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作家们在理论上一直深信:政府的职责是监视人民的生活作风。他们说:“当政府完全忽视了对民众的道德培养,而又满足于用酷刑惩治他们所犯的罪时,它便成了严厉的继母,而不再是慈爱的亲娘,因为亲娘会不辞辛苦地提前教化子女,力求防患于未然。因此,爱国的清官应该时刻留意人民的思想,鼓励那些有利于道德教养的行为,同时尽早遏制那些可能导致道德混乱和堕落的情结。但是现实却恰恰相反!醉心于恐吓威慑而忘却了温和号召的政权形式究竟要持续多久?专恃于追究既往而又全然忽视了预防和补救的施政方针还将存在几时?”值得庆幸的是,对政治真理这一问题研究的最新发展和最清楚的观点在某些方面着实增强了这种推理的力量,现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使问题更加明朗化:政权是导致人类深陷苦海的罪魁祸首,这是不容忽视的不争事实!因此,有人自然会想到:“既然政权能产生如此之多的坏,它肯定也有着某些无可比拟的好。”

乍一听,这看法或许有几分道理,但不论它表面上显得怎样高明,事实上都须认真质疑。如果我们不愿为美妙的幻想所迷惑,在此就更该谨记本书所确立和证明过的基本原则——“政权在一切情形下都是一种罪恶”;“应该尽可能少地运用它。”人类的卓越之处就在于其个体特性的存在;人越是独立、越不受束缚,越能彰显他的伟大和智慧。

但是,如果我们要切实可行地把政权限制在最狭窄的范围内,我们就必须

提防它在民意领域中的肆虐。民意是人类本性的堡垒,甚至是神圣的庙堂,它一旦遭受污损,那么这世上仅存的圣洁之物也便**然无存了。

在处理政治服从这个问题时[1],我们曾相当明确地在个人要求和社会要求之间划定了一条界线,因为二者的对立性很强。我们看到,能够满足社会要求的那种服从,往往是屈于强力而不是出于尊重;这种服从超出其他所有种类的服从,对服从者而言,很少能构成一种堕落的根源。但其前提是:不论在表面上怎样顺从,民意并未受到真正的侵犯。

这样,我们就会明白在实现政权目标的同时,如何最小限度地损害个人的独立性。事实上,我们已经证明,政权尽管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一种弊害,但其有害影响最终是可以被有效避免的。

但是如果跨过这条界线,如果把民意当作政治监督的对象,我们就会立刻面

对一种极其可怕的奴隶制度,其可怕程度简直让人难以想象——人类进步的愿望将遭到压抑,因为政权会禁锢人们的灵活机智;我们再也不能研究和思考,因为研究和思考的方向不定、永无止境,这又违背了政权的目标;人们终会变成卑怯的行尸走肉,因为任何思想言论都处于惩罚和威胁的四面楚歌之中。

政权的任务不是作其属民的教师,这在后文中将详加论述,也不是为了激发我们的美德,那绝对办不到,而仅仅是制止那些威胁普遍安全的越轨行为。

虽然,我们也许应该确认无疑:这个论点可以在当前讨论的问题上完全起决定性作用,它是不能够被推翻的,除非存在着能推翻本书全部推理的论据,但某些人还是固执偏见,主张对民意进行政治监督,并且在某些应用方面,还说得天花乱坠、头头是道,所以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这些应用,竭力揭穿其种种诡辩。

同时,我们不妨再提出一些理由,进一步证明:在一般情况下政权是不适于监督民意的。

理由之一出自我们所熟识的一个观点——整个社会如同一个行为者[2]。虽然群众意志可以被伪装成个人意志,但是它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事实上,以社会的名义采取行动的人,一时是张三,一时是李四。他们在轮番窃取群众名义行事的过程中,常处于多重障碍的压力下,如共事者的偏见、情绪、弱点和弊病的束缚,因而丧失了真正的活力。就这样,在千百次屈服于这些可耻的私心后,他们决策的每个环节都会歪曲变形,最终成为无效、荒谬之物。因此,在这种“共同决策”机制作用下的社会,是决不可能受到太平盛世的垂青,因为这种行为机制明显缺乏智慧。

