禁的人的纸张、书籍、工具和娱乐吗?赞成单独监禁的论点之一就是,必须使犯人放弃错误的思想习惯并且被迫进行反省。主张单独监禁的人大概就是相信,犯人消遣的事情越少,他就越能有效地做到这一点。但是我们不妨假定他可以任意地享受这些东西,而只是不许他同人交往。可是有多少人能够从书本里得到消遣呢?在这方面,我们是习惯的产物,对于平常的人我们不能期待他们适合于任何一种他们从幼年就陌生的嗜好。即使最喜欢研究的人,也有在研究中得不到快乐的时刻。心灵以一种说不出的渴望心情,向往着和同类的来往。为了社会安全我们不得不禁闭一个犯人,难道为了这个理由,他就永远不得开颜一笑了吗?谁能理解一个被判长期单独监禁的人所受的痛苦呢?谁能说对大多数人类来讲,单独监禁不是人所发明的最痛苦的折磨同胞的办法呢?一个思想相当崇高的人也许可能战胜这种痛苦,但是这种人的力量不在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之内。

从对单独监禁本身的研究,我们自然要被引向研究它在改造问题上可能取得的实际效果有多大。为了达到善良,我们必须考虑人和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作为这种考察的第一步,我们是否必须被排除在人类社会之外呢?我们在独居状态之下,能最有效地形成我们彼此交往当中的正义、仁爱和谨慎吗?我们的自私和不合群不会不断增加吗?如果他没有机会实践仁爱和正义的话,又有什么东西会诱使他想到仁爱和正义呢?阴郁的性情是使凶残的罪恶真正滋长的土壤。一个呼吸着地牢气息的人,心境会变得更温柔或更开阔吗?肯定地说,在这方面,我们最好是仿效大自然的规律:如果我们要教导人们追求正义和人道,最好的方法是把这些人移植到一个简单合理的社会状态中去。绝对地看来,独处可能鼓励我们为自己服务,而不能鼓励我们为别人服务。过分无条件地强迫独居,可能培养出疯子和白痴,而不是对社会有用的人。

关于把罪犯从他们所伤害了的社会里排除出去,还有另一种想法,即把他们置于奴役或苦役的状态。对于这种制度的恰当驳斥,前面已经论述过。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宁来说,这是不必要的。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它则是极端错误的想法。人是有理性的生物,唯一使他向善的办法就是唤起他的精神力量或理性,使他独立自主地生活。他必须了解自然规律,明晓行动的自然后果,而不是研究其统治者的专横任性。你要找我劳动吗?不要用鞭子赶着我,因为即使我在鞭笞下为你工作,我也宁愿懒散怠工,因此这样做的后果只会使我更加敌视劳动。你要做的是说服我,使劳动成为我自己所选择的事。如果能够使我们相信任何一类奴役(从学生的被奴役直到西印度群岛种植园里最不幸的黑人的奴役)会有助于德行的话,那么只能是对理性的最有害的歪曲[2]。

比这些办法还有效的方法(并且曾经以各种形式经过考验)是流放或放逐。这种方案即使经过最合理的修正,也仍然会遭到反对。如果有任何高压政治或者使用暴力没有遭到反对,那倒是奇怪的事。但是,由于通常执行这种方案的粗糙方式和漫无标准,就使它看来比它在本质上更值得反对。

放逐的简单形式就是驱逐出境,这至少在某些严重的情形下,看来是十分非正义的。一个公民不能忍受在本国居住,那我们就有权把他强送到任何别的地方去居住,但我们是否真有权这样做呢?这是十分值得怀疑的。

放逐有时同苦役相结合,这是大不列颠对待他的美洲殖民地属民的做法,在此,我们暂没必要单加驳斥。

一种最常见的放逐就是把犯人移送到无人居住的地方去。支持这种方式的理由可能是:那种最能使桀骜不驯的人摆脱腐败社会的恶劣习惯的劳动并不是由上级命令规定的,而是由于生活的需要强加在他身上的。不管我们把它看成是历史的真实,还是把它看成是一个非常了解人类天性的作家的巧妙的捏造,罗慕路斯[3]和他所率领的流浪汉首次定居在罗马,就是这种办法的一个巧妙的比喻。那些从欧洲有害的政治制度解放出来并被迫去开始建造自己的世界的人们,正是走上了直接通向善良的道路。

