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权力的合理基础问题,在否定了所提出的那些最为普遍的假定之后,让我们来探询是否只要对这一问题的显而易见的理由进行一番简单的调查,就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不需要完善的体制或者虚构的过程。

首先被认为是人类幸福所必需的政权,所能想象到的对于政权结构最为重要的原则似乎是这样的:由于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的利益着想的机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义务对它所采取的措施献计献策。支持这个主张的论据是多方面的:

第一,前面已经讨论过,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标准来选出任何个人,或一群人来统治其余的人。

第二,所有人都享有理性这一共同的官能;也可能被认为同真理这一共同的导师有某种联系。在关系如此重大的事情上,拒绝任何可以获得更多智慧的机会显然是错误的;而在很多情况下,不经过试验,我们也无法说任何一个人在指导他的同胞和与他们进行商讨的工作上可能做得有多么出色。

第三,政权是为了确保个人安全而设立的机器;每个人都有份参与到维护自我安全的决策上来,而大概用这种方法来排除结党营私,也是最为有效的。似乎从这两点看来这都是合理的。

最后,在公共事务上给予每个人发言权,最接近于那个我们永远都不应该忽视的根本目的——可以自由地行使个人的判断力。这样,每个人都会因为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而受到激励,那种使得灵魂在一个所设想出来的伟人面前变得畏畏缩缩的奴性情感也将会消失。

既然承认每个人起初就应当参与指导整个人民的事务,那么如果他是一个大国的成员,似乎他就有必要赞成选举出一个众议院;即使他只是一个小国的成员,他也应该帮助任命政府的官员[1],首先,这意味着是对这些官员的一种权力的委托,其次,这是对于所要辩论的问题应该坚持多数人的决议的一种默许,或者更正确地说是对其必要性的一种承认。

但是,可能有人对于这种委托授权制度提出同样的反对意见,这种意见是在谈到社会契约时引自卢梭的著作。有人可能声称:“如果每个人都应该行使自己的判断力,那么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这种职能交付给另一个人。”

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这样回答:首先,个人在真正属于自己的事务上行使自己的判断力,和在一件已经承认是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上行使自己的判断力,两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在这样一种委托授权制度里有某些东西与最简单的正义观念相违背的话,那么这种不幸也是同政权分不开的。政权存在的真实的和唯一充分的理由就是需要;共同商议的职责完全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从而提供的最适当的方式。

其次,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委托授权制度并不像这个词所含有的最为显而易见的意义那样,指的是一个人把一种职能交付给另一个人的行为,严格来说,这种职能适合由他自己来行使。委托,在所有符合正义的情况下,都要求以普遍利益作为其目的。受委托的个人,不是由于才能或有充裕的时间,而更有可能以最为适当的方式来行使这项职能,就是至少有某种公共利益要求这项职能须由一个人或者少数人来行使,而非由每个人亲自来行使。无论是在所有政治委托中最基本和最简单的多数表决权上,还是在众议院的选举上,或是在公共官员的任命上,都是这样的情况。一旦确定由何种方式行使职权和由谁来行使职权才是最有利的,那所有关于谁将行使这个职权和放弃这个职权的适当性问题的争论,都无关紧要了。当一旦确定一个孩子在另一个陌生人的监管下能够生活得更加幸福的时候,我是那个孩子的父亲这一事实就并不重要了。

最后,当我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伤害时,认为应该根据我的任何委托而限制我,这是错误的想法。在某种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强力的正当性,至少在社会存在之前也同样是使人信服的[2]。除了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永远都不应该诉诸于强力;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保卫自己以免受到侵害是每个人的责任。所以代表冒犯者一方的委托就不是必需的;但是社会在对他进行责难时,是把自己放置在受害者一方的位置上进行考虑的。

从这里所陈述的各点来看,我们可能对于政权的性质形成一个最有条理且最无懈可击的概念。每个人,如我们之前所评述的[3],都有其行使判断力的范围;这个范围要受到他同伴的同等范围的限制。保持这种限制,并注意没有人超越自己的范围,是政权的首要任务。在这个方面,政权的权力是个人彼此控制以免超越范围的权力的一种联合。由此,社会中的个人就获得了第二种间接的权限,也就是由他们自己或者由他们的代表来规定:这种控制不得以专制的方式来行使,且需适度实行。

或许有些人会认为这里所提出的应当以共同商议的方式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学说,同承认一个合法政权从社会契约中获得其权力的学说几乎是一致的。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两者的真正区别,而这似乎主要体现在下面一点上。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理是指一个人依靠荣誉、忠诚或者言行一致所必须坚持的一个约定。依照我们这里所制定的原则,他并不需要受任何事物的约束。他之所以参与共同商议,是因为他预见到将要行使某种权力,而且这是最好的机会来使这个权力的行使最符合于他自己的理智的指挥。但是,当商议结束之后,他发现自己就同以往一样不受任何约束。如果他服从了权力机关的命令,要么是由于他个人赞同这个命令,要么是出于审慎的原则,因为他预见到由于他的违抗所产生的麻烦会大于产生的利益。正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导致他服从一个专制政体的相同原则,也使他服从于那最为自由和体制上最为完善的权力机关;区别只在于:如果权力机关的行为是错误的,他会看到这种行为在后一种政体之下比在前一种政体之下更加不可能得到改正,因为这种行为来自全体人民的错误判断。——但是这所有的一切,在我们讨论到服从这个问题时,将会更加清楚明白。

毫无疑问,我们过多地强调了这一想法,似乎把它当作了一项伟大辉煌的奇迹,那就是:一个民族应该自行决定某种伟大的共同原则,而最高行政长官则应该在听到这种普遍意见之后放弃自己的要求。这种想法的整体价值最终必须取决于他们所做出决定的性质。真理不会因为它的信仰者众多而变得更为真实。单枪匹马为维护正义而挺身作证,尽管遭到数百万被误导的人的反对,其事迹也并不因此而失色。然而,在某种限度之内,这种表现的美好仍然可以得到公认。一个民族可以不打折扣地行使其共同商议的职能是一种进步,一种必定会促进个人品格提高的进步。人们可以在主张真理上达成一致是他们具有美德的令人欣慰的证明。而且,一个人,无论其想象力有多么非凡,仍然可以使他的个人抱负服从于社会的意见,至少从表面上来看,这是对一个伟大原则的实际证实——所有个人考虑都必须服从普遍利益。

[1]本书后面的一个部分会引导我们去研究这两种措施中任何一种同维持社会秩序的不可分割的程度。参见第五篇第二十四章。

[2]参见本篇第一章。

[3]参见第二篇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