其次,这些行动不但不够明智而且也不会有多大收效。我们假定政府的目标是提高人类的见解,从而改进人类的生活方式;因为见解之于生活方式,正如源泉之于由此而出的河流。但是见解应该以何为基础呢?当然要以客观上的证据和主观上的理解力为基础。那么,社会能够凝聚团体智慧的特点在启发大众的心智上有什么优势吗?它能把优于任何个人智慧的团体智慧之精华搬到政府的呼吁或谏言之中吗?如果能够这样,那么为什么关于道德的、科学的和心理学的理论都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撰写呢?为什么标志着人类进步的里程碑式的著述都出于个人的贡献呢?

这样,如果社会作为一个行为者,在启发民众心智上并没有什么优势可言,那么社会决定和个人决定之间的真正区别就必须从政权那里去找。但是从问题本身的性质来看,政权并不能完成它所承担的任务。人类是具有习惯和判断力的生物,相对于判断力而言,虽然习惯的力量也许并非更为绝对,但至少更为明显。为了改变人类的习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改变他的判断标准。不过,即使这个手段发挥了全部作用,其转变也很少会是突变,而往往是渐进的。可这一点仅靠权力又是永远做不到的:政权能够使人的性格所发生的最大变化莫过于把人们变为卑贱的奴隶,因此,它根本无法改变整个社会的习惯,而只能使人们面对它的浅薄无力发出肆意的嘲笑。如果法律真的能够纠正错误和消除罪恶的话,我们就应该相信:世界早在遥不可及的往昔就已经变成了一方承载着一切美德的圣地。在这世上,其实再也没有比发号施令更容易的事了,政府可以下令要人们做到公正、善良、真诚、知足、睦邻友好、不贪图享乐等等,但是,难道人们的行为就真的会因为这些说教而从此改变吗?事实上,即使这些命令存世千年,甚至其中还包括死刑的规定,它能否起作用也还是十分值得怀疑的。

但是有人会反驳说:“法律不必这样一般化,而可以规定一些具体条文以保

证其实际功效,如制定禁止奢侈的法律来限制公民的衣食开支,制定土地法以禁止任何人私定地价,还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来奖励公正、仁慈和符合公共道德的行为。”但是,这些具体措施又能推动我们的事业前进多少呢?如果民众本来就是在适度消费,这种法律便形同虚设;如若不然,谁又来执行法律,防止他们规避呢?更加不幸是,在现实生活中,律法的执行者往往正是应受到法律约束的人。如果整个社会物欲横流、恶习满天,谁又能保证各任法官会出淤泥而不染呢?即使这个困难能被克服,但最终也还是徒劳无益的,因为民众规避的能力总是胜出政府监管的本领。因此,如果设想任何有悖于民意的法律可以付之实施并取得效果,实乃荒唐可笑。纵然某些尽职尽责的法官们能够明察秋毫,有效地对付机诈狡猾的罪犯,但也免不了在他们的恼羞成怒中成为不幸的受害者。

有什么能比这种复杂的法律精神更能违背支配人类交往的自由原则呢?谁该走进我的房子,调查我的开支和每天的餐谱?谁该侦查我使用了何种手段隐瞒了巨额财产而却假装入不敷出?事实并不像人们常想的那样,别人对我私人行为的肆意挑剔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公正和不恰当[3],但让人愤恨的是这些人的目的在于使用强力来纠正错误——注意我的行为,你作得很对。如果此人的挑剔符合情理,那他可以尽情指责,而且他的这种行为还是值得称道的;反之,则不然。当他人想用强力来纠正我们的错误时,我们肯定会本能地加以反抗。如果我们的长辈或上级,不论他们如何见多识广,企图用惩罚的手段来改变我们的见解或影响我们的选择,那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如果换个我们头顶暴君的爪牙这样做,那是绝不容许的;他们密告我们的行为,不是为了使我们更加聪明、更加审慎,也不是为了教育别人,而是为了对我们施加野蛮的奴役,这实在令人愤恨。