使这种办法失败的情况有两种:第一,母国在经营这种殖民地时是出于一种仇恨的心情。它所最关切的实际上是使那里的居住条件的恶劣和不舒服,竟以为这样就可以制止犯罪。其实,它所最关切的应该是减少他们的困难,促进他们的幸福。我们应该想到,移民也是人,除去同情和怜悯以外,我们对他们是不应有其他感情的。如果我们有理性的话,就应该对于无情的现实迫使我们采取一种不适合于人类天性的办法来对待他们感到遗憾,而在我们符合了现实的要求以后,下一步就应该渴望给他们以我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救济。然而我们是没有理性的,我们怀着满腔野蛮的愤怒和报复的心情,把他们赶到天涯海角,让他们大批地在饥饿困苦中死亡。如果我们对这种不幸的人的待遇相当合乎人道,也许把他们流放到赫布里底群岛[4]会同把他流放到地球的背面去一样有效。

第二,根据这里所解释的原则,在一开始时给这些移民准备了充分的供应以后,就应该完全听任他们自己去生活。如果我们把欧洲制度的不良影响也随着送到他们那些偏僻的穷乡僻壤中,那就是多此一举了。我们为什么要自找麻烦派遣地方官和军警去统治和指导他们呢?难道任凭他们自己生活,他们就会普遍地自相残杀吗?相反地,新的环境会形成新的精神面貌。即使最恶劣的罪犯,当他们成群被流放并且被迫感到需要严峻考验时,他们就会根据理性原则来安排自己,并且已经证明是用一种可以使最傲慢的君主制度感到羞愧的精明态度和团结精神来办事。

同时,我们不要忘记惩罚的固有缺点,因为不论从哪一种观点来看,这些缺点都是存在的。殖民可以说是上面所述的各种手段中最适于采用的办法,但是它也会带来许多困难。社会判断某一个人影响了公共安宁,因此不能让他在他们中间再生活下去。但是剥夺他在其他许多社会当中自行选择的权利,这难道不是越权吗?如果他从被判流放的地方回来,又应当怎样对待他呢?这些困难(还可以附加上许多别的困难)会使我们再度想到惩罚是绝对非正义的,并且会使我们万分渴望废除惩罚的时期早日到来。

最后,本章所讨论的所有问题都联系到一种理论,即行使某种政治上的强制可能是个人的义务,但永远不能成为社会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还必须是基于对于社会安全有利的考虑。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一切人都应该亲自做出判断并且除非绝对必要的强制,不能勉强对任何其他强制加以支持。他无疑会努力改善那些他不能说服他的同胞与之断绝的制度。他会拒绝做任何事情来执行滥用公共安全的借口来达到残忍目的的制度。几乎在一切法典里,都不难发现有一些法律由于条文的不公正经过公众的同意而被弃而不用。一切热爱正义的人,都会以这种方式来帮助废除这样的法律,这些法律要么用复杂的禁令要么用严峻的责罚任意地剥夺了人类的独立自主。

[1] 霍华德先生。

[2] 人身奴役制度几年以内就在大不列颠岛上有了很大的发展。第一步是把犯罪较轻的犯人送去清除泰晤士河底的砂石。第二步性质比较严重,看来是从霍华德先生善意但方向错误的慈悲心肠中产生的。这一步包括在全国各地建立单独禁闭的监狱。这些监狱里的囚犯就象都是疯子一样,被关在寂寞凄凉的牢房里,消磨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其余的时间是在某些无知而傲慢的监工的监视之下,用在所谓的苦役上。听说在一个这类的监狱(克勒肯卫尔新监狱)里的不幸囚犯们每天要用五个小时推着手车绕着圆圈转。由于这种做法的荒唐无益,就难以形容增加了这种强迫的残酷性。我们可以从这个事例中看出暴政的独出心裁的能力并没有随着狄奥尼修斯(公元前430 —367 ,叙拉古的一个暴君。——译者注)一类人的灭亡而灭亡。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来指责这些情形,以便消灭它们在应予监督的人不了解的情况下继续存在的可能。

[3]罗慕路斯,古代传说中的古罗马的建国者。——译者

[4]赫布里底群岛,苏格兰西海岸外的一个群岛。——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