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一直是个敏感问题,它影响到每一位公民的收入。今天的古案今说,咱们就来说一说历史上的这些税!
这个税收有什么作用呢?
税收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法,可以用它来增加国防建设,用它来兴办教育。当然对富有者征税,还可以达到平抑社会贫富差距和扩大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
这种所谓的调解贫富差距的税收也被称作财产税。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汉朝,我们的祖先就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实施了一项法令,这项法令,当时称作算缗令。这其实就是中国最早的财产税。
早经过长期的战乱,新立的大汉王朝面临的是一个百废待兴、民生凋敝的局面,为了发展国力,汉初的领导者以黄老之学作为指导思想,无为而治,实行一种较为自由的经济体制,由此经济蓬勃发展,几十年间一跃成为世界一流的超级强国,是“文景之治”盛世形成的主要原动力。
可是,自由经济体制的背后,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度不均,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大儒董仲舒曾在给汉武帝的信中曾说道:“(当今)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可见当时的情景。
并且在汉武帝时期,可真是没少折腾。北征匈奴,西通西域,东伐朝鲜,南抚夷越,国家发动了一系列历时长久、规模巨大的战争。
其中,武帝一朝对匈作战持续时间之长,战争规模之大,可谓空前绝后。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元朔四年后七年时间里,仅筑卫朔方、赏赐将士等军费开支,就达到了二、三百亿。要支持如些庞大的军费开支,单凭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是不可能的。
为此因此汉武帝在经济领域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利用国家政权干预、管理战时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对匈作战。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盐铁官卖、均输平准、改革币制、算缗告缗、增加算赋甚至卖官鬻爵。
但是这些收入依旧无法缓和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武帝将目光瞄准了已经“养肥”的商人阶级。
武帝选择拿商人阶级开刀不是没有缘由的。中国古代是以农立国,一向就有重农轻商的传统,把农看做是本事,把商看成是末业。到秦汉大一统的时代,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更是不能容许商业的畸形发展。因为商人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尤其是富商大贾,肆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这样就破坏了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先秦以来的一些地主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大都主张重农抑商,并进一步形成秦汉两代的重农抑商政策。
一般商人掠夺农民的主要办法,是在买贱与卖贵之间进行勒索。一方面,小农经济薄弱,经不起任何风浪,国家的急征暴敛、私人的债务,以及婚丧、疾病、凶荒等等,都强迫他们把自己的产品“半价而卖”。而另一方面,当农民迫于饥寒,急需粮食、种子、衣服之时,商人又以加倍之利售予。
高利贷商人往往兼有两重身份,他们在市场上是商贾,到农村又变成了地主;放高利贷是他们剥削农民最残酷的一种方式,利息至少是“倍称之息”,即一倍,有时可以高达十倍。农民一旦落入高利贷的罗网中,往往被迫卖掉自己的田宅和子女。这种情况必然要激化社会矛盾,甚至会引起大规模动乱。
另外,还有一种垄断盐铁生产的手工业主兼商人。盐铁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谁控制了这种营业,谁就能变成豪富。例如咱们前边的节目提过的,大文学家司马相如的岳父卓王孙就是以冶铁起家,有奴隶千人,田池射猎之乐,可以和皇帝相比。临邛还有程郑,亦以冶铸致富,其家产和卓氏相等。南阳孔氏以冶铁致富数千金。而鲁人曹邴氏以冶铁富至巨万,不但是个大冶铁业主,而且还是个大高利贷者,其赊贷的范围遍于全国。以煮盐致富,较为著名的则有齐人刀间。他利用奴隶生产,富至数千万。这一类大工商业主剥削的主要对象依然是农民,他们通过工商业赚来的钱,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而变成地主。
“商人兼并农人”,将大量的土地收归己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生计,没有了生存的资本,就成了社会动乱的祸根。
汉武帝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巩固封建统治,加强对匈奴的防御和反攻力量,他开始重用“兴利之臣”,并决定首先向商人开刀。这就是元狩四年,武帝根据御史大夫张汤和侍中桑弘羊的建议,颁布了打击富商大贾的算缗令。
什么是算缗令呢?
