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像许多其他政治和道德问题一样,曾是一个被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但究其原因,不是因为这个问题本身有多么难,而是由于对这个问题的叙述至今都还不够清楚准确。

人的真正权利或假定的权利有两种:积极的和消极的,前者指在某种情形下按我们的心愿所行使的权利,后者是我们所具有的要求别人克制或取得别人帮助的权利。公正的哲理大概会使我们一致推翻那第一种权利。

在我们所能想到的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中,一定有一种进行方——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比其他方式更为合理。从一切正义的原则来看,这种方式就是人们所必须采取的。

道德不过是一种准则,它教导我们在一切情况下,尽我们一切所能来对每一个理性生灵的利益和幸福做出贡献。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没有哪个行动不在这个或那个方面影响着大众福利。我们的财产、时间和能力都可能对于这一目标有所贡献:不能用来积极造福的时间可以被用来做准备工作;我们的每种娱乐消遣都在效果上使我们或多或少地更适合对普遍利益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既然我们的所有行动都在道德范围之内,自然我们就没有选择我们行动的权利,恐怕没有哪个人会主张:我们有权利妨害道德的决定。

物理学家们曾经说过:和地球结构差不多的一粒沙子,会在它存在的过程中引起不断的变化。如果这种说法在无生命的自然界是正确的,那在道德方面就更为正确。两性相遇,其结果导向婚姻关系,这在许多情形下显然取决于一些细枝末节,任何这样的细节一经改变,这种关系就不一定会发生。以莎士比亚的父母为例,如果他们没有结合,就永远不会生出莎士比亚;如果莎母在怀孕期间发生了任何意外,如某一天她的脚多迈出半英寸,从一段楼梯上滚了下来,又如她拐到这一条街而不是那条街,刚好碰到什么可怕的东西,那么,莎士比亚就可能永远不会活着来到这个世界上。由于思想的发展趋向,一个儿童具有某些最早的倾向性,这些倾向性可能唤起他的好奇心、勤奋和抱负,也可能使他粗心、懒惰和迟钝。然而,就是这些淹没在历史长河中的细微末节决定了每个孩子思想的发展方向。同样,待他们日后长大,决定其选择职业或工作的那些事情也是不确定的,并且每一件决定性事件的出现,都是从以前已经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中发展而来的。宇宙中的一切事情都是彼此联系着的。假使有人断言,如果亚力山大没有在Cydnus河里洗澡,莎士比亚就永远不会从事写作,我们也是不可能证明他的这种断言就是错的。

可能有人反对我们从这些事实陈述中得出的结论,他们会说:“宇宙间的一切事件都有联系,最重大的变革可能取决于最细小的原因,这都是真实的;但是,我们不可能看到自己某种行为的长远后果及其微妙影响,当然也就永远不能要求用我们看不到的东西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当然是真实的。但是如果考虑到下面的情况,这种反对意见就没有多少份量了。第一,虽然我们可以说自己对未来一无所知,但这并不说明我们就有权不去考虑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如果我们了解得更多,我们就不会忽视那最有利的事情了。第二,当有两种选择去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对一个十分认真而有善心的人来说,即使他的辨别力有限,他也会去考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权衡再三后选择一种明显占优势的做法,因为我们必须用所能做出的最好的判断来指导自己。第三,在这样推理后,如果还有人认为他具有任何积极的权利,即他在任何情形下可以不服从道德原则而随意支配自己的行为,那么首先这种权利是不完全的,是无知和愚蠢的产物,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其次,它只能涉及到那种完全不重要的事情(如果的确有这一类事情的话),也就是说,在最好地运用了人的判断力之后,仍看不到对人类幸福有一点点关系的那些事情。

