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人类尚处在文明的开端。虽然我们的伦理和宗教禁止我们产生嫉妒感,但在心理上,我们的发展还没有成熟到可以排除嫉妒感的存在。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穷苦人的嫉妒心理。而如果有人能够证明即使被放到穷人的位置上也不会怀有嫉妒之心,这反倒难以理解了。关于这一点,我们所要说的是:我们必须把当代人的精神状况这一因素考虑进去。事实上,当个体或群体的活动受到太多限制时,嫉妒就会在个体身上或群体当中产生。但是,当嫉妒以那些我们一直都无法认同的最为令人不快的形式出现时,我们就真的不知道能用什么办法来消除这样的嫉妒以及常常会随之而来的仇恨了。对于生活在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来说,有一点非常清楚,那就是:我们不应该去考验这样的嫉妒倾向,也不应当去激发它们;我们应当有足够的机智,在有可能产生嫉妒时不要去强化它。确实,这样做也不会有任何好转。但至少我们可以对个体提出这样的要求:不要在同伴面前表现出哪怕是稍纵即逝的优越感。他这样无用地展示自己的权力,很容易会伤害到某些人。
个体与社会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表现在了这种性格特征的起源之中。没有人能够高踞于社会之上,也没有人能够表现出自己拥有超越于同伴之上的权力而不会引起其他人的反对(这些其他人常常是想阻止他成功的人)。嫉妒迫使我们建立一切以人人平等为目的的措施与规则。最后,我们理性地得出了一个命题(这是一个我们直觉上已经感觉到了的命题):人人平等的法则。破坏这一法则,马上就会导致敌对和混乱。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之一。
实际上,我们有时候从一个人的外表就可以轻易地看出嫉妒的表现。长期以来,人们在其形象的语言表达中一直使用的嫉妒的特征,往往具有一种生理学的含义。人们有时候会说嫉妒得“脸都绿了”或“脸都白了”,这就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嫉妒会影响血液的循环。嫉妒的机体表现还体现在毛细血管动脉的外围收缩。
就嫉妒在教育方面的重要意义而言,我们只有一条路可走。既然我们无法完全摧毁它,那我们就必须让它变得有用。我们可以为它提供一个渠道,让它变得富有成效,同时不会给精神生活带来太大的震**。这对于群体和个体都有好处。如果是个体,我们可以劝他去找一份能够提高其自尊的工作;而在国际生活中,对于那些深感自己受到忽视、在国家大家庭中看着比他们幸福的邻国、无望地嫉妒着比他们处境更好的国家,我们除了为他们指明发展其尚不发达之内在权力的途径外,别无他法。
任何一个终身都嫉妒满怀的人,对于社会生活来说都是无益的。他唯一感兴趣的是从他人那里索取到了什么、以某种方式剥夺他人的东西或扰乱他人的生活。同时,他还倾向于为自己没有达到目标而找借口,并因为自己的失败而责怪他人。他将是一个好战分子、一个捣乱者,他并不热衷于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也不愿意做任何对他人有利的事情。因为他几乎不会花一点儿心思去对他人的处境产生共情,所以他对人性所知甚少。当其他某个人因为他的行为而遭受痛苦,他也丝毫不为之所动。嫉妒甚至会使一个人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四、贪婪
我们常常发现,贪婪与嫉妒密切相关,而且这两个坏朋友往往形影不离。我们所说的贪婪,不仅指积聚钱财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贪婪,还指一种更为一般的贪婪,这种贪婪主要表现为:不能给他人带来快乐,在对社会及其他每一个人的态度上表现得非常贪心。贪婪的人常常会在自己周围筑起一道墙,以确保自己能拥有大量的钱财。一方面,我们看到了贪婪与野心及虚荣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它与嫉妒的关系。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所有这些特征通常都同时存在,因此,当我们发现某人身上有一种这样的特征时,便可以断言其他几种特征也存在于他身上,这并不是什么令人感到惊奇的读心术。
在我们当今的文明中,几乎每一个人都或多或少有一些贪婪。普通人最常采用的策略是用一种夸张的慷慨行为将其遮盖或隐藏起来,这种慷慨表现与施舍没什么两样,而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慷慨的姿态,以他人的人格为代价提高自己的人格感。
在有些情境下,当贪婪被用来导向某种生活方式时,它实际上就会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品质。有人可能会表现出对时间、工作的贪婪,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他确实会做大量的工作。在我们当前这个时代,有一种科学的、道德的倾向将这种“对时间的贪婪”推到了最为显眼的位置,甚至要求每个人在他的时间和工作上都厉行节约。这在理论上听起来非常好,但在将这个观点用于实践时,我们总能看到它被用来服务于某个个人想要获得优越性和权力的目标。这个从理论上得出的观点常常被人误用,对时间和工作的贪婪,常常会被指向将真正的工作负担转移到他人的肩上。和其他任何活动一样,我们可以用其普遍有用性的标准来判断这样一种活动。我们这个技术发展的时代,其特征之一就是,人被当作机器,生活的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就像是技术活动的法则。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规则常常能够被证明是合理的;但在人身上,它们往往最终会导致孤立、孤独以及人际关系的毁灭。因此,我们最好调整一下自己的生活,让我们自己更乐意于给予,而不是囤积。我们绝不能将这条法则从其背景中抽离出来加以使用,不脱离这一背景,我们就不会用此法则来危害他人;事实上,如果我们时刻牢记公共福利,也就不会去危害他人了。
五、仇恨
我们常常发现,仇恨(hate)是好战者的一个特征。仇恨的倾向(这种倾向通常出现在儿童早期)可以达到非常高的强度。比如,在大发雷霆时,同时也可能以较为温和的形式出现。比如,在唠叨和心怀恶意时,任何一个人在仇恨和唠叨方面所能达到的程度,都是他的人格的很好体现。明白了这一事实,我们就能很好地知晓他的灵魂,因为仇恨和恶意会给人格赋上独特的色彩。