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征税。算缗的征税对象是商人的“物”,即是对财产征税。每二千钱抽取百二十钱。
按说,这样的税率按说也不算太高啊。
您别着急啊,这才是这笔税的一部分。
除了财产税外,还要征收的车船税,每辆二百四十文。船五丈以上,统一征收一百二十文。
您看,这和咱们现在很像,房屋的契税和车辆的车船税,是非常相似的,像我这样有房有车的人看来都跑不了。
现在,我们国家刚刚修改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个人所得税从两千元上调到三千五百元作为起征点。也就是说更多低收入的人可以免征所得税,而高收入的人根据其收入的高低,税率逐渐提高,从而达到调解贫富差距的作用。
可是让交这么多的税,那些财主们谁愿意这么乖乖地把钱拿出来,白白上交给国家呢,所以汉武帝的算缗令一出台肯定会遭到大工商业主的激烈反对。今天咱们的古案今说,就来说说,古人是如何逃税的,而逃税之后,又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其实,在汉武帝初期,汉武帝树立了一个纳税光荣的楷模式的人物,希望通过这个人的所作所为,带动其他人一起光荣纳税。
这个典型叫卜式,卜式是一个经营畜牧业发家的洛阳商人。
最初他只有羊百余头,十几年间,增殖十倍,置买田宅,成为豪富。早在汉与匈奴开战之后,卜式慨然上书,自愿捐出家财的一半,用作边防使用。武帝颇为惊异,派遣使者问卜式:“你是想当官吗?”卜式回答道:“我从小就是一个放羊的,不懂当官,不愿意。”使者又问:“那么你是有什么冤情,需要朝廷来替出洗清吗?”卜式答:“我平生与人没有什么争执,乡里关系和谐,没有冤情。”使者又问:“那么既然这样,你到底想要得到什么?”卜式说,“天子讨伐匈奴,国民自当有力的出力,有钱的出钱,只有这样,匈奴才可被灭。”
后来,卜式几次要求把自己的财产捐给国家。到了“算缗令”公布的这一年,卜式又向朝廷捐出二十万钱,以济国家之急。武帝听到后,当即对他特别嘉许,拜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同时布告天下,以示百姓。后来还让他当上了仅次于丞相之位的御史大夫。
这个典型树立的,够标杆的!
尽管有卜式这样的例子,然而榜样的力量却很有限,商贾们仍然无动于衷。这件事让武帝十分不高兴,为了将算缗令贯彻到底,武帝想出了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于是颁布了告缗令。
汉武帝之前先实行了一道“算缗令”,就是征收财产税,这又来了个告缗令,这是什么意思啊?
所谓的告缗令就是鼓励举报,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这好多富人都要遭殃了。
这个“告缗令”等同发动了一场““挑动群众告发群众”的“人民战争”,此令一出,几乎所有中产以上的家庭全数被举报,社会秩序顿时大乱。朝廷内部对这一法令颇多非议,武帝不惜用杀戮的办法来对付所有的反对者。这场举报运动持续推行三年之后,“告缗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都被告发抄产,政府没收了难以计数的民间财产以及成千上万的奴婢。据统计,告缗令推行期间,政府没收了上亿的财产,以及成千上万的奴婢。
整个“告缗”运动轰轰烈烈延续近十年,从京城至全国各郡县。全部田地收归国有,成了名符其实国有劳改农场,犯法“商贾”家属被押到自己买来的田地作劳役,为大汉朝作无私奉献。又把六十万犯法“商贾”囚徒们送往朔方(今内蒙古杭锦旗北)囤田劳动改造,为大汉朝守边防御匈奴。
商贾们拿暴利,当爵爷的梦破灭了。按桑弘羊建议,全国各郡县成立均输与平准机构,对各种商品物质实行统一调配,及对商品价格进行平抑调控。原来归属各郡县诸侯王及大官员们手中物质,全部归入中央,成为朝廷统购统配物质。
像卓文君父亲那种钢铁大王就再也没有了。
此时,市场进入了一个童叟无欺商业时代,商贾们不敢对自己财产隐瞒不报,更不敢偷税漏税。
这场清查运动,功劳最大的当属廷尉张汤。
张汤承担法律层面上,设计出有针对性法律条款,并提出把被告者的一半财产奖励给告发者。使整个运动有法律强力支持与保障。告发者因能得被告者一半财产,知情民众争先恐后检举揭发,使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
不过,这个张汤也没有逃过这场大难,来了个作茧自缚。
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张汤成了这场运动牺牲品。有人告发他出卖国家机密,勾结大商贾从中牟取暴利。在狱中,张汤被迫自杀。当家人要借钱厚葬,其母坚决反对,令草草下葬。此事引起汉武帝高度怀疑,下令追查。官员们到张家彻查,其家财产仅值五百金,全部来自俸禄。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如此大清官。震怒的汉武帝下令对张汤案,翻案重查。查出赵王因个人拥有的铁矿山,被张汤收归国有极为不满,暗中唆使李文,朱买臣,王朝,边通对张汤进行诬告陷害,四人均被处死。
汉武帝还不解恨,以长官管束部属不严为由,把丞相庄青翟抓入狱中,令其引咎自杀。又怜悯张汤无辜,把张汤儿子张安世召入朝中为官。张汤家因祸得福,走向家族官场辉煌,连续七代人在汉朝任侯爵以上高官。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汉宣帝的十一位股肱功臣,位列第二人就是张安世,被画像列于麒麟阁供后人膜拜。
在民间集体破产的同时,国库为之一饱,汉武帝满足了他的战争预算,但是,这个政策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整个帝国经济发展的前途,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中产阶级全部破产,帝国经济由盛转衰,不复文景之治的盛况了。
这个惩治偷税漏税,自古就有,汉武帝这种做法只是其中之一,比如朱元璋干的就更绝了,他的三个女婿因为偷税漏税,直接就被杀了!女儿当了小寡妇,自己也不心疼。
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