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为用来统治人民工具的惩罚,我们在上文已经论述了它的一般利弊。还有一种情况,惩罚被用作一种临时的权益之计而服务于社会,现在我们应该探讨一下对此可能有的辩护理由。研究这个问题的最恰当的入手办法就是对这个问题作一番广泛的检查,这样便可引起读者们应有的厌恶心情,来反对这样有害的制度,并且在一切不能明确证明它是必要的情形下,准备坚决地加以抵制。

拥护以惩罚作为临时手段的论点的人可以断言:“对于绝对的人类本性来说,完全废除惩罚不论多么适宜,但对于我们目前看到的人类来说,则是不切实际的。在目前的人类中存在着无数罪恶,它们都是根深蒂固的非正义的产物。人们沾染了不应有的嗜好和恶劣的习惯,如坚持罪恶,习于自私,对别人的幸福缺乏同情和克己的态度。也许将来他们可能适于接受理性的教导,但是现在,他们一定会对理性的声音充耳不闻并且热衷于一切非正义的行为。”

关于这种说法的一个最有力的反驳意见就是惩罚并不能恰当地培养人类去适应于在一个废除了惩罚的环境中生存。如果期待用强力开始做那种必须由真理来完成的事业,期待用严峻和暴力的手段使人类能更顺利地进入理性的学校,那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

但是,抛开这种主张惩罚有所谓利益的极端谬论不谈,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应该看到:对于那些迄今一直想从惩罚中寻求纠正办法的罪恶,原本有一套完整和无可辩驳的对策,而且只要能被说服去加以采用,它能被每一个社会所采纳。有一种社会状态前面已经描绘过它的轮廓[1],这种社会制度单是由于结构简单就一定会消灭犯罪行为。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几乎是没有的,真理却为一切人所了解,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的普遍反对和一切旁观者的认真谴责,罪恶会得到充分的制止(从废除诡诈和神秘的统治手段上,我们可以期待产生这样的后果);但另一方面,在法律形式的批准下,每日所出现的无数的谋杀罪则完全是来自大国思想这一有害概念,来自荣誉、帝国和民族伟大的迷梦,这些东西一直被证明是人类的毒害,没有给任何人带来过完全的利益和幸福。

从这种理由所直接产生的另一种观点是:在人类能够摆脱现在遭受的高压政治以前,他们绝不会像前述反对意见所设想的那样——必须经过一个清洗过程才能使他们消除邪恶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恶劣倾向。如果我们能够不放弃那些造成可怕疾病的做法就能把病治好的话,那一定是毫无希望的。但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它的特点不只是能够保持它的成员已经养成的美德,而且能够消灭他们的恶行,使他们彼此友爱、公正相待;它使我们摆脱掉以前把我们引入迷途的那些妄想的影响,向我们指明来自独立自主和正直无私的真正利益,并且用我们同胞的一致同意比铁的镣铐更有力地约束我们去服从理性的指导。迫切需要这种对策的不是心智健全的人,而是那些受到思想疾病污染的人。人类的恶劣倾向除了能使他们看不见简单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外,是不能形成推迟废除高压政治的理由的。我们什么时候能够说服人们为这种废除采取一种合理的方案,什么时候就能够真正地废除高压政治。

从这里提出的原则可以推论出来的进一步的结论是:对自己的成员使用惩罚手段,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该是社会的义务。社会总是有能力改变自己的制度,因此能够用比惩罚更为合理且合乎正义的办法来消灭犯罪行为。如果在这种意义上,把惩罚当作一种临时手段而认为是必要的话,这种见解仍需予以有效的驳斥。惩罚在任何时候,不论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不可能成为任何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虽然惩罚在这个意义上甚至不能被承认是一种临时手段,但是从另一个意义上来看,我们却必须这样认为:以国家的名义对各个成员实行惩罚不能成为社会的义务;但是它却是可以成为社会内部的个人的义务。个人以他们的政治身分所担负的义务,首先应该努力改善他们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状况,并且不倦地发现它的缺点。但是其次,他们应该记住::不能期望他们的努力会立刻获得成功,在任何情况下认识的发展都是逐步的,与他们促进社会将来和永久福利的义务相比,他们在过渡时期所肩负的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肯定更为实际。如果我们不注意现在的安全,我们甚至会有可能无法获得将来的福利。但是,只要国家还在容忍复杂的政体和广阔的领土等重大错误思想,那么惩罚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就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个人就有义务在必要时,积极参预现存制度下的有关部门为了有效制止普遍的暴力和骚乱的发展所采取的必要的强制。一个有理性的研究家不应该说:“这些事情全都是必要的,但是我没有参预这些事情的义务。”如果这些事情是必要的,它们就是为了公共的福利,因此也就是善行,是任何公正的人都不会拒绝做的事。

