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详细阐明了正义和符合人类天性的健全理解所一致反对的各种惩罚后,为了进一步考查这个问题,我们就应该研究一下惩罚的手段了。它曾被认为是用来反对那些由于过去行为有害而被判罪的人,从而防止未来的祸害。这里我们将首先研究各种惩罚手段会产生的弊害,其次再研究主张采取这种手段所持的各项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虽然我们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在初步讨论行使个人判断力时所提出来的某些理由[1],但是这里将对那些推理加以引申,并且由于更全面的安排,这些推理也许会有更大的说服力。

一般人都说:“在宗教问题上,不应该强迫任何人做出违反自己良心的行动。宗教是历代的实践在人的思想上打上深深烙印的一种原则。如果一个人根据自己对宗教的认识而履行义务,可以心安理得地面对自己良心的裁判并感到自己和造物主之间的关系是公正的,他就不会不从宗教中获得最大益处(不论这些益处总量有多大)。如果我企图用迫害的法令,强迫他放弃一个骗人的宗教来信一个真正的宗教,那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讲道理可以说服人,用迫害手段就不能。我强迫他违背他的信念来信奉新的宗教,虽然宗教本身的性质可能是纯洁和神圣的,但对于他却不会有什么好处,因为最庄严的崇拜如果不是来自纯洁良心中的献身精神,也会变成一种堕落的根源。在这方面,真理是次要的,而内心的诚实才是首要的。更明确些说:一种主张虽然它本身在理论上是真理,但是如果只是在口头上承认而在认识上则加以反对的话,它就会变成同最大的谎言和致死的毒药毫无区别的东西,因此它就成为伪善的肮脏外衣,不但不能提高人的思想使人们不受堕落的引诱,反而还会经常使那顶礼膜拜的人想到他在压服下的卑鄙屈从;它不但不能使信仰者充满神圣的信念,反而还会使他彻底感到狼狈和悔恨。”

从这些推理所得出的结论是:“刑法的正当管辖范围是世俗的犯罪,在宗教事务上则是极端的滥用。”但是这种划分绝不像它初看起来那样使人满意和有根据[2]。人们肯定宗教是属于良心的管辖范围,而对道德义务却可以不加说明地听凭地方官吏来决定,这不奇怪吗?难道不论我是造福人类的人,还是人类最凶恶的敌人,都没有什么关系吗?难道不论我是一个告密者、强盗,还是一个杀人犯,都没有什么关系吗?难道不论我是一个被雇佣来消灭我同类的士兵,还是一个为了消灭同类而捐出自己财产的平民,都没有关系吗?难道不论我用热烈的仁爱精神必定在我身上产生的坚定和坦率来宣布真理,还是隐瞒知识以免被判亵渎神明的罪或隐藏事实以免被判犯诽谤罪,这都没有关系吗?难道不论我贡献我的力量来促进政治改革,还是默默同意我拥护的君主被放逐或默默地同意自由——这种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被破坏,也都没有关系吗?宗教的价值以及其他任何见解的价值都在于他的道德倾向,这是最明显不过的。如果我因民众的权利仅是一种手段而轻视它的话,那么当它起来反抗时又将会变得多么强大?

在人类所关心的一切事情中,道德是最重要的。它关系到我们的一切交往,因为没有哪种处境和选择能够毫不涉及到义务问题。“道德和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呢?”答案是正义,它不是在某一具体地区中发生效力的硬性规定,而是在任何有人类的地方都必须同样遵守的理性的原则。在某种情况下构成我们面前某个问题的固定性质的具体条件和专横的当权派所进行的干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服从这种干涉可能是精明的,但是这种干涉却不能改变我们的某些看法,如对于一个独立自主的人所应该坚持的那种行为。那么服从强迫而不服从认识,将产生什么后果呢?

伦理学的原则中最为明显而重要的就是:行动的动机决定行动的性质。这种观念有时也许被过分引申。只有好的动机,没有相应的努力,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但是没有好的动机,即使是最有用的行动,也不会促进行动者的进步和荣誉。如果他采取这种行动是由于想到个人利益或者由于贿赂,我们就没有必要尊敬他。如果支配他动机的是畏惧,那在某些方面就更加不好。如果我们多少有些重视人类的属性,如果我们希望人类进步,我们就应该特别希望他们遵从正大光明的理由的指引,去选择一条益于人类的道路,他们的服从必须源于内心,而不应是一种奴隶式的服从。

对人类思想进步最具重要意义的是:不论我们可能被迫采取什么行为,我们都应该清楚关于一切道德问题的是非得失。在一切可疑的问题上,只能有两种可能的标准,一个是根据别人的智慧所做的判断,一个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所做的判断。这两个标准,哪一个符合于人类的天性呢?我们能放弃自己的认识吗?不论我们如何想竭力作到盲目地相信,但是良心会在不知不觉中低声告诉我们:“这个法令是公正的,那个法令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的。”拥护迷信的信徒的头脑里经常会有一种不满足,他们希望相信一切指示给他们的东西,但同时却缺少使他相信的证据和信念。如果我们能放弃自己的认识能力,我们将会变成什么呢?

