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成帝咸和年间的某一天,朝中发生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案件,国库里丢失了三十几匹布。说它不大,这只不过就是一件普通的国库失窃案而已,说它不小,是因为这个案子引起了朝臣们的一场争论。
案子很快就告破了,盗窃者是一个小官吏,名字叫邵广,廷尉府按照律法给邵广定成了死罪。
邵广有两个年幼的儿子,长子十三岁,叫邵宗,次子十一岁,叫邵云。这两个孩子年纪虽小,却是极有见识和主意,也非常的孝顺,当他们得知父亲被定了死罪,立刻跑到朝堂门外敲响了“登闻鼓”。
两个孩子跪在朝堂门外,声泪俱下,苦苦哀求朝廷法外开恩,他们情愿自己没身为官奴以赎回父亲的性命。
很快就有人把此事上报给了成帝司马衍,得知两个孩子的孝举后司马衍动了恻隐之心,他想起了西汉文帝时期缇萦救父的故事,打算给邵广减刑。
在第二天的朝会上司马衍对众大臣们说出了他的想法,刑部尚书右丞(相当于部长助理)范坚出班禀道,“启禀陛下,朝廷若是给邵广减刑,就等于默许了这种替父顶罪的办法,以后逐渐就会形成一种惯例或者制度。天下做父母的哪个没有子女?犯了罪的人,为了避免受到死刑的惩处,就都会让自己的子女来顶罪,今天我们同意了邵宗邵云的请求,明天就会有更多的邵宗邵云提出这样的请求,到时候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答应人家呢?如此一来,朝廷的法度不就形同虚设了吗?万万不能开这样的先例啊。”
有朝臣说道,“汉文帝受感于缇萦的孝心而宽恕了淳于意,古人早已有此先例。”
范坚立刻反驳道,“汉文帝释放淳于意并不完全是因为缇萦的孝心,要知道淳于意的案子本身就是一件冤案。”
又有一朝臣说道,“圣人有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何圣人要提倡隐?一个隐字里面有着说不尽的亲情和仁孝。邵广一案正是明示我们圣朝以仁孝治天下的最好契机,因而微臣以为应该给邵广留出一条生路,将他的死刑改为钳徒,两个孩子收为官奴就可以了。”
范坚又反驳道,“邵广身为朝廷命官盗窃国库财物其为不仁,对不仁之人哪有孝字可言?父母自己犯了罪,却让年幼的孩子去顶罪,请问做父母的仁慈之心何在?圣人也曾经说过:‘父慈子孝’,若是有不愿去替父母顶罪的子女难道我们就视这些子女为不懂得孝顺的禽兽吗?恐怕圣人也不会同意我们这样做吧?”
范坚的一番慷慨陈词让司马衍犹豫不决了起来,范坚继续说道,“退一步讲,就算我们答应了邵宗邵云的请求,可是他邵广死罪虽免,活罪难逃,还白白让两个无辜的孩子失去了终生的自由,何苦呢?况且,邵宗邵云敲‘登闻鼓’之时已向天下人昭示了他们的拳拳孝心,他们将来肯定会受到人们尊重的。”
范坚的这番话终于使得司马衍下定了决心,即刻下诏处死了邵广。
看来,任何的人情都是不能左右法律的,谁求情,无论有多可怜,都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过,虽然人情不能左右刑法的处罚,但是法律还是规定了几种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法的处罚。
比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叫预备犯呢?
就是对于犯罪已经准备开始实施了,但是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继续进行犯罪的,这就是预备犯。
还有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大家看,这就是所谓的可以减除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不过,不管能不能免除处罚,犯罪都会给自己的家人造成极大的困扰,所以,还是在实施犯罪前,多想想自己的家人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