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之前的各个篇章中,我们已经对论据做了充分的说明,所以现在可以相当明确而顺利地进行实际细节的研究,换句话说,可以尝试探索如何应用普遍正义的法则,这些法则或许能最好地帮助促进人类的逐步发展。

很明显地,关于社会交往的原则和行为的研究,是锻炼人类思想最为重要的问题[1];个人的恶习和美德都取决于这些原则构想得是正确还是错误,以及这些原则的实行方式[2];政治制度必须同永恒的正义法则保持永久的紧密联系才能对人类有益[3];并且这些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的法则同样适用于全人类[4]。

政治制度的不同话题或许可以最为明确地分成以下四项:关于普遍行政的规定;关于个人智力和道德发展的规定;关于执行犯罪审判的规定;以及关于所有权支配的规定。在每一项下面,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按照我们对于已被确认的崇高而广泛的原则的拥护程度来消除弊端,而不是进一步提出更多更具体的规章,是使其简化而不是使其复杂化。最重要的是,我们不应该忘记,抽象地来看,政权是一种罪恶,是对于人类自由判断和个人良心的侵犯;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它暂时还是一种无可避免的灾祸,然而,我们是崇尚理性,尊重人类的,因而应该尽可能地少去承认它,并且应该谨慎地进行观察,看是否由于人类思想的逐渐觉悟,我们不得不承认的那一小部分今后可能会继续减少。

首先我们要考虑一下最适宜于普遍行政的各项不同规定;在普遍行政这个词的涵义之下,包括了通常被称作为立法和行政权中一切必要的规定。立法这个名词,已经证明不适用于人类社会了[5] 。人们除了宣布法律和解释法律,无法再做更多的事情;也就不会有一种权力能重要到有特权使之成为法律,在此之前,抽象的正义和永恒的正义也没有使之成为法律。但是,尽管如此,人们也可能认为有必要授权一个权力机关去宣布那些普遍的原则,通过这些原则来维持社会公正,并且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它们作出决定。关于这种必要性的事实和程度的问题,应当留待以后考虑[6]。行政权包括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一种是同特殊紧急需要相关的普通商议权。这种商议权,至于考虑其实际可行性,可以由个人来行使,也可以由一群人来行使,比如决定和战、规定赋税[7],以及选择适当的时期召开协商会议这些项目;另一种是特定的职权,比如实施财政细则或具体的监督工作,这种职权只能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来行使。

回顾权力的这几种分类,以及考虑把它们委托给什么人最合适的时候,除了采用把政权形式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普通分类方式以外,或许没有更好的办法。在每一项分类中,我们可以研究它们各自所根据的原则的优点,首先是从绝对的观点来看,假设这些政体各自代表整个政府;其次,是从有限的观点来看,假设这些政体只构成政权体制的一个分支。在所有这些政体中,把行政细节更为细小的分支委托给下级人员,通常是难以避免的。

还有一件事情有必要事先说明。我所列举的三类政体各自的优点,都将从消极的一面来加以考虑。人类共同的责任是他们个人胡作非为和愚蠢荒唐的后果。假如人类没有缺点,或者假如人类在天性上是能够仅仅通过说服就能很快地并彻底地改正错误,那么社会就就不再起作用。因此,在这三种政权形式和它们的组成上,将最少地限制我们发挥和运用个人的智力的形式就是最好的。正是考虑到这个真理,我才主张使用政治制度这个术语而非政权,在没有必要采取暴力迫使个人就范并且没有顽固的成员需要惩戒的时候,前者似就乎足以说明个人一定会隶属于其下的那种相对形式,不论它属于哪一类。

[1]参见第一篇。

[2]参见第二篇第二章。

[3]参见第一篇第六、七章。

[4]参见第三篇第七章。第二篇。

[5]参见第三篇第五章。

[6]参见第七篇第八章。

[7]我把规定赋税看作行政机关的一项事务,是因为它不像制定法律或者宣布法律那样公布某些普遍性原则,它只是应付某种特殊紧急需要时临时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