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发端于鲁相乙瑛上书请置,二府接到上书后经过调查,亦认为允当,复向皇帝建议批准。这两个举动落实在同一个文书用语“请”上。
碑文第2行出现了“请置百石一人”,所缺当为“卒史”。第6行又有“臣请鲁相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云云,第18行又有“乙君……请置百石卒史一人”。三句的主语并不一致,一、三是鲁相乙瑛,二为司徒与司空,但“请”字的含义却是相同的,均表示请求,对某种行为提出建议,通常是地位低者向地位高者提出。第三个“请”出现在碑赞中,可不论。
古人称“请”表示“求也”①、“乞也”②、“求请也”③,后代学者概括为“以卑承尊,有所启请”。④“请”所包含的乞求之意,不可理解得过于拘泥,相当程度上近乎礼仪上通行的“自卑而尊人”。文献、简牍、石刻等出现的“请”不仅君臣之间常见,亦广泛用于人际间的书面与言谈往来。私人书信头尾多用“××伏地再拜请”⑤,“请”意为“谒”,整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两人间未见得存在尊卑关系,此处“请”已经发展成敬辞乃至套话。
“请”字乃古今常用词,关于词性,语言学界尚有不同看法⑥,这里不拟涉及。如语言学家所示,“请”字最常见的一义是“请求”,是言者对听者提出建议或要求,或提出自己某种行为的建议,体现了一种人际间的互动。各类史料中常常见到臣下乃至民众以“请”的方式,对皇帝提出某种建议或意见。
不过,这类情况反复出现,次数之多,难以确计,多到令人习而不察,乃至熟视无睹的地步,几乎未见史家予以关注⑦,尽管语言学界对“请”字研究不少,讨论其语义,乃至句式的变化、与社会心理的关系等。①
“请”使用频繁,全部考察尚需时日,这里仅围绕君臣之间政务处理,包括官府文书中的“请”以及史书中出现的类似语汇略作讨论。
上述情境下的“请”均是提出某种行为的建议,后面均有表示具体动作或行为的动词或动宾结构。《乙瑛碑》中则是“请置百石卒史一人”,这种语句表达的是臣民对朝政的各种各样的建议。当时有一种文书称为“丞相御史请书”②,应该就是以提建议为主的文书。除了丞相御史请书,或还存在一般的请书。史家所说的“奏请”或“请”很可能是由此而来。
仔细分析,史书中向皇帝的“请”实分两类:一是奏疏或文书中实际使用了“请”字;二是史家或他人在转述中使用了“请”。后一类,文书中原先是否使用了“请”已不可考,既然史家概括为“奏请”或“请”,文书或言辞中一定包含了对皇帝的建议。
首先,陈请者下自平民,上到丞相、三公,普天之下的臣民均可。③秦统一后,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便是丞相领衔请求分封诸子为王。④齐人徐市等上书,说“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莱、方丈、瀛洲,仙人居之。请得斋戒,与童男女求之”。于是遣徐市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⑤
这是百姓给始皇建议而获准的例子。
汉代亦是如此。《后汉书·宗室·成武孝侯顺传》“(建武)八年……因拜(刘顺)为六安太守。数年,帝欲征之,吏人上书请留”(14/566),则是皇帝因吏民陈请而令官员留任的例子。
其次,陈请的事由亦颇为多样,可谓事无巨细,均可陈请。大到建议皇帝立太子、立皇后,如《史记·孝文本纪》元年正月,有司言曰:“蚤建太子,所以尊宗庙。请立太子。”同年三月,“有司请立皇后”;二年三月,“有司请立皇子为诸侯王”(10/419、420、423)。《史记·三王世家》详细记载了武帝时从议立皇子到最后庙立册封的诸文书,可见君臣间就此事的往复陈请、拒绝,最初的起意,则是大司马霍去病上疏的建议。①
陈请的事由甚至包括废立皇帝。《汉书·宣帝纪》载:元平元年四月,昭帝崩,毋嗣。大将军霍光请皇后征昌邑王。后“(霍)光奏王贺**,请废”,又议立宣帝。
又如设立、改变制度。此点在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就有明确规定: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罚金四两。
