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立宪诏旨颁布之后,正当清廷督促各省和中央各部院加紧筹备之际,光绪皇帝突然生命垂危。1908年11月13日,慈禧太后授载沣为摄政王,命将其三岁的儿子溥仪抱入宫内教养,在上书房读书。14日,光绪辞世。慈禧宣布:立溥仪为嗣皇帝,入承大统,承继同治皇帝之嗣,兼承光绪皇帝之祧;摄政王载沣监国,所有政事,悉秉承她的训示裁度施行。次日,她也奄奄一息,又降懿旨说:嗣后军国政事均由摄政王裁定,遇有重大事件,必须请示皇太后(指光绪皇后)懿旨者,由摄政王面请施行。旋亦病逝。
12月2日,宣统皇帝登基,诏告天下明年改元宣统。次日,载沣即以新皇帝名义颁发谕旨,向全国臣民郑重声明,新朝继志述事,基本国策绝不改变,九年立宪一定完成,各级官员必须抓紧办理。
1909年,各省立宪派人士和士绅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筹备咨议局的工作中去。他们知道单纯依靠官方筹办不行,便自行建立组织,主动参与。由于准备工作有先后之分,各省初选、复选均未按选举章程规定的日期举行,不过在成立之前都完成了复选。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主流还是好的,活跃的立宪派人士大部分都当选为议员、议长、副议长,他们具有新思想和宪政理论知识,又值春秋鼎盛时期,活动能量很大,成为咨议局的中坚,决定着咨议局活动的方向。
1909年8月23日,资政院会同军机大臣将《资政院院章》上奏,奉旨令中央地方各衙门一体遵行。《资政院院章》共六十五条,对原奏的两章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是:
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
设总裁、副总裁各二人,由特旨简充。
议员任期三年。名额分配:宗室王公世爵十六,满汉世爵十二,外藩王公世爵十四,宗室觉罗六,各部院衙门官三十二,硕学通儒十,纳税多额者十,以上共一百人;各省咨议局议员一百人。
资政院的职权为议决下列事件:第一,国家财政预算;第二,国家财政决算;第三,税法及公债;第四,新定法典及其修改,但宪法不在此限;第五,奉特旨交议事件。议决后请旨裁夺。
与行政衙门的关系: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若不以资政院议决为然,得声叙理由,咨送复议;若资政院仍执前议,可与军机大臣等分别具奏,恭候圣裁;资政院对各衙门行政事件及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决事件如有疑问,可咨请答复;对军机大臣和各部行政大臣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得据实奏陈,请旨裁夺。
与各省咨议局的关系:资政院可札行咨议局申复各省政治得失,人民利病;咨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咨议局之间互相争议事件,均由资政院核议,然后请旨裁夺;咨议局可呈请资政院核办督抚侵权或违法事件。
与人民的关系:人民有权陈请资政院核办关系全国的利害事件;资政院认为人民的陈请可采,得作为议案;但不得向人民张贴告示或传唤,不得受理民刑诉讼事件。
会议分常年会与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一次,会期三个月(农历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议事未完,可延长一个月。临时会不得超过一个月。议员召集后抽签分股;会议非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议决以到会议员过半数所决为准,若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资政院自行提议事件,非得议员三十人以上同意,不得作为议案;总裁、副总裁应先期将议事日表通知议员,并咨送行政衙门;议员除现行犯罪外,会期内非经资政院承诺,不得逮捕;议员在议事内的发言,不受院外诘责;会议一般不禁止旁听。
此外,还有关于议员处分、朝廷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资政院办事机构的规定。[1]
从《院章》规定看,资政院拥有议决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和公债的职权,拥有宪法以外各种新定法典及其修改的职权。它与军机大臣的地位是对等的,当彼此意见分歧时,双方都有具奏的权力。不仅如此,资政院还有质问行政部门的权力,有弹劾军机大臣、行政大臣侵夺资政院权限和违背法律的权力;有核议具奏咨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的权力,有核办督抚侵夺咨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的权力。所有这些都说明,资政院绝不是唯政府之命是听的简单表决机器,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机构,或者说是一个处于过渡形态的初级的混合型议会。至于其结构成分、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法、内部组织及纪律处分等,均与立宪国家的议会相同,更说明它不是封建专制机构,而是民主政治机构。
然而,资政院与立宪国家的议院也有很大区别。第一,资政院不是正式的国会,而是一个为成立两院制的国会奠定基础的过渡性立法机构。第二,资政院的立法权不完全。在立宪国家,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要经国会议决,议案经国会议决后,君主只是形式上的裁可,一般不能取消或否定;资政院则不同,无权制定修改宪法,议决的议案还要经过君主“裁夺”。在立宪国家,责任内阁多对议会负责,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是解散议会,便是内阁辞职;而院章却无军机大臣对资政院负责的规定,当彼此发生分歧时,双方分别具奏,“恭候圣裁”。这样便把本不应负政治责任的君主摆在了首当责任之冲的地位,不符合立宪原则。第三,立宪国家的议会实行两院制,个别实行一院制的国家,仅有民选议员,而无钦选议员。而资政院议员混合组织,既有钦选,也有民选。第四,总裁人数多,均由君主特旨简允,不由议员选举,此亦为中国所仅有。凡此都是立宪派人士最不满意的地方。此外还有一点,就是对原定第二章进行的修改。1908年奏定的第二章规定,钦选议员共一百三十人,各省互选议员为本省咨议局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一。依照全国咨议局议员总数计算,应出互选议员一百六十七人。这种分配是有利于互选议员的。修改后的章程钦选、互选均减至一百人,在政府之意比较持平,而在立宪派和人民看来,互选议员失去了原来多于钦选的优势,加之四名总裁、副总裁皆属钦派,政府的用心显然在于“抑民而伸官”[2],“以官压民”[3]。
1909年10月14日,除新疆缓办外,全国各省的咨议局均如期成立,一律开议。这一天是中国有史以来特别值得庆贺的日子,立宪派和绅商学界“为我国人民获有参政权之第一日”[4]欢呼祝祷不已。许多团体和个人都致电本省咨议局,热烈祝贺开幕,为宪政和人民造福。咨议局的成立,大大突破了封闭式的专制政权结构,削弱限制了地方长官的独裁权力,标志着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式开始,是政治制度民主化的实际起点。从此立宪派和绅商获得了一个宣传民主政治主张、同专制主义进行斗争的合法阵地,专制政治体制走向解体。
[1] 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631~637页。
[2] 《论资政院不应改先朝钦定之章程》,载《时报》,1909-09-06。
[3] 《宪政篇》,载《东方杂志》,第6年,第13期。
[4] 《预祝本年之九月》,载《时报》,19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