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放下战争的原因,转而讨论战争的目的。防卫是战争的唯一正当理由,由此推论,战争所要实现的目的只能是非常局限的。它不能比把敌人逐出疆界更进一步。此外,也许应该使敌人就其不再立刻重新侵犯提供某种保证;但是,这虽是合理的,却不能为延续敌对行为提供充分的借口。宣战和媾和都是野蛮时代的发明,如果战争通常不越过自卫的界限,宣战和媾和原本是可能不会发展成为确定的惯例的。

在各国内部执行的所谓的刑事审判,只有三种可以设想的目的,即改造罪犯、防止再犯法和警示之用。但是,不论人们如何认为这些目的原来所属的范畴,它们中任何一个都能充分应用到独立国家之间的战争上。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从侵略的一方讲,战争也许从来不是源于整个民族的感情,而是由相对小部分人的意见发起的;如果不是这样,使用执行军事手段的方式来改变整个国家的原则的想法是非常可怕的,而会使所有没有丧失清醒和常识的人望而生畏。

对于一个社会中违法乱纪的人来说,约束有时似乎是必要的,因为这种人习惯于以不可预知的暴力来攻击我们;但是国家是不能带着关于使发动不可预知的攻击成为可以考虑的目标的秘密行动的。在这种情形下,唯一有效的约束方法,就是使我们的敌人的国家通过陷于贫困和减少人口而使战斗力削弱;但是,如果我们想到他们是跟我们一样的人类,而他们的广大群众在对我们的战争中是无辜的,我们对这些手段是不大会心安理得的。——把一个侵略国家当作杀一儆百的范例,这是要专由上帝来作决定的,而上帝是根据法律而建立的教会教导我们要崇拜的。

补偿是战争的另一个目的,而同样推理的方式也是一定会被加以谴责的。真正的犯人是永远不能发现的,而这种尝试只会混淆无辜者和罪人:更不必说,原本没有共同的裁判人的各国之间,在每一次战争结束以后,又去争论谁是原来战争中正义的一方,又去争论谁该得到赔偿,一定会使争端永无休止。当一场已经存在的战争的性质和目的发生改变的时候,它就被看作是一场新的战争的开始;如果我们把这个看作一项原则,那么,关于战争的正当目的的问题,就不难解决了。公平地应用这项原则,一定会使预防战争再起、赔偿和约束等目的遭到谴责。

著名的势力均衡这一话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时用来作为发动战争的原由,有时又用来作为已经发动的战争所要实现的目的之一。为保持势力均衡而进行的战争,可能是自卫性的,例如为了保护一个被压迫的民族;也可能是预防性的,用来抵制新的掠夺或是减少大量的旧的占有。然而,如果我们宣布一切为保持势力均衡而进行的战争统统都是非正义的,我们是不大会犯错误的。如以上所说,如果有任何民族受到压迫,只要我们有适当的时机,前往援助乃是我们的义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好是以正义的名义进行干预,声明是为了反对压迫,而不是为了反对势力而斗争。因为邻国的人民十分强大,或者因为我们认为他们已经有了还没有付诸实施的罪恶阴谋,而对其采取敌对行为,这是同一切道德原则都不相容的。如果一个国家,像西班牙已经发生的奥地利王室长支灭绝的情形那样,愿意接受另外一个国家的君主或者与他有同盟关系的某个个人的统治,作为个人,我们可以努力在政权问题上去启发他们,向他们渗透自由的原则。但是如果我们对他们说:“你们必须用你们憎恨的君主来取代你们喜爱的君主,因为我们从后者的继位上感到未来的某种后续的后果,”这样说本身,就是一种可恶的粗暴行为。势力均衡这种借口,在多数情况中,被用作宫廷阴谋的遮羞布;但是不难看出为这种目的而进行的战争,对于现在欧洲不同国家的独立来说,从来没有过实质性的帮助。一国人民情愿成为一个有名的专制国家的附庸,这种奇特的事情是极少发生的;如果发生了,也是仅靠和平手段就可以正当地加以制止。对一国人民进行的救援,即进行反抗压迫的斗争,一定永远是正义的,唯一的限制就是:在他们还没有迫切需要的时候就企图进行救援,可能会无端增加战争的灾难,并且有削弱他们的精力,同时可以促进自己美德和幸福的力量的倾向。除此以外,为了欧洲各个国家的独立而战,这个目的本身,就有可疑的性质。目前在这些国家的大多数中盛行的专制制度,肯定并不优越,我们因此并不希望进行保存。报刊作为具有破坏专制制度的极好的性质的工具,能够躲避也许是警惕性最高的警察的洞察;而在强大的帝国和边远地区对自由的所采取的内部的限制,是不会跟一个小国暴君所实行的那些限制同样积极有力的。在任何能够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决不应该采取一种其本身具有罪恶性质的手段来促进我们目的的实现,这种在政权问题上已经应用过的推理,在战争的问题上当然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