个人在这方面的义务,正像独立国家在战争问题上的义务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君主们经常实行的政策是尽人皆知的。君主,尤其是那些最活跃的、最好大喜功的君主,对于扩张领土有一种不可抑制的狂热。即使他们的邻邦没有任何不友好的侵略行为,也永远不能充分保证他们不产生野心。他们固然要找出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来掩饰他们的暴力,但是谁都知道,即使没有这种借口,他们也不会因此就放弃他们所寻求的目标的。我们不妨设想一个自由人的国土遭到这样一个暴君的侵犯,他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呢?我们还没有足够的智慧,只用理智的力量就可以使我们的侵略者自动放下武器。如果我们决心像清教徒那样,既不反抗,也不在能够避免的情形下向他们屈服,这也许能够避免许多流血,但这样做一定会产生一个更长期的弊害:他们会在我们国内派遣驻军,并且经常用非正义的行为来折磨我们。即使我们甚至承认:如果被侵略的国家始终如一地卑躬屈节,侵略者就会对他们那无结果的掠夺行为感到厌倦,这种想法也并不能证明什么。目前我们打交道的不是君子之国,而是那些在民众的德行中掺杂着软弱、动摇和不坚定的国家。我们现在的责任就是研究那种可以给这样的国家带来最好结果的办法。因此,我们必须选择危害最小的方式来迫使敌人迅速撤离我们的国土。

个人自卫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容忍一个企图杀人的凶手把我的生命或另一个恰巧对社会特别有用的成员的生命当成他的牺牲品,看起来,从这种容忍产生的利益是不会同从之产生的害处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容忍将是一种怪人的行径,它的影响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看起来,我应该在这个恶汉执行他的计划时逮捕他,虽然这必须使用某种程度的强制手段。

一个一贯犯罪并且以破坏社会秩序为职业的罪犯的情形,同这些情况显然是相似的。我应当拿起武器来反抗侵犯我国家的暴君,因为我的地位使我不能用道理说服他、使他放弃恶念,并且因为我的同胞在受压迫的环境当中不能保持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为了同样的理由,我应当拿起武器来打击国内的破坏分子,因为我既不能说服他,使他断绝恶念,又不能说服社会采取一个既可以维持社会安宁又能废除惩罚手段的合乎正义的政治制度。

为了理解履行这种义务的最大限度,我们有责任指出,一般所理解的无政府状态跟一个设想得很美妙的没有政权的社会形式是极不相同的。如果英国政府明天被解散,除非这种解散是事前传播在居民中间的并符合对政治真理的一贯的、成熟的见解所造成的结果,否则它就不会不引起暴力行为。一些个人,摆脱了他们惯于受其约束的恐怖,但是还没有被置于全民监督的那种比较愉快和比较合理的约束之下,或者还没有相信互相忍让的明智,他们会干出许多非正义的行为,而其他的个人只是为了希望消除这种不法行为,就一定会发现他们自己不得不联合起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强力的镇压。我们一定会有一个正式政府所具有的一切弊害和强制性的约束,而同时却又失去了这种政府给我们带来的仅有的好处——平静而闲适的生活。

这里或者有必要对无政府状态的弊害作一番比过去更加中肯的研究。这样一种探讨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标准,一方面借以辨识各种制度的相对价值,另一方面借以判断排除普遍暴力和**所必须使用的强力的确切程度。