有人认为,我们有所谓的权力可以去随意处理自己所拥有的一切,但是,我要说,再也没有什么比这种想法更有害于人类的精力和道德了。由于这种想法,守财奴毫无目的地积聚了钱财,而这些钱财如果分散开,一定会增进千百人的幸福;由于这种想法,奢侈浪费的人沉迷于酒色,眼看着他周围无数家庭陷于赤贫,却喋喋不休地对我们侈谈他的权利,以阻塞别人的责难和自己的良心谴责。他们的说法是:“我们的财富是正当取得的,我们并不欠债,因而任何人也无权过问我们私人处理自己财产一切的方式。”其实,严格说来,我们没有任何东西是完全属于自己的,如果我们的拥有没有用在真理和正义所要求的地方,那他们就不值一文;如果我们改变了这些东西的用途,我们就会给自己招来一定罪责。

正如我们有义务对自己的能力和财富必须采取某种行为一样,别人也有义务给我们提出忠告和建议。如果我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当,而他看到后也没有尽力设法来纠正我们的错误,没有对我们行为可能带来的恶果毫无保留地提出责难,那他就要对这方面的疏忽负有罪责。此外,如果他认为我对某些问题特别了解,因而他(无论是被请求过或没被请求过)无须帮助我做出正确的决定,这也是荒谬的。凡是他所看到的情况,他一定都会做出自己所能做的最好的判断,而他就一定要告诉别人自己的真实看法,对当事人而言,就更应如此了。在一切阶层和一切部门的生活中,最坏的后果都是产生于有人认为自己的私人事务在某种情形下是神圣的,除了他们自己,其他人都应该视而不见和知而不言。

这种错误的根源是我们常有的一种矫枉过正的倾向。无疑,别人在对我们责难上不应该轻率傲慢,而应该考虑到后果。无疑,几乎在一切情形下,真正的行为者都一定只有一个,他人若想对他应采的行为提出建议,除非经过慎重的研究和冷静的思考,否则是不可以胡乱建议来耽误他的时间的。最厉害的暴政莫过于一个人无休止地用肤浅愚蠢的建议来干扰我们,或者在不考虑自己的想法是否明确有力的情况下,就认为有责任喋喋不休地向我们聒噪并强迫我们接受。也许,在一切事情中,提出建议乃是最需要纯正、无私、和蔼和节制的。——我们还是回到本题上来吧。

热诚的自由拥护者曾经断言,“君主和地方长官是没有权利的”;恐怕没有比这种立场更无可争辩的了。他们的每一种生活地位都有与之相应的义务,他们被付与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完全为公众福利而行使。奇怪的是:采取这种主张的人并没有再前进一步,他们没有看到同样的限制也可以应用到臣属和公民身上。

大概我们没有必要再来述说:若个人没有权利,社会也就没有权利,因为社会的所有只不过是个人带进来的共同储备。关于这个问题的荒谬性(如果有可能的话)实际比从我们所阐释的还要明显。按照通常的意见,一切为了世俗目的而结成的团体,一切为了崇敬上帝而创建的教会,只要不妨碍别人的自由,都有权利制定任何制度和仪式,不管它们是如何可笑或可厌。理智匍匐在它们脚下,它们有权利随意加以践踏和侮辱。人们也以同样的精神告诉我们:一切民族都有选择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利。一个眼光敏锐、有独到见解的政治理论家大概是被这个问题的通俗说法迷惑了,因为他说:“在法国人民和国民议会都没有多管英格兰或英国国会的闲事时,Burke先生无故对法国人攻击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1]

