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章对正义原则的阐述首先基于一个假定,即人类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既包括物质层面的平等,又包括精神层面的平等,前者可以认为与人的体能和脑力有关。
这个假设曾经遭到指责和反对。有人说:“根据经验,我们看到的恰好是这种平等的反面,即不平等。在芸芸众生中,实际上很难找到两个相同的人。有人强壮,有人虚弱;有人聪明,也有人愚蠢。世界上一切条件上的不平等都可以从这里找到它们的根源。强壮的人具有制服别人的力量,虚弱的人就需要盟友来保护。这样,不可避免的后果就出现了:条件上的平等是幻想中的假定,不可能实现,即使能够实现也不是我们所希望的。“
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可以提出两点意见。第一,这种不平等在人类初期要比现在轻微得多。人类在未开化的状态中,很少有疾病、柔弱和奢侈等概念,因此,对早期人类而言,一个人的力气和他周围的人几乎差不多。同样,那时人们的智力都是有限的,他们的需要、观点和见解几乎处于同一水平。不难想象,当原始人开始脱离这种状态时,参差不齐的个体差异就出现了,后来人们则一直想用智慧和进步来减弱这种状况。
第二,尽管人类的平等曾经遭遇过许多破坏,但并未伤及本质,现实中的平等仍然存在。实际上,人与人之间的确存在着个体差异,但这种差异并没有大到一个人能让其他几个人都俯首称臣的地步,除非他们甘愿屈从。一切统治都是建立在思想上的。目前,人们生活在某种统治下,那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有利可图。一个集体或帝国的一部分人可能由于某种强力而屈服,但这种强力绝不可能是暴君个人的力量,它一定来自这个集体中的另一部分人,而这部分人则认为支持暴君的权威对自己有利的。倘若瓦解了这种想法,那么建筑在它上面的组织就自然会坍塌。所以,由此可知:所有的人基本上都是独立自主的。关于物质层面上的平等就讲到这里。
关于精神层面的平等,合理的例外就更少见了。我所理解的精神平等是:把一个永恒的正义法则合理地应用到一切情况。这个观点是不容置疑的,除非有人能用论证来否定道德的本质。曾经有人断言:“只要人们的能力不平等,只要人们祈盼的权利既不是基本保障、又得不到他人支持来获取,平等就是一种不为人知的虚幻。”[1]但是,正义的本质肯定是能被人充分理解的,这同它是否能够实现无关。正义会被那些有认知能力、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的人所体会。而人的天性决定(却不以体质的情况为转移)了我们都是趋乐避苦的,因为快乐是可取的,痛苦则遭人怨恨。所以,人们尽其所能来促进互相间的快乐、扩大双方的利益乃是正当而合理的。在快乐中,有一些快乐比其他快乐更高尚、更纯洁、更长久,选择这些快乐是正确的。
从这些简单的原则看,人类精神层面的平等是存在的。我们拥有共同的天性,使张三获益原因同样也会使李四受益匪浅;我们的感觉和能力都一样,所以我们的快乐和痛苦也是相似的;我们都赋有理智,能够比较、判断和推理,所以张三希望改善的也会是李四的心愿。我们越不带偏见,就会越有自知之明,就越能促进彼此间的互助互利。摆脱掉这种限制——这种限制会妨碍我们掌握自己的智力,妨碍我们在一切情形下说出我们认为是真实的东西——而取得的独立自主和自由将有助于全体进步。有些机遇和境况将对一切人都最为有利,正确之举就是在一般经济情况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所有人获得这些机会和境遇。
的确,还有一种精神上的不平等和上述的物质上的不平等同时并存。人们应得的待遇应该由他们的功绩和德行来衡量。在一个国家中,若有益于其同胞的人并不比敌人让人更满意,那个国家就不会是一片智慧之土、一个理性之邦。但在现实中,这种差异对于平等而言(在任何可以接受的意义上),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因此人们把它叫作公道,这个词和平等乃同出一源。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例外,但它的初衷和使平等原则具有价值的目的是一致的。依靠它会使一切人心中充满上进的精神。我们真正盼望的事是尽可能地消除独断专行产生的差异,任凭人类的才能和美德自由地发挥和流传;我们应该全力以赴的事是给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和鼓励,使正义成为共同的关注和选择。
应该说明:本章的目的只是提出平等原则的概要,从这个原则得出的实际结论须待后文详加叙述。
[1]Raynal:Revolution d'Amérique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