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证券、货币证券与资本证券

根据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产权利内容,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又称实物证券,是指有价证券持有人对特定货物享有物权请求权的凭证,商品证券持有人可以凭借商品证券提取特定货物。最为常见的商品证券有提单、仓单、运货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具有支付和结算功能,持有者可凭借其主张一定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是一种商业信用工具,主要表现为支票、本票、汇票等形式的票据。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又可以细分为商业证券与银行证券,前者包括商业本票、商业汇票,后者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资本证券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发行的有价证券。该证券是投资者享有股权或债权等证券权利的凭证,主要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多种形式的资本工具。资本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具有集中闲散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二)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根据证券与权利的结合方式,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产生、行使和转移均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权利的发生以做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完全有价证券又称为“绝对有价证券”,典型例子是票据。

不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证券存在为必要,而证券权利的产生并不以证券的做成为必要的有价证券。在一些情况下,权利的转移或行使可以与证券相分离,又称为“相对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仓单等。

(三)设权有价证券与证权有价证券

根据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设定之间的关系,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设权有价证券与证权有价证券。[4]

设权有价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效力的证券,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随即产生。一般来说,设权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并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续为条件的,票据属于设权有价证券。

证权有价证券是指用于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证权有价证券是权利物化的一种外在形式,仅具有证券权利的证明作用,即使证券遗失或毁损,若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权利人依然可以行使证券权利。资本证券属于证权有价证券。

(四)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员权有价证券

根据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和社员权有价证券。[5]

债权有价证券,是指表示债权、以债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有价证券。它是有价证券中范围最广、形式最为丰富的一类。根据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内容,债权有价证券又可以区分为:(1)以请求支付金钱为权利内容的金钱证券,如票据、债券等;(2)以请求交付特定物为权利内容的物品证券,如仓单、提单等;(3)以其他给付为权利内容的有价证券,如车票、邮票等。

物权有价证券,是指表示物权、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有价证券。我国当前并无纯粹的物权有价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提单、仓单同时具有与物的交付相同的效力,所以也被视为兼有物权性质的有价证券。

社员权有价证券,是指表示社员权、以社员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有价证券,又称为团体有价证券。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即为典型的社员权,所以股票便成为典型的社员权有价证券(此处所指股票为普通股股票,不包括优先股股票)。

(五)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

根据证券上权利主体的表示方法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并不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不具有特定性,证券的持有人即被推定为证券的权利人,可依法行使证券权利。此种证券的转让仅需单纯的交付证券即可。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通过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的有价证券。例如证券上记载事项为“付款给王某或其指定的人”这样的文句,即可判断该证券为指示有价证券,指示的方式通常为背书,所以该种有价证券往往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记名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明确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只能由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人行使,代理人仅能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证券权利。记名有价证券一般采取背书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除上述分类外,有价证券还存在着其他多种分类方式,如根据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公司有价证券、金融机构有价证券与政府有价证券;根据证券是否上市交易,可将有价证券分为上市有价证券与非上市有价证券;根据证券的表现形式,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实物券式有价证券与簿记券式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