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功能
有价证券是将体现经济内容的法律关系证券化。比如将当事人之间形成的金钱支付法律关系证券化成为货币证券,将商品流通过程中以商品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证券化成为商品证券,将为企业资金投资或入股对应的金额证券化为资本证券等。[6]
有价证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观化、固定化。有价证券的做成行为,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固定在证券上,具有客观化的机能。随着有价证券的流通,在证券上被固定的私法权利如同有体动产的买卖一样,伴随证券的转让而转让,将其作为担保也是如此。
有价证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信用工具。有价证券的债务人,为了维持证券的价值,需要尽一切所能承担证券权利实现的责任,这使得证券本身的信用得以产生和维持。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有价证券已经从最初只具有交易媒介或出资手段的功能而扩展为具有信用功能。有价证券不断与金融机构的机能相结合,向融资、担保、保证渗透,不断扩大其信用功能。
(二)法律功能
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产物,其产生不仅简化了权利转让手续,还能够强化权利转让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价证券能够强化债务人地位
在民法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有价证券一般由债务人做成并发行,用来表彰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民事权利,债务人之所以做成证券是因为有价证券可以减轻债务人审查证券持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的调查义务。换言之,证券持有人是被赋予给付受领权限的人,这样债务人对证券持有人给付就能清偿自己的债务进而免责。(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关条文规定:“指示人为清偿其对于领取人之债务而交付指示证券者,其债务于被指示人为给付时消灭。”[7])对于股票、公司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而言,相关免责制度的设计是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有力手段。
2.有价证券能够强化债权人的地位
债权人地位的强化建立在其对证券的持有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仅能对证券持有人给付,这种给付是必须的,因为持有证券的人原则上取得了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可以推定其具有合法的证券权利人资格。换言之,持有人即使不是有价证券真正的权利人,除非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权利瑕疵,否则仍然要对其支付,也即强化债权人的地位。
3.有价证券能够强化善意取得人的地位
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建立在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础之上,厘清和保护善意取得人与真正权利人的法律关系十分重要。在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中,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有所区别:无记名证券的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原理,其转让依据证券所有权进行,适用动产所有权转让规则,但是较普通动产的范畴有所扩大。被盗、遗失的无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指示证券的善意取得与无记名证券不同,从无行为能力人处受让的有价证券也可以产生善意取得效力。记名证券不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债权转让规则。但记名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从而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可见,在绝大多数有价证券中,善意取得人的地位能够通过法律规范进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地位能够得到相当的重视和强化。
[1] 董安生:《票据法》,第2页。
[2]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9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书为方便阅读学习,对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引用均采用此类简称。
[4] 冯凯、段威:《证券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4页。
[5]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10页。
[6] 刘琳琳:《商业证券权利研究——以有价证券理论为基础》,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7]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12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