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对于正确阐明社会原则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是社会中人应尽的义务,另一个是他们应享的权利。对此我们应该分别进行研究:从行为者与受事者这两个角度来看,义务和权利不过是表达正义原则的不同方式——义务是我应该施与别人的待遇;权利是我应该期望从他们那里得到的待遇。关于这个问题,后文还会详细论述。

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是个人的道德和义务。道德,像其他科学术语一样,既可以从整体来理解,又可以单独去理解某个人的品质和属性;换句话说,我们一方面可以研究一个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研究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品质。但前者比较简单,后者则比较复杂,必须对几种情况都加以调查研究后,才能对它做出满意的解释。

从第一种意义上讲,即从行为的角度研究道德,我对它的定义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出于同情和善心,所采取的旨在促进大众幸福的一个行动或一系列行动。依此定义,有道德的行为便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为行动的初衷是善意的;一层为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也是善意的。因此,无论哪种行为,只要缺少二者之一就是不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也就是说,无论行动的初衷多么纯正,但其潜在的结果是有害或无益的,这种行为就不能算作善行。如若不然,我们就不得不把道德的头衔也授予那些行为恶毒的盲目教条者、迫害者和披着宗教外衣的暗杀者,也不得不把愚蠢地信奉骗人迷信做法称之为道德。若一个行动的出发点是卑劣、堕落和无耻的,尽管其后果可能非常有益,就更不配称为道德了。善行乃是动机和结果都能被大家赞许的行动。

下面再让我们研究一下行为者。在确定一个人怎样做才能被称为有道德之前,我们必须先来比较一下他的贡献和能力。他仅仅有许多善良的意愿和有利的行动结果还是不够的,因为从数量上或程度上看,如果他的贡献还不及他实际能力所能带来的利益的十分之一,那就只能在很有限的意义上认为他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谈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人的能力是由何构成的呢?能力是人在全盘考虑过某一物质的全部性能以及它潜在的全部用途之后,在头脑中产生的一个观念。正如特定的一块金属可以按照制造者的意愿做成各种器具,如一把刀子、一把剃刀、一把宝剑、一打衣扣等等。这是能力的一个阶段,还有另一个阶段,即当这块金属已经具有了刀子的外形,它从制造者那里被转移到想要使用它的人手里,这个人可以用这把刀子干好事,也可以用它去做坏事。——这便和一个人的本性有关了。

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人的能力,并不涉及抽象概念上的人,而是指作为个体存在的人,一个某种行为的实施者,或进行某一系列行动的人。正如那把刀子的所有者一样,持刀人可以随意使用他的刀子,一个赋有特性的个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为了不同的目的而从事各种活动。

但是,同无生命的物品的功能相比,人类的能力更具有不确定性。能力先假定某些东西已经固定下来,然后再研究这些固定性质的临时应用。但是,举例来说,准确地确定一把刀子的固定性质要比确定一个人的固定性质容易得多。可以说,人的内在状态是永远处于变动中的,每个人都是我们无法留住的Proteus[1]。以我的行为为例,我现在所能做的将远不及我今后两三年可能有的成果,因为目前的我不得不受某些局限性的影响,如我对某些事情的无知、对某些事情的生疏以及可能沾染上的任何错误习惯。但是,在今后两三年的生活中,我也许会克服掉许多这类不利因素,那时我就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不仅如此,单说我现在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也会随着刺激我的外部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当一个人被置于一种有力而感人的环境中,他常常会发现自己具有或者马上能够获得以前任何人都不认为他能有的能力。因此,在确定道德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不考虑到这些不肯定的情况。只有当我们对一个人的能力有了比较准确的了解,并且把他的能力和他的贡献做出一定比较后,才能够有把握地确定他是否可以被称为有道德的人。

在这个问题上还有另外一个困难。当我们考察一个人的道德时,应该只考虑他的动机呢?还是应该像在绝对意义上去理解道德那样,对于他行为的动机和可能的结果都加以考虑呢?常常有人主张前者。但是,这种主张伴随着严重的困难。

首先,对我们普遍理解的恶行而言,其动机乃是纯粹消极的。美好的初衷对善行来说是必要的,但恶行的出发点并不一定是恶意或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的满足感。只要行为者由于疏忽,而未对关乎大众福利的事作出善意的考虑,他的行为就足以等同于罪行。我们之所以这样应用这些道德术语,基于以下考虑:人们在评判别人的功过时,往往把重点放在他所造成的实际利益或害处,至于造成这种利害的意图,只把它看成维持这种结果的因素。

其次,那些最伤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时常出自非常正大光明的动机。最坚决的政治暗杀者Clement[2]、Ravaillac[3]、Damiens[4]和Gerard似乎都对人类永恒幸福怀抱着深深的渴望,为了这些目的,他们牺牲了舒适的生活,愉快地为自己招来折磨和死亡,但当他们在Smithfield[5]纵火、在圣巴塞洛缪Saint Bartholomew拿起匕首的那一刻都有可能心存善念。炸药叛国案(the Gunpowder Treason)的主谋者,总的说来都是以生活严肃、作风朴素而著称的人。