仇恨往往会以多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可能指向于各种反对某个个人、某个民族、某个阶层、某个种族或异性的任务。仇恨通常不会公然地表现出来,但和虚荣一样,它知道如何伪装自己,如伪装成一种普通的批评态度出现。仇恨可能在破坏个体可能拥有的所有接触可能性的过程中扩大化。有时候,某一个体的仇恨程度可能会疾如闪电般突然暴露出来。我们有一个患者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他本人倒是免除了服兵役,但他告诉我们,他非常喜欢阅读有关令人毛骨悚然的屠杀和毁灭他人的报道。
在犯罪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情况。较为温和的仇恨倾向可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时仇恨并不一定以无礼的或恐怖的形式出现。厌世(misanthropy)就是一种经过了伪装的仇恨形式,它暴露了一种对人类高度的敌意。有一些哲学流派整体渗透着敌意和厌世,以至于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与那些更为粗野的、毫不掩饰敌意的残酷野蛮行径没什么两样。在一些名人传记中,这层伪装的面纱有时被抛到了一边。深入思考这一观点不可避免的真实性问题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记住:仇恨和残忍有时候可能存在于艺术家身上,而要想创造出真正的艺术,他们本应该紧紧地站在人类一边。
仇恨的分支很多,随处可见。我们在此并不对其一一考察,这是因为如果我们逐一考察每一种性格特征与一般厌世倾向的所有关系,那我们就会离题太远。例如,某些工作和职业的选择不可能不带有某种厌世的心理倾向。格里伯尔泽(Grillparzer)曾说过,“一个人的残酷本能往往在其诗歌中得到满意的表达”。这绝不是说没有仇恨,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就不能开展工作。事实恰恰相反。一个对人类怀有敌意的人,在他决定获取某一职业,如军职的那一刻,他所有的敌意倾向都被引向与社会体系相吻合了(至少外表上与社会体系相吻合)。这是因为他必须与他的组织相适应,同时也因为他必须与同事保持一定的联系。
敌意感隐藏得尤其好的一种形式是那些在“过失犯罪”(criminal negligence)的名目下所做出的行为。对人或财产的“过失犯罪”的特征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过失的个体完全忽略了社会感所要求的那些考虑。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已经引发了无休止的讨论,但至今仍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结论。不言而喻,一种被称为“过失犯罪”的行为并不等同于犯罪。如果我们将一个花盆放在窗台的边沿,以致稍微一晃动就可能让它从窗台上掉下来,砸到某个路人的头上,这与我们拿起花盆砸某人的头是不一样的。但是,某些人的“过失犯罪”行为毫无疑问与犯罪有关,而且是理解人类的另一关键所在。在法律上,“过失犯罪”行为并非有意识地故意为之这一事实常常被视为可使罪行减轻的情况,但毫无疑问的是,一个无意识的敌意行为与一个有意识的恶意行为都是基于同样程度的敌意。在观察儿童玩耍时,我们总是能够发现有些儿童不那么在意他人的幸福。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他们对其同伴并不怎么友好。我们应该等到有更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但如果我们发现每次当这些儿童做游戏时总会有一些不幸的事情发生,那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些儿童并不习惯于将其玩伴的幸福放在心上。
在这一点上,让我们来特别关注一下我们的商业关系。商业其实并不特别适合于证明过失与敌意之间的相似性。商人几乎不会关心其竞争对手的利益,或者,对于我们认为必不可少的社会感也没有多大兴趣。一些商业程序和企业很明显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之上的,即一个商人的优势只可能来自于另一个商人的劣势。因此,尽管其间存在着一种有意识的恶意,但对这样的程序一般没有任何的惩罚。这些缺乏社会感的日常商业程序就像“过失犯罪”一样,对我们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即使有些人心怀最好的意愿,但在商业的压力之下,也必须尽可能地保护自己。我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这种个人保护常常伴随着对另一个人的损害。我们之所以要唤起人们对这些事情的关注,是因为它们能解释在商业竞争压力之下难以运用社会感的原因。我们必须找到某种解决办法,这样,就像我们今天经常看到的情况一样,每一个人为了公共福利而进行的合作就会变得更加容易一些(而不是变得更困难)。事实上,人类的灵魂一直以来都在自动地运作,试图建立一种更好的秩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心理学必须配合并着手了解这些变化,到最后,它不仅可以了解商业关系,而且还能了解同时也在发挥作用的精神器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对于个体和社会可以期待些什么。
过失广泛地存在于家庭、学校和生活之中。我们在大多数机构中都可以看到过失的存在。有时候,有些人无论如何都不肯为其同伴考虑,只是一味地想让自己出人头地。自然,他不会不受到惩罚。对他人的鲁莽行为通常会使他难得善终。有时候,这种惩罚要过很多年才会来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惩罚可能会来的非常晚,以至于那些从不收敛自己的行为、不清楚原因与结果之间关系的人已不能理解其中的关系。因此,他常常会抱怨自己遭遇了不应得的不幸。我们可以将不幸命运本身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人(他们决定不再忍受同伴的粗鲁轻率)在一段时间以后放弃了其个人善意的努力,并离他们的同伴而去。
虽然过失犯罪行为有一些明显的合理理由,但仔细地分析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它本质上是厌世的一种表现。例如,一个超速驾驶的司机撞了人,却为自己找借口说是因为有重要的约会。在他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将自己的个人小事凌驾于他人幸福之上的人,因此,他忽略了自己有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危险。个人事务与社会福利之间的不一致向我们表明了他对人类的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