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的社会,其实就以一个人情的社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有许多种办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审判,比如请皇帝下个诏令啦、上书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于心不忍高抬贵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官的品级来抵罪,或者用钱抵罪,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就是这么多的减刑手段,却是有十类人是什么样的办法都不适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无法赦免,究竟是什么人竟然如此不遭人待见?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收到如此的境遇呢?
这就是十恶不赦之罪,今天的古案今说,咱们就来说说这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
那“十恶”指的是什么呢?
“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当然不是了,肯定比这个要严重的多。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这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进行减刑时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则。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最早出现在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先前所说的一些可以减刑的法定门道。但是《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十恶”究竟是哪十类恶棍?这十类恶棍做了一些什么事才够得上不赦的“十恶”呢?
首先,对于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来说,最不能忍受的,就是直接对他们做一些“小动作”,什么“小动作”呢?
首当其冲的,就是百姓造反了。所以“十恶”的第一条,就是“谋反”,很好理解它的意思,就是指企图推翻朝政的行为。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之后的两条也是大同小异,谋大逆,是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是指背叛朝廷。
其次,也是“十恶”之中的主要成分,就是触犯人伦道德底线的一些出格行为,这些行为,凡是有自己人格尊严的人,都不会允许这样的行为发生,下面一一列举:
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的行为。
不道,指杀一家无辜百姓达3人以上,或者是用肢解身体等残酷手段致人死亡的举动。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道德,更是跨越了做人的底线,人到这份上了,和野兽有什么区别呢。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最后还有一个著名的罪名,叫做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的行为。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这也是皇帝维护权威的看家本领,你对皇帝尊不尊敬,皇帝说了算,皇帝说你冒犯了他,你没冒犯也只能当做是冒犯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于是拿这招收拾起看不顺眼的官员来,那是一抓一个准,当官的都怕你,皇位才坐得安稳。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十类恶棍的十种恶行,更是威胁到整个封建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秩序,如果任其发展,人与人之间到没有什么道德可言了,可以说人类社会直接退化到了原始时期。
因此,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历史上,文学作品中第一次出现“十恶不赦”这个词,是在元曲大家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里:“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其实将这“十恶”放到今天,一样不能赦免这些罪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这十类行为都制定了十分严重的罪名和适用刑,可见,不管人类社会如何发展,有些东西其实是共通的。
现在呢,已经没有了十恶不赦的大罪,但是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