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民间,有这么一些人,他们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的治安,而官府对他们往往却没有办法,这些人就是市井流氓。

市井流氓常常打群架,横行市井,以暴力诈取市井百姓的钱财。

宋代流氓时常在城市里欺行霸市,入城小农常常受到了他们,动辄打人,而且打人的拳法还自成一派,号称“社家拳”。

南宋时期,还有一批流氓,专门踢当地居民的门,打人,要钱。即使受害者告官治理,也毫无作用,以致其害益甚。这类流氓活动,在当时也有专门的称呼,称为“打聚”。

大概也正是因为流氓善打,所以流氓当中的确有不少颇有点拳脚功夫者,即使这种功夫不过是花拳绣腿,在真正的武林高手面前,只好乌龟缩头,连大气都不敢喘,然对付手无寸铁的百姓,还是绰绰有余的。《水浒传》中“破落户”西门庆,其实就是这类流氓的代表。动不动就打人,在街上如山神恶煞一般,这大概就是人们对流氓的基本印象。

明代成化年间,在长江沿岸,上自九江,下至苏州一带,就出了一批凶恶流氓,在大白天公然撒泼,“殴打平民,抢夺财物”,有时甚至将人打落水中,伤人性命,其凶顽放肆的程度,犹如强盗一般。(《皇明条法类纂》卷三四,《沿江等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照在京事充军为民》)

当时,北京的流氓也极凶暴刁泼,专以打人为生。他们时常拿着流星锤,有时携带匕首、尖刀,藏在身上,欺男霸女,欺打平民。有时碰到地方上的大户解送各项钱粮到北京,这些流氓凶徒就乘机抢取财物,稍有不从,动辄就打。

流氓这种“打”,通常情况下是对一般平民百姓的,然而有时流氓之间也发生冲突,出现互相仇杀的局面。如在江苏太仓沿海一带,就有一些流氓以贩卖私盐为业,继之则结党行劫,最后导致“互相仇杀”。

咱们天津管这些流氓,叫混混儿,他们经常打群架,以显示自己的实力,也算是耀武扬威;上海的流氓,叫白相人,他们也常在茶馆中“吃讲茶”,也就是黑社会谈判,如果言语不和,最后也诉诸武力,靠斗殴解决问题。而流氓与流氓之间的寻仇打殴,比起流氓殴打平民来就更为凶惨了。

清代,松江青浦县周浦西六里,名苏家桥,此地就有一些流氓,时常扰乱社会治安,还动不动就斗殴,有时他们内部也发生一些流氓群体之间的群殴。据载,苏家桥一带,比较有名的流氓有陆寅、王六等人。有一次,他们拦路抢劫了一客商的米,被周浦镇乡兵擒获,就地斩首。周浦镇地方虽小,但流氓的“打降”活动却极多。镇上大富之家不多,而小康之家确也不少。镇上的人获知此事以后,知道苏家桥的流氓会前来寻衅报复,于是一些人就组织起了民兵,把镇一分为四,每铺之富商店铺,或两数,或钱数,各就其地,每日民兵把守。有的地方甚至架起了大炮。而这些招募的民兵呢,也无非是一些流氓,因为只有他们出现,才敢出头露面,所以当地百姓才将安危寄托在他们身上。在当时看来,作这种抵御流氓的准备是完全必要的,不久,苏家桥的流氓却真的纠合梁家角并塘口等地的流氓,前来周浦镇报仇,“三更时分,东西发号炮,各家惊愕”,这场混战,实际上是一次乡镇流氓之间的大斗殴,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这越听越像郑伊健演的古惑仔啊?

这些“打降”的流氓,原是明代存在于三吴一带的流氓组织,其间的参加者都是一些职业打手。这种组织至清代仍存在。在清代流氓中,也有专事打架的“打手”。打行的头儿一般善于拳勇,他的部下都是一些少年无赖。

这些打手,有些被豪强豢养,成为他们的爪牙;有些本身就是游手好闲之徒,平常日子轮叉舞棍,遍游街市,无恶不作;有些就自称“枪手”,参与地方械斗,受雇做打手。

在杭州,由打行中的打手所参与的打降活动非常猖獗。如雍正三年(1725),杭州的土棍董御天在仓桥面铺因赊欠面帐而与铺主发生争吵,就纠集一大批流氓,连续打砸倪四、许云先、王长善、徐云乡四家面铺。

就连当时的北京城里,流氓斗殴之事也时有发生。如光绪十三年(1887),在正阳门外煤市街一带,就常有“聚众斗殴、放洋枪、砍伤人口之事”。参与这些斗殴的流氓,最著名的是恩瑞,绰号“恩四大王”,还有林世生,绰号“活判官”,而手下的同党则很多。

这帮混混要是放到现在应该判什么罪呢?

寻衅滋事罪啊!这个罪就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流氓罪?够形象的吧?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