从性质上看,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寿命不长的祸害。它所造成的祸害越可怕,它就越能迅速地走向消灭。虽然如此,我们仍有必要来研究一下:在一定时期内它会造成多少祸害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它才会走向消灭。在无政府状态之下,首先遭到牺牲的就是个人的安全。凡是有仇人会暗算自己的人们都要担心仇人的匕首。我们无庸怀疑,在最坏的无政府状态之下,很多人由于侥幸的默默无闻可以暂且无忧。但是,任何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引起别人的羡慕、嫉妒或者猜疑时,那他就要遭殃了。不受约束的暴徒立刻会把他当作被害的对象。最有智慧、最聪明和最豪迈勇敢的人往往会因此而死于非命,这的确就是无政府状态的主要罪恶。在这种状态下永远不会再有什么哲学家们在深夜孤灯下的刻苦钻研。在这里所有的事情,同存在在这种状态下的社会一样,都是不安和莽撞的。思想的光芒也许会偶尔突现,但它看上去更像是流星的闪烁,而没有太阳那样柔和而稳定的光辉。那些突然显示出活力的人们,在性格上将同使他们这样出乎意料地伟大起来的无政府状态相似,他们将是严厉、无情和凶狠的,他们那不受控制的**将常常会不为得到的平等而满足,反而会鼓动他们去攫取权力。

尽管有这些弊害,我们也绝不应该轻率地得出结论,认为无政府状态的祸害比政权所能产生的祸害还要严重。对于个人安全来讲,无政府状态比起专制主义也许是一种更悲惨的情况,但是我们还得考虑到专制主义会持续多年,而无政府状态则是短暂的。在罗马皇帝治下的专制主义,把富有当作它危害的目标,有钱这一个罪名总难免使被告被判以一切其他罪名。这种专制主义延续了许多世纪。像近代欧洲存在的专制主义就一直充满着猜忌和阴谋,成了愤怒的廷臣和怨恨的女人们的工具。敢于说一句反对暴君的话或敢于为国人的利益而对他们进行教育的人,永远不能担保在片刻之后不会被关进地牢。在地牢里,专制主义随意报复,甚至四十年的悲惨处境和单独禁闭的生活有时候也不足以平息它的愤怒。还不仅如此。一种公然违反一切正义法则的掠夺制度,为了它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在暴政的全部上上下下的阶梯上予以支持,因此就有了贵族的权利、封建诸侯的权利、长子继承权、罚款权和遗产继承权。当我们正确理解了法律的逻辑时,我们大概会发现,它的精神和沿革的真正关键,不是像某些人所乐观想象的那样——在于希望保证人类的幸福,而是在于成立一种金钱契约,使各级的暴君可以用来收买其下级臣民的支持和合作。

在另外一点上,无政府状态也同专制主义彼此形成鲜明的对比。无政府状态启发人们的思维并迫使整个社会生气勃勃和充满进取精神,虽然它不是以最好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因为它的果实是被迫成熟的,不能期待它有真正美德所持有的旺盛生命力。但是,在专制主义之下,思想被压制得达到最让人厌恶的单一状态;一切可以成为伟大的事物都注定要遭到忌才妒能之人的毒手;也不存在对上进心的鼓舞,有思想的人都喜欢驰骋于能够获取各种勋名的原野。把所有的人都划定到各个阶级中或把所有的人都降到屈辱的地位的政策方针是不能鼓舞人们为它去奋斗的。存在完全的专制主义的国家中,其居民往往只不过是一群更加残忍的野兽压迫刺激他们去从事祸害和掠夺,而特别坚强的意志则往往表现在更加严重的背信弃义或更无耻的非正义的行为之中。

