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在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总讲究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句话用一句成语概括就是息事宁人。
以呢,中国的历史上也出现了很多的和事佬。
在法律上,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还有个官方的名词叫息讼。下面咱们就来讲讲和事佬们息事宁人的故事。
明初,有个叫吴履(字德基,兰溪人)的人,当时正好任南康县丞。这个吴履就是刚才说的那种“和事佬”。
有个叫王琼辉的平民和村中富豪罗玉成结成仇家,于是王琼辉就抓住罗玉成的家人狠狠地将其家人鞭打、侮辱了一顿。
罗玉成的兄长罗玉汝,也不是省油的灯,他十分愤怒,就集合了一千多青壮年围住了王琼辉家把王琼辉抢走了。
王琼辉一个人哪打得过一千多人,只好束手就擒。他们把王琼辉捆绑起来,走在半路上,用棍棒乱打了一顿,把王琼辉打得奄奄一息后,才把他放掉。
王琼辉兄弟五人来到县衙告状,他们断指出血,发誓要与罗家拼个死活。
吴履就考虑到此案牵扯上千人,不便就势处理。于是吴履把王琼辉召来,对王琼辉说:“当时只有罗氏一家围困你家吗?”
王琼辉说:“不是的,一千多人呢。”
吴履说道:“这一千多人都欺辱过你吗?”
王琼辉答道:“只有几个人。”
吴履又说:“你只怨恨几个人,却牵扯到一千多人,何况众怒难犯,如若不顾生死,把你们全家都杀了,既便把罗氏一网打尽,这对你又有何益处呢?”
王琼辉终于明白吴履的用意,叩首听从县衙的安排。吴履于是抓来四个棒打王琼辉的人,就在王琼辉的面前,仗责好几十大板,直到血流至脚后跟,还把罗氏召来向王琼辉下跪认罪。就这样,这件事情才平息了。
不过说实话,这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了,你如果真抓了一千多号人,投进监狱,那估计监狱就被撑破了。
这样的故事,还有很多。
比如,明朝时,有个叫叶南岩的官员,他任蒲州刺史时,有一群人哄闹着要到州府告状。其中一人血流满面,受了重伤,脑袋几乎裂开了,即将死去。原来这也是一起两个家族因为一点小事而发生的大冲突,参与者甚多。
叶公看后心存不忍,当时他家中有治刀伤的药,他便起身到屋内亲自捣药为伤者敷上,而后叫人把他抬到官舍,委派一个谨慎厚道的差役和幕官看护,吩咐道:“应善加看护,千万不要让其受风寒,此人一旦死了,是你们的责任,伤者家人不准靠近。”
于是叶公稍加审核,把其仇人打入牢狱,却释放了其他的帮凶。叶公的一位朋友问他这是何用意,叶公说:“凡人们斗殴,总没有好气。如果不救了那人,就会死去。人一死,就要另一个人偿命,如此死者的妻子成了寡妇,儿子成了孤儿,且牵连若干人员,这不止一人家破。如果受伤者好了,当就成了一起殴打案件,再说现在外边伤者的那帮亲戚都急眼了,恨不得想打赢官司,即使自己的受伤的亲人死了,也心甘情愿。所以我不让其家人靠近他。”
没过多久,伤者痊愈,官司也就此罢了。稍加调停,就保全几千人、几千家,这难道不是大智大慧吗?
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因为邻居啊,路人啊,还有什么买卖纠纷这些事出现很多的矛盾。很多人动辄口角,还时常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像这两个故事一样,又找来了很多亲戚,参与斗殴,这些都是不文明的行为。一旦这样就极其容易产生诉讼。
这种诉讼的调解,可谓是历史悠久。而真正出现这些事的时候呢,我们历代的官员的指导思想是,绝对不能再将矛盾扩大化。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乡啬夫的职责是“职听讼”,就是验问调解以息讼。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调解的方式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民间调解由基层社长负责对邻里间民事纠纷,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不能再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现代司法中对于调解这些事情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现在的调解,可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呢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最后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的,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而现代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在诉讼中,受害人和被告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也就是一种赔偿协议,那么法院也可以酌情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不过,咱们遇到纠纷还是要冷静,千万不要脑袋一热,就干出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来,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