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成吉思汗,的确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他统一了蒙古,统帅蒙古铁骑,鞭笞天下,威震四海。所建立的蒙古帝国,其疆域之广,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是西方人眼中的“上帝之鞭”。

很多人认为成吉思汗只凭蒙古帝国不足千万人口的蛮力就征服了数以亿计的生灵,但是成吉思汗难道只是一个没有智慧的屠夫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来看一下成吉思汗在法律上的贡献就能知道成吉思汗的功绩了。

公元1206年,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在斡难河(今鄂嫩河)源头召开库里尔台大会,即蒙古大汗位,号“成吉思汗”,国号“大蒙古国”蒙古草原结束了长期混战的局面。由此,史上版图最大的帝国,蒙古帝国就此诞生。与蒙古帝国强大的武力相比,与帝国成立的同时颁布的法典却尤为低调。

这部法典,是世界史上第一部宪法刑法典,这就是《成吉思汗法典》,蒙语叫大扎撒。作为蒙古帝国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典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涉及基本法、国家制度、社会管理制度、役税制度、驿站制度、军事法、行为法、诉讼法等。共六十五条。是由成吉思汗颁布、实施、修改而成的具有社会规范性、普遍约束力的训言和命令的总称。用畏兀儿文字写在卷帙上,“是蒙古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在此之前,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依旧是对各种具体行为进行规制的社会规范。成吉思汗却以法律的形式,明文对国家权力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划分,将行政权及司法权分开,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体制度,这种以两权制约的判例制度,比英国19世纪的判例制度早约600年。因为《成吉思汗法典》的内容与近代宪法的内容性质相似,所以有专家就称之为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法典。

法典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法典》颁布以前,蒙古社会属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不稳定、松散的部落社会,没有法律,没有文字,依靠古老的习惯法维系部落内外关系。

《法典》为当时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与部落统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确立了大蒙古国的政体、国家权力分配制度、民众的基本权利义务,构筑了大蒙古的基本社会秩序、基本伦理关系和基本道德准则,可以说“《成吉思汗法典》从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

有读者会问,你说的这么热闹,这法典里到底有什么内容?

成吉思汗大扎撒对基本伦理关系、基本道德准则、基本社会秩序、基本社会关系、基本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他就规定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是肯定要倒霉的!

《法典》还规定了“蒙古七刑”:死刑、流放刑、杖刑、鞭刑、罚没刑、耻辱刑和监禁刑,这些刑种有轻有重,宽严相济,构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刑罚体系。《法典》的刑罚具有严厉性特点,但同时又不失宽仁。如在鞭刑、杖刑行刑过程中,处罚的基数为7、17、27,这样规定是因为本应处罚10、20或30,但是统治者恩威并济,觉得应该“天饶你一下、地饶你一下、我饶你一下”,这就是著名的“蒙古减三罚则”。

有意思的是,法典及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极为严厉的处罚:第五十六条,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第五十七条,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第五十八条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

由此可见,成吉思汗也是要搞“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一理念的确十分先进。

更有意思的是,法典甚至对“同性恋”这一亘古不变的热门话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男子之间**的,并处死刑。”这样的条文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里,的确让人瞠目结舌。

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是对信托制度的规范:“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国内商业发达而委托人玩忽职守者太多,还是因为征战的首领将士也要发财,受托人乱搞会动摇军心?不得而知。如今那些证券和投资公司主管、国企经理人,若受这样的严刑峻法约束,不知我们的经济秩序将如何?

《法典》最高明、最有现代性的内容就是宗教宽容:“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在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征服范围,现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都已具有相当大的势力,还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萨满教,还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较小族群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门。

这真是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有点国家宪法的味道了。既然说到了宪法,我就给大家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什么样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04年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