此律规定县、道官员若请求制定某种律令,要逐级上报,到相国、御史处,再审查是否应当定为律令,最后由相国与御史请示皇帝定夺,而不能由县道官员直接向皇帝请示。规定这一程序性的要求,层层上报,增加了审查的次数,其间亦会否定一些提议。这恐怕与减少皇帝的工作量不无关系。
《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由于下级官员陈请建议,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皇帝批准而成为“令”的规定在18条现存令文中占了9条。而由相国与御史(或御史个人)商议后奏请,或不经商议直接奏请,得到皇帝批准而成为令的,有6条。①直接由皇帝下制诏形成的令只有2条。②另外,湖北荆州纪南松柏一号汉墓出土的西汉木牍中有孝文帝十六年颁发的“令丙
第九”,亦是丞相提议“请令……”,御史奏请“御史奏,请许”,皇帝批准之后出台的。③
文献中类似例子见《汉书·食货志下》:武帝时,桑弘羊因物价贵,运输成本高,“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影响深远的均输之策就是出自大臣的陈请。
又如制定政策。《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二年冬,陈涉部下兵锋西至戏,二世大惊,不知所措,“章邯曰:‘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二世便是根据章邯的提议赦刑徒为兵来迎战。《汉书·食货志下》载:“有司言三铢钱轻,轻钱易作奸诈,乃更请郡国铸五铢钱,周郭其质,令不可得摩取豁。”亦是有司提出改铸钱的建议。
又如建议皇室的活动。《汉书·五行志中之下》载,建昭四年三月,雨雪,燕多死。谷永对曰:“皇后桑蚕以治祭服,共事天地宗庙,正以是日疾风自西北,大寒雨雪,坏败其功,以章不乡。齐戒辟寝,以深自责,请皇后就宫,鬲闭门户,毋得擅上。且令众妾人人更进,以时博施。皇天说喜,庶几可以得贤明之嗣。”谷永因天气异常,建议皇后加以应对。
又如兴建工程。《汉书·沟渔志》载:“自郑国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岁,而兒宽为左内史,奏请穿凿六辅渠。”
又如建议官员任免。《汉书·张释之传》载,释之为郎多年不调,打算回家,“中郎将爱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武帝时,公孙弘为丞相,对武帝说:“右内史界部中多贵人宗室,难治,非素重臣不能任,请徙(汲)黯为右内史。”①
又如重要案件的处理意见。文帝时,对于淮南王谋反,丞相张仓等说:“(刘)长有大死罪,陛下不忍致法,幸赦,废勿王。臣请处蜀郡严道邛邮,遣其子母从居,县为筑盖家室,皆廪食给薪菜盐豉炊食器席蓐。臣等昧死请,请布告天下。”文帝基本采纳了张仓等的建议。②早在高祖七年,就规定了郎中有罪耐以上要“请”,此后这类要“请”的人群不断增加,最终形成所谓的“八议”。③
陈请的事由又小到官员个人乞求田地。《汉书·张禹传》载:“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
复次,按照陈请内容与臣民职责的关系,可分为制度要求的,与见机行事式的陈请两类。
某些情形下出现的“请”是出于制度或律令的规定,此时“请”乃是请示,并非基于个人的建议,与本节所关注的不同。此类事务包括:动用州郡仓储赈济灾民④;朝廷军队,如北军的调动,哪怕是一两位秩次极低的军吏远赴西域,也要经过皇帝同意,为此,也要由长吏奏请①;对死刑的判决,亦需要得到朝廷的批准,需要“上书请”②;对于特定人群的犯罪的处理,也规定要“请”③。
更多的陈请则是臣下根据自己的观察或考虑而提出的,这些往往越出自己的职分。
再次,陈请的背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由臣民自主提出,二是获得君主的明确授意,或某种暗示,由臣下秉承上意陈请。
《汉书·刑法志》载文帝下诏除肉刑,并要求“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经过讨论提出具体律条,两人上奏言“臣谨议,请定律曰”云云,最后复云“臣昧死请”,文帝则“制曰‘可’”,批准了改动后的律条。这便是典型的据皇帝旨意来提供具体措施,形式上亦采用陈请的方式。此外,审理各种诏狱毕,由臣下提出判决的具体建议亦是奉行明确的诏旨。
