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请得到皇帝裁可成为诏书后,二府还对执行诏书提出要求并督促执行,具体表现在碑文第10—11行。
司徒、司空两人的上奏于元嘉三年(153年)三月廿七日进呈皇帝,当日获准。同日,两人将诏书下发魯相,在诏书行下之辞中不仅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之类的套话,还进一步对担任卒史者的条件提出若干具体要求:
选其年册以上,经通一艺,杂试通利,能奉弘先圣之礼,为宗所归者。
要求涉及年龄、经学修养、课试成绩、礼仪上的表现,以及在孔氏宗人中的声望等。①概括而言,这是察举中所强调的“经明行修”的具体化;而将候选者的年龄设定在四十以上,并要通过考试,应是顺帝阳嘉元年(132年)开始的左雄新制的继承与延伸。②这些对诏书的补充亦可视为二府追加的命令③,后面附上“如诏书”一句,强调要像诏书一样对待。鲁相平在六月给司空的回复中称作“司徒司空府壬寅诏书”,显然是将二府的命令包括在壬寅诏书中。
行下之辞最后云“书到言”,要求鲁相接到诏书后需呈交答复,便是司徒、司空——在此处则是司空——监督诏书执行的具体体现。
在下达的诏书后追加命令,已知最早的一例见《史记·三王世家》。针对霍去病三月乙亥的上奏,武帝制曰“下御史”,“六年三月戊申朔乙亥,御史臣光守尚书令、丞非:下御史,书到言”,随即丞相等集议后上言,附和霍去病的建议。④这里的“书到言”乃是守尚书令等据武帝制书补充的命令,目的是要听取众大臣的意见。
比较完整的例子见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西汉元始五年(5年)“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王莽的上奏得到皇太后的制可后逐级下达,尽管行下之辞有残损,但仍有共三处出现了“到言”(94行)、“书到言”(96行)与“书到言”(99行),分别附在下达到三公、二千石与敦煌所部都尉一级的行下之辞的末尾。①这些均为同一诏书在逐级抄写下行过程中由上级官员追加的文字,要求下级回答的,应是执行四时月令的情况。
不仅三公可以在下达的诏书后可追加命令,进行监督,刺史、太守亦有此职责。甘肃甘谷出土的汉简诏书中第22简正面有:
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巳,凉州刺史陟使下郡国大守、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核准,为州集簿如律书到言。
简末有残缺,文意不太完整,“各实核准,为州集簿”云云与“书到言”便是凉州刺史陟提出的要求——应该是根据诏书追加的具体指示。前者大概是责令所属郡国核查境内的宗室的某种情况,后者是要求上报。而第23简则是次日②汉阳太守接到刺史转发诏书后下达的行下之辞:
延熹元(当作“二”——引者)年四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汉阳大守济、长史亿下冀中西部督邮口掾术、亮、史叙,属县令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所部,正处。书到言。如诏书律令。③
除了要求下属执行外,还有根据刺史的命令而提出的“各实所部,正处”,“实”指核实,“正处”是正确的裁断,结果亦要“书到言”。据此,诏书在逐级下达过程中下级官员还可追加命令,以及依靠逐级的反馈(“书到言”)来监督下级的执行。①
居延与敦煌汉简中含“书到言”的简亦不少,前人已有搜集①,不赘。因编绳朽烂,简册散乱,多数行下之辞中“书到言”具体所指已难明。不过,这种要求很常见,是可以肯定的。它表明丞相或九卿等朝官乃至郡守等地方长吏对所下命令的监督,普遍存在。下级在接到文书后的回报,汉简中也有不少。
《乙瑛碑》第12—16行所录则是两个多月后,鲁相等上呈司空府的答复,汇报了选拔卒史的情况。书到言与鲁相的回复,具体展示了二府与郡国长吏之间的监督与执行关系。
学者曾指出丞相权力之一就是监督百官执行,具体而言,主要是年底以律令和诏书为依据检查官吏执行情况,报告皇帝决定黜陟、赏罚;亦有官吏被告发,平时即加处理的情况。②这里则是就特定诏令执行情况展开的监督,针对的是具体事务。事务则通过文字描述在文书——这里则是诏书——中,因此,监督也就转变成透过文书的书写与交流而实现,进而间接化,或可概括为“以文书为载体的事务型监督”。“书到言”乃是落实和体现监督的具体方式。③
监督的来源则根据事务下达的来源与层级。若是丞相、三公或九卿直接针对某个问题,对某地官员下达的命令,如《乙瑛碑》中的“司徒司空壬寅诏书”,负责执行的官员直接接受丞相或三公九卿的监督;如果是逐级下达的命令,则是逐级监督,直至最低一级的官吏,各级官吏对直接的上级负责。这种自上而下的命令—监督一体的管理方式或许就是“委事责成”的具体体现吧。是否可以说三公对地方行政形成“无责任体制”,也许还需斟酌吧。
这种监督的终点取决于事务的进展。具体到此事,到鲁相回报完卒史的选任情况,就应算处理结束了。最终落实到司空府的文书上,恐怕就是一事形成一组文书,附上一个如“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
事”(EPF22:36)一类的签牌而宣告处理终结,便沉睡在档案中了。因为孔氏宗人认为此事意义重大,将他们获得的往来文书刻于碑上,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