毫无疑问,人类的不完美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种结果:人和人类社会必须用自己的判断力所能做出来的最好的决断来塑造他们的行动,而不管这种判断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但是,如上所述,人们没有义务做任何有损于普遍幸福的事情[2],所以,同样明显,他们也不可能有做这种事情的权利。最可笑的主张莫过于肯定人有做坏事的权利了。这样一种错误已经给政治和公众事务带来最有害的后果。一个怎样加以强调也不会过分的教诲是:社会和人的集体在任何情形下都没有权利违背常情和正义;人民的声音,并不像有人可笑地认为的那样,是“真理和上帝的声音”;一致同意并不能把错误变成正确。根据正义原则,一个最不重要的人也应该保持自己的自由,去批评最庄严的议会的决定,而议员们有义务听取他的意见,但考虑的出发点不是这个人的身份地位或任何外在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而是其建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最拥挤的议事公所或最尊严的议会,也不能由于自己的决定,就使一个在本质上并不正义的命题成为正义的原则,它们只能解释和宣布那些由更高、更不可变的权威那里取得其合法性的法律。如果我们并不相信他们决定的正确性,却去服从这些决定,这种服从只是一种明哲保身;一个有理性的人虽然会感到悔恨,但却会做出必要的屈服。如果一群会众一致同意砍掉自己的右手,或掩上耳朵不听别人自由地提问题,或在一个特殊的场合下肯定二加二等于十六,在这一切情形下,他们都是错误的,而且毫无疑问应该受到谴责,因为他们篡夺了一种并不属于他们的权威。应该告诉他们:“先生,你们并不是像你们陶醉于权利下时所想象的那样万能,有一个比你们要更伟大的权威,你们应该尽力去顺应。”任何人,即使这个世界上只有他自己,也没有权利使他自己成为残废或变得不幸。

关于人的积极权利就说到这里,如果以上论点有任何使人信服的力量的话,这些权利已经为正义的更高要求所代替而失效。关于人的消极权利,如果没有这两种权利的无理纠缠和混淆所造成的模糊混乱,也许不会引起多大争论。

首先,人据说有生存和个人自由的权利。即使这一命题能被认可,也必须有很大的保留。在他的义务要求他舍弃生命时,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其他的人理应剥夺(根据前面的解释,使用严格的语言,不应当说他们有权剥夺)他的生命或者自由。如果从防止一个更大的弊害来看,这是完全必要的话,关于人的消极权利,从下面的说明中将会得到最好的理解。

一切人都有在某种范围内斟酌行事的自由,他有权利要求自己的这种自由免遭他人的侵犯。这种权利是从人类本性中产生的。首先,所有的人都免不了发生错误,因此谁也没有理由把自己的判断法当成他人的标准。在解决争论中,没有绝对不犯错误的裁判,因为争论双方的观点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都是正确,没有哪种满意的方式能够调整他们互相冲突的主张。假定一切人都想把自己的感觉强加于他人,其后果不会发展成理智上的争论,而会是实力上的冲突。其次,即使我们有一个没有错误的标准,但若得不到所有人的认可,那也没有什么用处的。如果我能保证自己不会判断失误,并把我那不会出错的真理强加在他人的身上,也不管他是否认同就要求他服从我,那么,其结果一定是百害无一利的。如果人这个生物不再独立自主了,那他就永远不会是一个值得恰当称赞的对象,他必须听从自己的理智,得出自己的判断,并认真地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恰当观点来行事。如若不然,他就会变得既不积极,也不慎重,既不坚定,也不豁达。

鉴于上述两个理由,有必要使一切人都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为此,每个人都必须有他自己斟酌行事的空间,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我的思考空间,我也不去侵犯他的;他可以缓和地、而不是固执地向我提出建议,但是,他不得企望指挥我;他可以随便并无保留地责备我,但是他也应该记住,我是根据我自己的、而不是他的思考来行动的;他可以运用共和主义的大胆精神做出判断,但是他却不得独断专横地来指挥别人。除了在最为紧要的关头,我们永远不可以使用强力。我应该为别人的幸福运用自己的才能,但是这必须是我自己所做的决定,任何人也不得企图强迫我去从事这种服务。我应该把我那部分并不所需的偶获之物拿出来,为别人谋福利,但是想得到帮助的人必须和我说理或劝导,而不是使用暴力。普通所说的财产权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上的,我的财产指凡未经对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组织使用暴力而据为我所有的财产。这项财产,从已经建立起来的原则看,我没有权利随意加以处理,其中每一个先令都要根据道德准则来使用,但是,至少在平常情况下,任何人也没有理由从我这里把它强行取走。当道德的准则已经被清楚地理解,其优越性已经被普遍认识,并且其本身已经被看作同每个人的私人利益一致的时候,财产的观念就会在这种意义上固定下来,可是任何人也决不会为了夸耀或奢侈的目的而希望比别人拥有的更多财物。

[1]参见《论人权》第1 页。

[2]参阅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