高压政治可能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们的理解和畏惧、义务和软弱互相矛盾。它首先是破坏遭到惩罚的人的认识能力,其次就是破坏实施惩罚的人的认识能力。正如主人拥有不费力吹灰之力就能发号施令的特权,他就可以不必去培养他做人的能力。如果我们中间最骄傲的人除去以理服人以外没有别的希望,如果他知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如果他不能不提高他的能力并积聚他的力量来作为他实现目的的唯一手段,那么人类早就会大不相同了。

让我们略微想一下高压政治的各种影响。惩罚向受害者断言他必然是错误的,因为实施惩罚的人认为自己比被惩罚的人更有力量或更为狡猾。难道力量和狡猾永远是站在真理一边的吗?惩罚诉之于强力,并且把占优势的力量说成是正义的标准。一切这样的努力,在本质上都蕴藏着一种对抗性。这种对抗往往由于一方的绝望而在公开实现之前就被决定了胜负。热情和感情的激动过后,犯罪的人听凭其胜利者的摆布,并且安静地等候他的任意宣判。但是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的。如果强盗靠体力战胜追捕者或用计谋和巧妙方法逃脱他们的罗网,那么只要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就证明他的行为合乎正义。看到正义这样惨遭出卖,有谁能不愤恨呢?一旦对抗开始,没有人不会彻底地认为这种说法的荒谬?不论地方官们和社会制度的代理人是出于正义还是为了镇压向某一社会成员宣战,看起来都几乎同样应该遭到谴责。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看到真理抛开它固有的武器和它本来的优越性,而把自己放在一个错误的地位上;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看到错误凭借它偶然拥有的优势,狡猾地扑灭新生的曙光,而这种曙光是会使它对于所篡夺来的权威感到羞愧。两种表现都相当于一个婴儿在一个巨人手掌中被无情地捏得粉碎。

有一种假设是:对诉讼两方进行公正无私的审讯乃是一种最下流的欺骗。看看这种推理中的矛盾吧!我们开始主张政治压迫,因为罪犯侵犯了整个社会;随后,当我们把他带到社会法庭的被告席时,又欺骗犯人说,我们把他带到了一个公正无私的裁判人面前。在英国,国王一方面通过他的代理人成了检察官,一方面又通过他的代表成了法官。强迫人类接受这种矛盾的现状还要持续多久呢?当属于全民的武装部队被派出去开始追捕那个想象中的犯人时,当七百万人把一个可怜无助的人置于他们的力量控制之下时,他们就可以任意折磨或杀害他,看着他受罪来宣泄自己的残忍。

我们同样可以用政治压迫的驳论点来反对主人私自惩罚奴隶和父母私自惩罚子女。实在说来,哥特人用决斗进行审判的制度比起这种惩罚来都显得更为豪爽、更合乎理性。我们已经说过,在开始实施惩罚之前,双方力量的大小就已经非常明显,我们所要做得就是从容地拷打他、折磨他,因为我完全有这样做的力量。但这整个论点看起来孕育着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父母统治子女的权力要么取决于他们体力的优越,要么取决于他们理性的优越;如果他们的体力占优势,我们只须普遍使用它,就可以把一切道德从世界上消灭;如果取决于理性,那他们就应该相信理性。在最必要的时候,如果不用拳头就不能使人理解和认识正义,这就太不足以证明我有优越的理性了。

我们不妨考虑一下,高压政治在遭到惩罚的人的思想上产生的影响。惩罚不是说理,更谈不上说服。它所产生的是痛苦的感觉和厌恶的情绪,它所造成的是粗暴地使人们的思想脱离我们希望他们深刻认识的真理,它本身就包括一种对于自己的软弱无力的默认。对惩罚我的人而言,如果他能用说理就使我认罪的话,毫无疑问,他一定会说理的。因此,如果他声称处罚我是因为他很有道理,其实正说明他对我的处罚是毫无道理的。

[1]参见第二篇第六章。

[2]参见第二篇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