在政权管辖范围广阔的情形下,上述情况一定会发生;而在政治辖区较小的情形下,民意便会彰显其威力:左邻右舍互相监督,如果不是任意胡为,一定会构成一种最无法抗拒的审查力量。但是这种监督的威力在于它是自由的,不是根据成文法律的支配,而是根据自然的智力判断。

同样,在分配奖励上,谁来保证我们的利益不受错误、偏私和阴谋的侵害?谁来保证本用以奖励道德的办法不会变成破坏道德的新手段呢?更不必说,奖励并不是培养优良品德的有力手段,如果真有值得嘉奖的人,究竟多少奖励才能与其行为等价?况且还有貌似优秀的人来混淆视听。这样,人们不应有的贪婪和堕落动机就会不断地迷惑人们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能够发觉法令条文的无效性,而从中得出来的结论也一直十分令人灰心。有人说:“民族的特性是不能改变的,或者至少在品德败坏后,就永不能恢复纯洁。在人民的生活作风已经腐化时,法律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一旦放纵和罪恶的洪流冲破自治的防堤,最明智的立法者也无法拯救他的国家,恢复简朴风气的办法也将**然无存。在财产和阶级的不平等现象已成定局的地方,要反对从这种现象中产生的弊害是无用的。仁爱为怀的人会赞扬加图和布鲁特斯此类人的努力;但攻于心计的人则会指责他们给无可救药的病人造成无益的痛苦。诗人们就是因为看到这一事实,所以虚构出人类早期的历史故事;他们清楚地知道,在物欲横流、智慧枯竭的情况下,要使人们从**恢复到理性,从软弱恢复到刚强,那只能是空想。”[4]然而,从法令条文无效的说法所得出来的这一结论是十分不正确的,因为政府完全没必要进行这种干涉,真理和道德具有单独作战的能力,并不需要权威的帮助和支持。这便是反对社会以团体资格对真理的传播和道德的培养进行积极干预的第三个理由。

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所犯的错误类似于目前在商业问题上已被普遍推翻了的谬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任何民族,如果想扩大贸易,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由政府进行干预,建立关税保护、出口奖励和垄断等制度。而现在的理论研究家则一般都承认,商业要想真正繁荣,只有摆脱立法者和部长们的监护并按照下述原则来经营:当别人可从其他地方买到物美价廉的货物时,不要强迫他们用高价来购买我们的货物,我们必须依靠自己货物的真正优点来赢得市场。最无道理和毫无希望的做法莫过于企图用成文法来代替人类的常识和认识的基本原则来支配社会生活。

借鉴商业领域中的这一真理使得我们的理论研究在应用上又有了某些发展。人们一度认为,必须用统一信仰的典籍来捍卫真正的宗教,而法官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监视异教的发展。错误和罪恶的关系是最密切的,由此有人得出结论说:为了防止人们犯错误,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使用权力的鞭子来防止他们误入迷途。因此,许多在其他方面抱有广阔政见的作家却会认为:“政府当然应该准许人们自由思考,但是不应准许他们传播有害见解;这正如人们可以在家里藏有毒药,却不能把它当补药出售一样。”[5]再或,即使他们出于人道主义,不曾建议过消灭在国内已经站稳脚跟的教派,但他们却恳劝法官对可能出现的骄奢**逸不留任何情面[6]。到此为止,在商业问题和理论研究上的两种错误的统治已近尾声,我们有理由相信企图依靠法令条文和政权来对人进行德育的想法也不会维持太久。

政府应该做的事是为道德品行得以发挥自身的力量而搭建一个广阔的平台,也许目前还要对严重扰乱社会安宁的分子实行某些限制,以便使道德准则的运用不受阻挠,达到其真正结果。有谁曾见过不靠强权支撑的错误能够战胜真理?有谁能使自己相信,在同样武装的条件下,真理会终被谬误击败?迄今为止,政府似乎用尽一切威迫利诱的手段来抵制真理。难道真理没有发展吗?在情况如此明朗的状况下,难道人类的思想会选择谬误而拒绝真理吗?一旦民众开始知晓实情,并有一小部分人信奉真理,难道其皈依者不会继续增加吗?除却政府的严重干预和野蛮人的强暴入侵,有可能使真理在地球上消失外,上述情况不一直都符合科学发展史吗?