关于无政府状态的一个最令人关切的问题是它可能以什么样的结局来结束的问题。可能的结局和人类所能想得出来的各种社会制度一样地多。无政府状态可以并且曾经以专制主义告以结束,但如果是这样,无政府状态就只能给我们带来各种弊害;它也可能引起一种变相的专制主义,比以前有过的政权可能要温和一些和公道一些;它不可能直接导致最好的社会形式,因为它必然造成一种民众的浮动状态,需要强有力的人来加以控制和一个缓慢而细致的过程来达到的安定。

无政府状态结束时的情景,主要取决于在它结束以前人们的思想状况。在人类有政治制度以前,一切人都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没有政权的状态。几乎在一切国家的历史中,都不难找到一个无政府时期。英国人民在查理二世复辟的前夕就处于无政府状态;罗马人民在移居圣山时,也处于无政府状态。所以,无政府状态不是像人们有时候所说的那样,它的后果一定是怎样的好或怎样的不好。

如果任何无政府状态保存下来,例如像在美洲野人中间那样,我们是不能期待从它那里得到什么好处的。为了使无政府状态成为培养未来正义的苗圃,人类必须首先经过思考研究,必须深入哲学领域学习到政治真理。正是由于这个理由,现代的革命(因为革命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比过去任何时期的革命都有希望最后造成更好的结局。由于同样的理由,所以无政府状态越是推迟到来,对于人类就越有好处。虚伪的人可能从促成的危机中获得利益,但是真正有觉悟的仁爱之人会以不可动摇的耐心去等待它的到来而从中取得教益,这种教益可能到来很迟,但是它必然是会到来的。如果警惕性和智慧在目前反对无政府状态的斗争中取得胜利,最后获得的一切利益就可以不被暴力和流血所玷污。

这些讨论的目的是为引导我们对无政府状态的祸害有一个准确的估计,因此也可以说明我们必须防止无政府状态的重要意义。政权常常是某些特定罪恶的源泉,但是目光伟大的人会教导我们容忍这些罪恶,经验证明:这些罪恶同人类的最后福利是不可分割的。从野蛮状态到最高的文明,道路是漫长而崎岖的;如果我们立志要取得最后的结果,我们就必须忍受那些过渡时期必然会有的灾难和罪恶。如果一定要摆脱这些麻烦,除非我们的努力既巧妙又谨慎,我们就会由于自己的急躁而有可能造成比我们所要避免的更为严重的罪恶。道德和正义的首要原则指导我们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聪明而公正的人,因为还不能采用由他的认识而选择的社会形式,所以将给高压政治以必要的支持以防止更坏一些的无政府状态。

因此,如果在某种场合和在临时情况下,我们可以容许惩罚来作为对抗惩罚的手段,那么就值得研究并确定一下,施行惩罚的人在三个已经列举过的惩罚目的中究竟应该选择那一个来作为他们的目的。这里只须简单回忆一下在每一个项目之下所提出过的推理就够了。

不可能是为了改造罪犯。改造是进步,但是除去诉之于一个人思想上的不带偏见的判断和他天性中不可缺少的感情之外,就不能在一个人身上出现值得称为进步的东西。如果我要使一个人的品行进步,谁不知道唯一有效的方式是:排除一切外来的影响和刺激,诱导他去观察、去推理和研究,并引导他形成一套真正是他自己的想法而不是亦步亦趋照搬别人的想法。

认为强制和惩罚是改造人类的正当手段,这是野蛮人的想法;文明和科学的目的就在于彻底消灭这种凶恶的观点。这种观点过去曾经一度得到普遍承认和赞同,现在它必然是要走下坡路了。

惩罚的结果必定是:要么最后把它所要灌输的想法强加到受罪人的思想中;要么使他对这些想法产生强烈的敌对态度。

后一个结果绝不可能是行刑人的意图,也绝不可能证明施行惩罚的正义性。如果竟是这样,那么惩罚就应该在人们悔罪后而不是在叛道后使用。但是,不幸的是惩罚最常有的效果也许恰恰就是使受到惩罚的人在思想上对施行惩罚的人以及他所抱的想法产生敌对态度。

