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政体似乎还有一个隐蔽之处。有人说:“我们不支持世袭的君主制度,虽然我们承认这是一种极端的非正义。我们对选举制的君主政体不满,对限制性的君主立宪政体也不满。就算这种职位受到一些限制,但只要它是终身任期制,便难以容忍。为什么国王的选择不能如同行政长官和立法机构那样可以随时通过选举呢?这样,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的更换任职者。”
我们不要被花言巧语所欺骗,也不要不经思考随便发言。我们如何理解国王这个名称?如果说这个职位有任何意义的话,那任职者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或对任用官员自行斟酌,或赦免罪犯,又或者召集和解散大众议会,批准或禁止那些议会的法令。在美利坚合众国授予他们的总统权力中,这些权利大部分都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但是,让我们用理性的试金石检验一下这些想法。除非有绝对必要,否则,把任何关系到公众的重要事务都交给一个人来处理,是最冒险不过的。然而,对于刚刚列举的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太可能有关于这种必要性的规定。一个人与一个社团或者委员会相比,能在某一方面有什么优势吗?他在工作中的劣势反而更明显。他更容易被腐化也更容易被误导。他无法拥有那样多的有利条件从而获得准确的认识。他更加容易受到情绪和任性的影响,也更容易对一个人无理由地憎恶却对另一个人无理由地偏爱,他更容易做出无情的谴责或产生盲目的崇拜。他无法永远保持警惕,正所谓智者千虑也必有一失。与此同时,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主观看法未免过于乐观了。我们是在设想他的心愿全都是善良公正的;但是事实却常常相反。当超过人类禀赋的权力被赋予,随之产生的便是由罪恶带来的人性之觞。同样的道理,凡是证明政权的存在必须普遍接受人民意志的支配,又证明国家需要官吏,那就必须由全体人民或者由精神上最接近于人民大众的人所组成的团体的意志来实现他们的主张。
这些反对意见适用于上面列举的权利中最无害的,即任用某人担任某种职务的权利。当我们考虑到其他权利时,问题就变的复杂了。我们以后会有机会来探讨赦免权是否适当,不论这种权力被赋予给什么样的人;同时,如果赋予某人这样的权力,使他无须提出一个理由或者提出一个其他人无法辩驳的理由,就可以将法院通过对证据仔细公开地审查所做出来的严肃判决推翻,还有比这更加让人难以容忍的吗?有什么比由某一个人来决定国家应当何时审议而何时又停止审议更加不公正的吗?
还有一种权利,它因过于不公正反而不足为惧。当一个人在日常议会中公开并不加掩饰的提出与国家代表相左的意见,并试图压倒代表的意见时,可以想象人民是不会作缄默的旁观者的。直接使用这种否决权两三次,这种权利就会被推翻。所以,在任何本来应该有否决权存在的地方,我们都会发现,金钱贿赂使这种否决变得温柔并且容易被接受:要么是阴险地利用个别议员薄弱的意志,事先让这种否决变得不必要;要么就是用大量金钱进行收买疏通,事后让否决得到缓和,使最终结果合乎人意。这种否决权如果在某个国家能够被容忍着存在,那么那些国家代表们一定是堕落的并且缺乏公众的认可。而傲慢的总统,由于血管里流着高贵祖先的血液,又或者上帝的使者在他的颈上涂过神圣的甘油,表现得庄严不可侵犯。一个被同胞定期选举出来维护他们利益的平凡人,是不应被认定具有这种高贵美德的。
如果我们这些论证有道理,那么可以肯定:任何属于一般监督性质的重要职权,都不应该授予单独的一个人。不论在议会或者在行政委员会(假设有这种委员会)里,如果总统的职位是必要的,那他的工作应该仅限于议程方面,而绝不应涉及独断选择以及私人决定。若频繁的使用而使词语另具一定意思,那国王这个词便意味了斟酌部分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含义。在一个正常而且秩序良好的国家里,要这样一个人有何用?就国家的内政来说,是无用。至于这种职位在外交上能有多大益处,以后将有机会来判断。
我们应该防止对词语进行任意曲解从而混淆人类的共识。如果前面的各章论点中包含了一些真理,那么,国王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常用来指过去一直将人类道德推向坟墓的那种人的职位名称。我们为什么要为净化那种该遭到诅咒的东西并且还为之驱魔除妖呢?为何不让它像暴君那个曾经一度被尊敬的名称一样,而后在希腊被彻底了解并深深厌恶呢?为何不让它就此长眠从而成为人类愚蠢、卑怯和苦难的纪念碑?
从君主政体到贵族政体的研究,我们不得不指出二者的几个共同缺点。其一就是制造利益的对立。被统治者的利益被置于一方,而统治者的利益被置于另一方。既然人类的不同见解和错误在实践上总是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开并使它们彼此对立,那么说个人利益(即便被理解)会永远同公共利益相一致是没有意义的。统治者越是被局限在一个同被统治者有差别和距离的圈子里,这种错误就会越严重。要使理论在思想上产生相应的效果,理论就必须得到实践的支持而不是遭到实践的反对。在人类天性中,有比利己主义更为人所公认的么?利己主义就是每个人只想到个人私利的倾向,而对被自然规律牢固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做出了区别和划分。没有一种本性比这个更为人们所公认,除非是团体精神,人们集体的整合提升自己的倾向。其强烈程度虽然不如利己主义,但却更为警觉,而不易陷于昏沉、倦怠和死亡。可见,在促成狭隘、自私行为上,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提供了最为巨大的推动力。
我们也不应该过分急切并不加区别地应用这样一个原则,说什么正确理解了的个人利益总会与公共利益相一致。对于那些被视为普通人的个体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那些君主和国王来说,则是错误的。一个人为公共利益牺牲掉自己一切微小的特权,也许反而会有所得,但是,一个国王这样做就会被毁掉。正义对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要求首先是牺牲它们的豁免权和特权。公共利益要求真理的广泛传播和正义的公平实现。国王和君主只有凭借对人民犯错和压迫才能生存。因此他们要反对知识和觉悟的提高,欺骗一旦被揭穿,他们的地位也就不保了。
做出这样结论的前提,是我们在假定贵族政体如同君主政体已经像被看到的那样,被视为一种专横和有害的制度。接下来我们来研究一下这种假设的正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