那些自称为研究道德问题的专家似乎很少全面地探讨过宗教骗局的实质问题,或是坚忍不拔的事业心的实质问题。要一个人拿出热情来推荐他并不认为真正值得赞美的东西,恐怕是世界上最难的事了;要一个人孜孜不倦地从事于他并不相信会在某一方面产生广泛益处的事业,也是一件再困难没有的事了。当Becket大主教对抗亨利二世的全部努力,并且坚定不移地忍受各种侮辱时,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到这位教士的桀骜不驯、他那种乐于踩在帝王头上的无止境的野心和他那种满足地接受群众崇拜的无限虚荣心,但是我们也可以同样清楚地看到:他把自己看作是上帝事业的战士,并且希望死后戴上殉道的冠冕。

容易轻率而肤浅地做出判断的人断言:欺骗别人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意识的。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反而,自欺欺人才是最容易的事。一个人,十分渴望证明一个命题是真理,他就有可能无意识地倾向符合于自己愿望的意见;一个人,若能考虑到人类思想的微妙[6],就不会怀疑:信仰永远不应仅仅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为论证总是借助于令人迷惑的媒介,这些证据可能被夸大成阿尔卑斯山或缩小为零。

我们形成某一见解的依据是复杂的,正如我们行动的动机也是复杂的。大概没有任何错误的行动从完全单纯的动机出发,那些认真的暗杀者和迫害者的初衷大概也搀杂着野心、虚荣、仇恨以及恶意,但是他们却仍旧可以完全欺骗自己,在扪心自问的时候还觉得自己无罪。他们的有害行为,如果单纯从动机上来看,可能和那最值得称赞的道德行为同样纯正。

第三,拿那些动机最为纯正、旨在增进大众福利的行为来说,其根源也不是单一的。我们已经证明成年人的每一个单独行为都有很多动机[7],而且并不会认为这些动机中不会参杂那些不正当的、卑鄙的、与对事物的公平评价(这是道德的真正基础)相悖的东西。的确,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公认为对人类幸福贡献最大的行动背后不会带有杂念。但是,不容怀疑的是:许多相当有益并初衷甚好的行动,和那些出于善心但危害深远的行动一样,其动机也可能是不纯的。

根据上述考虑,如果单纯从行为的动机来确定道德的标准,就有可能颠覆所有公认的道德观念,对某些人类的大敌让步,而牺牲那些不可轻视的对社会有益的人。动机无疑是道德的要素之一,但仅仅有好的心愿是不行的。确定一个人的功过,必须和判断无生命的物体的价值采用基本相同的方式,关键在于其结果的利与弊。动机的价值不会超过它可能带来后果的价值,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我们因为某个人只是由于失误造成了重大破坏而称赞他的话,如果我们仅把这种人看作一台由极其贵重的原料造成的破坏和痛苦的制造机,我们就会推翻正确推理的一切原则。

上述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可以同样被用来阐明义务这一概念。义务也是一种个人的行动方式,它意味着如何把一个人的能力最好地应用在大众福利上。在个人道德问题上所引证的那些观点和最适用于阐释义务的观点之间有一个唯一的区别,即虽然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没有意识到如何最好地应用自己的能力,但他仍然可以有资格被称为是有道德的;可是,义务是始终不变的,它要求我们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最好地应用我们的能力。

这样来看待义务问题,就使我们解决了一个曾经的大难题。服从自己错误的心愿是不是我的义务呢?用炸药炸掉詹姆斯国王和他的议会是不是Everard Digby的义务呢?当然不是。义务是指把能力用来谋求真正的而不是假想的人类福利上。他的义务是抱有真诚和热烈的愿望来为别人谋求幸福和进步的,也许他曾经克尽了这一义务,但他若把那种愿望应用在一个可怕的、包藏着无穷祸害的目的上,就不是义务了。也许由于他当时心存偏见,不能不那样做,但是,若说他有义务在偏见的支配下那样行动的话,那就是荒谬。也许我们会发现,在任何情形下,每个人都会像他那样做[8],但是,即使的确如此,也不能抹杀掉义务一词的涵义。在无生命物体的身上,我们已经看到能力这一概念以及如何最好地使用能力,义务也不例外,它仅仅是指一个有理性的生物最好地使用他的能力,不论这种行为是出于自觉自愿、还是出于不可抗拒的一时冲动或深思熟虑。若世上有做坏事的义务这种说法,那说这话的人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破坏语言的准确性和涵义罢了。

[1]普罗蒂厄斯,希腊神话中变幻无定的海神。

[2]Clement(1567—1589),法国黑袍教派的僧侣,曾暗杀法王亨利三世。

[3]Ravaillac(1578—1610),法国狂热的宗教徒,曾暗杀法王亨利四世。

[4]Damiens(1715—1757),法国退伍军人,因对法王路易十五行刺被捕,受种种酷刑后死去。

[5]Smithfield:伦敦的一个区,有市场和行刑场。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由该区引起的。

[6]参阅第一篇第五章。

[7]参阅第一篇第五章。

[8]参阅第四篇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