但是,我们不妨假定它所产生的效果是相反的,也就是说,惩罚带来的后果是服从,甚至还能促使受罚人改变以前的想法。这样,被改造的人会变为什么样呢?他的见解的改变没有客观的基础,他的转变是畏惧的结果,奴性将在他的内心引起自由研究和教育所不能起的作用。

毫无疑问,惩罚是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的。它可以使它的表面行为从有害变为有益,虽然它不是达到那个目的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可是它不能提高他的思想,或者说,只能使他由于那个最卑鄙最无耻的动机才走上正道。它使他变成一个奴隶,全心全意为了个人,受着自私的情感中的最卑鄙的畏惧心的驱使。

但是,也许有人说:“为了改造一个人,虽然我向他讲的道理可能很有力量,他却仍旧可能感到忠言逆耳而不愿意听从,因此我必须采取某种强制手段来对付他,直到我能把这些道理适当地灌进他的思想里去。”我们必须记住,这里所谈的不是防止他可能造成祸害的预防措施问题,因为那属于惩罚的三个目的中的另一个目的,也就是防止犯罪的目的。但是,离开了这个问题,这个论点就特别软弱无力。如果我所要说的道理有力量而能感动人,如果这些道理在我自己的思想里是明确而清楚的,那么听到这些道理的人竟然不会在一开始就感觉好奇而关注它,那倒是很奇怪。我有责任选择适当的时机来讲述这些道理,而不要由于不合时宜的急躁而有损于正义的事业。如果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我自己所关切的事物,我一定能够做到这样慎重,那么为什么当我以别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时候,我的眼光就不那么敏锐了呢?使用暴力强迫一个人倾听他急于想躲避的劝告,乃是说服人的一种可悲的方式。这些论点证明:如果由于其他的理由使惩罚看起来有必要的话,我们还是不应该忽视改造,而没有理由把改造当作惩罚的目的。

以警戒为目的进行惩罚是一种永远不能为正义所支持的理论。让一个人受罪,绝对地看来,不是正确的就是错误的。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受罪本身就应该具有可取之处。如果是错误的,那么它给人看的是一种什么榜样呢?为了警戒而做一件事,就等于说:今天做一件事,目的在于证明明天我还要做同样的事。这永远只能是一个次要的考虑。从来没有任何论点像警戒这个论点这样被人粗暴地滥用了。在战争这个问题上[2],我们看见过有人用这种论点来证明我们可以做一件本来是错误的事情,使对方相信,在必要的时候,我会做另外一件正确的事情。一个仔细研究和坚决执行正义原则的人定会做出最好的榜样,自觉地坚持正义原则,比起急于使人们能够预测到我将来的行为,它对于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会更好。如果我们回忆一下前面已经讲过关于不同的事件包含着无穷无尽的区别并且不可能把它们归纳到一般法则里去的问题,那么这个论点就会更加有力[3]。

根据前面所列举的,惩罚的第三个目的是防止犯罪。如果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容许惩罚的存在的话,那么这是它有理由来提出来的唯一目的。即使在这个观点上,我们也已在本书其他部分提出了它容易遭到的认真的反对意见[4],我们也曾经考虑过不顾这些反对意见的必要性究竟有多大。在大部分人被说服去把现在的复杂政治制度加以改变以便有希望废除惩罚制度的必要性以前,可能经过的时间越长,本章所谈的内容也就越重要。如果认为在这个期间,我不必履行什么积极的义务,也不必为社会目前的福利以及它未来的改革而通力合作,那我的行为同真理的事业是非常不相称的。从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临时义务,同以前对义务这个问题的阐述正好相符。义务是把一定力量最好地使用在促进大众福利的事情上[5]。但是,我的力量是以我周围的人们的心愿为依据的。如果我在一群胆小鬼组成的军队里入了伍,我的义务可能是退却,虽然绝对地看来这个军队的义务应该是迎击敌人。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我的义务是用我所处的环境所能容许的最好手段来促进大众福利的。

[1] 参见第五篇第二十二章;

[2] 参见第五篇第十六章;

[3] 参见本篇第四章;

[4] 参见本篇第三章;

[5] 参见第二篇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