这些看法应用到人类生活方式和品德问题上也同样是正确的。难道人们不是永远按照他们所认为对自身利益最有利的方式而行事的吗?那么,难道给大众摆明什么最好,什么最有利,会完全徒劳无益?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品德性情在这方面所经历的变化过程似乎是这样的:真理长期在不知不觉中传播着。有幸首先接触到真理的人并未洞察到它所孕育的非凡后果,但对它的研究和说明却在悄然进行。当能够证明真理自身存在的证据与日俱增时,当真理变得越来越让人熟悉时,接受他的人就会逐渐增多。一旦真理同人们的实际利益联系起来,一旦真理使人们明白他们可以比现在生活得幸福和自由一千倍,那么它就会最终突破理论的界限而成为一种有效的行为准则。但以下这种流行已久的看法恐怕就很难自圆其说了:很明显,正义和平均分配是能够予人幸福的事物,看来应该是社会制度的唯一合理基础,但却永远不会成为现实;压迫和痛苦具有这样一种使人陶醉的性质——只要尝过一次,以后就永远无法拒绝;罪恶比美德有这样多的有利之处,所以美德的合理性和智慧不论表现得多么有力,也不能成为我们的最爱。

所以,在我们证明赤手空拳的法令条文是无效的时候,我们远不是在社会发展前景一片大好的时候,制造什么灰心丧气,而是旨在提出一个截然不同却更加合理、更有希望的方法来进一步促进这种发展。实现政治改革的正当手段是知识,不断地研究、阐明和传播真理,必能有所收效。我们不要徒劳无益地想靠法律和条例来事先确定思想的趋向,而是要默默地等待民意自身的成熟。在民意要求改变以前,我们不要投入新的政治实践,也不必急于废弃旧的。目前爱护人类的人首先应该考虑到的工作是对真理的研究、传播和讨论,也许就在他们做其它事情的时候,真理便会到来。如果我们始终等待错误自己完全暴露,它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被人忘却,而几乎不会有一个党徒甘于冒险去继续维护它。如果不是人类轻举妄动,结果一定会是这样的,但事实上往往是另外一个样:政治变化迅速转化成危机,这很有可能带来混乱和危险;这样一个豪迈无私的人就可能需要适当地停止一般的理论和科学研究工作,来帮助指出面临的重大灾难,并研究提出在暂时困难的压力下必须相继采取的各项措施。如果任何时候出现这种情形,如果共同行动能够变得比共同研究更为重要,一个仁爱为怀的人的责任就有所不同。它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具有冷静、愉快和宁静的特点,而将充满困难、担心和犹疑不定,只有纯朴的自信和特立独行才能减轻或扫除这种不幸。回归本题:

第四,由有组织的社会进行干预以影响人们的见解和生活方式,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我们已经证明:从一方面来看,这种干涉是无效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它还有一个弊害:从对社会情况进行某些有利的改革来看,干预是完全没有力量的。可是,它虽然没有力量改革,却有力量维系旧的事物。政治法令的这种性质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们应把政权给人类造成的一切灾难,完全归之于这种特性。法令如果符合人类的习性和风尚时,我们就会发现它能够在几世纪中基本上保持不变。从这一点看,政治干预就更加值得警惕和怀疑。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谈谈奖励,这一直是拥护改革立法之人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我们经常听人说:“在一个国家里,才能和美德会自然涌现,国家制度的目标之一是给他们充分的奖励。”现在,为了判断这种说法是否恰当,我们首先应该记住辨别是非曲直这件事乃是个人事务而不是社会职能。还有什么事能比每个人亲自衡量他人的优劣更合理的呢?只要稍加思考,我们就能立刻看出以下观点的荒谬性:企图用整体的名义来建立一种共同的判断而把人类的不同见解溶合为同一种见解。这样做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这种判断怎么会是明智、合理和公正的呢?不论在何方,如果没有成文法的荒谬偏见束缚民众,只要人们都习惯于独立思考并顺应当代的民意而做出评判,我们就可以看到渴望美好生活的人有一种真正的热情,愿意在公正的群众面前面对真正的自己,并接受他人的评判。我们就可以看到人类的判断力由于不断地运用而日臻成熟,他们的思维能力由于永不枯竭的求知欲而觉醒,不断地接近应有的标准。不这样做,而把权威当作神谕,使活泼生动的人据以决定自己应该取得什么优良品质,一般公众则据以决定自己对于同代人的努力应该做出什么评价,这有什么好处呢?由议会通过任命某人批评法院首席法官来最后评定戏剧作品的文艺性,我们对此该作何感想呢?由权威把持道德和政治优势的判决,难道我们就有什么可靠的理由认为结果更妙么?

没有任何事情比企图用权威的命令强使人民接受共同见解更无理了。这样强使公众接受的观点并不是他们真正的见解,而只是使他们不能形成独立见解的手段罢了。任何时候,只要政府想使我们省去独立思考的必要,它所产生的唯一后果就是麻痹和愚蠢。在我们直接研究个人判断权的原则时[7],对这一点或者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

如果我们把思想本质和政权性质作个明确对比,将会彻底认识成文法的有害倾向。人类思想最不容怀疑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进步性。但另一方面,成文法的明确目的即在于把它本身所喜欢的东西永远保持原状。智力趋向于完美难道是一个不重要的属性吗?我们对于这一属性为我们后代子孙所孕育的利益能够漠然置之吗?怎样才能保持这些利益呢?要靠不断的勤劳,要靠一种永不气馁、永不疲倦的求知欲和一个仁爱之人永不停歇的研究精神。此外,还有一个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那就是我们永远不能停滞不前,一切对公共福利最有利的事情从一切束缚中解放出来以后,都要慢慢地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可能微小得让人查觉不到,但却是持续不断的。还有什么能比一个想要把某些理论系统和见解固定下来的法律对公共福利的危害更大呢?这类法律的危害有两方面;第一,也是实质性的危害——它们禁锢了思维的进步和发展;第二,当律法把思考的长河粗暴地限制在一种不自然的状态之中后,思想最终有一天会突然爆发,这便会造成灾难。但如果思想不受限制,即使有灾难,也同思想本质毫无关系。如果不曾有过成文法的干预,那么在过去年代里,智力的发展难道会如此缓慢,以至于使大多数天真的观察家们都感到失望吗?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科学在许多方面是极端不完善的,但如果不是奖励的**和迫害的威胁联合起来诱使我们不去相信自己智力能够做出直接的、正确的判断,我们又怎会如此长久地借用他们那些陈文褥节呢?

从上述推理所得到的公正结论只不过是在略为不同的应用方式上证实了这个基本原则:对于人类而言,政权很难能提供头等重要的利益。它一定会使我们对政权的有害活动,而不是对政府的冷淡和不关心持悲观态度。它刺激我们不在增加法令条文而在废除法令条文上寻求改进人类道德的办法。它教导我们:真理和美德,像商业一样,在最不受权威和法律的错误保护的时候才能得到最大的繁荣。我们越是把这一原理同和它有关系的许多政治正义问题相联系,我们就越能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人类越快地把这一原理付之于实践,我们就可以期待它会越快地把我们从一种我们的思想所不能忍受的和在最大程度上不利于真理发展的重担下解放出来。

[1]参阅第一卷第三篇第六章。

[2]参见第五篇第二十三章。

[3]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五章。

[4]参见第一篇第七章。

[5]参见《格利佛游记》第二篇第六章。

[6]参见马布利:《论立法》第四篇第三章《美利坚合众国》第三节。

[7]参见第一卷第二篇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