汉代皇帝常下诏天下上书言便宜,此时的应诏者很多便会提出许多建议。著名的贾让《治河三策》便是哀帝时应诏提出的上奏。
有些事情君主想做,又不便明说,自有善于察言观色的臣下替君主出面。《史记·吕太后本纪》载:“太后风(讽)大臣,大臣请立郦侯吕台为吕王,太后许之。”(9/401)七国之乱初起,丞相等劾奏晁错,请求处以腰斩,亦是事先得到景帝的暗中同意。①武帝时好兴利,张汤“丞上指,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①,均是此类。
不过,尚有很多陈请是臣民自主提出的。前引《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由郡国陈请的均是此类。景帝时晁错“请诸侯之罪过,削其支郡”。结果,“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莫敢难,独窦婴争之”,应亦是晁错个人根据当时朝廷与诸侯国的形势而自行提出的。朝臣之外的臣民的陈请很多当属此类。
最后,陈请的结果,有采纳与不采纳两种。有时,最终虽获准,但是经过几番文书往返,此种往往与皇帝个人或家庭事务有关,如前述立武帝子为王一事。《史记·五宗世家》载胶西王刘端“数犯上法,汉公卿数请诛端,天子为兄弟之故不忍”,显然,武帝并没有听从公卿的建议。处理宗室犯罪时,皇帝往往因私情而否决公卿根据律令提出的处理建议。
此外,国家事务上有时也会遇到此种情形。《后汉书·马援传》载其建议铸钱事则颇见臣下建议的毅力。“初,援在陇西上书,言宜如旧铸五铢钱。事下三府,三府奏以为未可许,事遂寝。及援还,从公府求得前奏,难十余条,乃随牒解释,更具表言。帝从之。”若非马援一再坚持,其建议也就不会获得皇帝同意并付诸实施。
上引晁错建议与马援上书事均表明,臣下陈请有时皇帝难以决断,还要经过公府集议,如果未获准许,则不会报请皇帝批准。但是否所有臣下的陈请均需要经过集议,恐怕与臣下上奏所采用的文书形式(章、奏、表,还是封事)、进呈渠道(通过公车司马还是尚书、谒者,或直达皇帝)②、上奏者的身份以及内容的重要性等有关。不过,因史载往往对此类信息省略过多,细节多已难考。
文献中还可以看到一种特殊的“请”:自请。一般的“请”是向皇帝提建议,建议的预期实行者是皇帝或朝廷,而“自请”则是自告奋勇,建议者自己向皇帝要求由自己来承担某项任务,或在自己辖区、权限内完成某种工作,这类“自请”往往出自史家的概括。如武帝元狩四年,卫青、霍去病出击匈奴,“(李)广数自请行。天子以为老,弗许;良久乃许之,以为前将军”①,便是一例。
以上只是扼要概括了秦汉时期臣民向皇帝陈请来提出建议的情况。因传世史料有限,无法系统了解不同皇帝统治下,这种建议出现的次数与影响。但无论如何,无法否认其广泛存在与影响。
《乙瑛碑》文书中的两个“请”字,亦要放在上述背景下去认识。文献所见,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建议为主,此处则是首先向三公提出,经三公审查后再请求皇帝批准。郡国属吏员额由律令确定,鲁相乙瑛欲增置一卒史,等于变动律令,属于改变制度一类的建议。按前引《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此类事务要由“二千石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
乙瑛的上书呈交给哪个机构,碑文无明示,但据第二件文书鲁相平等的回复是“上司空府”(第15—16行),最初很可能是司空府②,而非二府或司徒府。恐与司空前身御史大夫的职掌有关。秦与西汉的御史大夫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律令草案、保管律令,并监督律令的执行①,虽改名司空,但旧有的职掌恐还保留。此事涉及律令,故先要经其审查。又因事涉祭祀孔子,职属太常,太常又归司徒所部,故上书经司徒、司空二府调查、审议后,联名上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