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唐太宗李世民,那可以说是非常了得!人们甚至忘了唐朝是他的父亲李渊开创的,而都以为是李世民开创的。那么唐太宗对于司法的贡献有哪些呢?
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个故事!这个故事记载于《资治通鉴》上。
公元632年,唐太宗李世民亲自审查复核案件,当然主要是死刑案件。皇帝亲录,一则说明唐朝时期,对人生命的尊重;二则是皇帝不放心底下这些干活的;但最主要的,恐怕还是这乃一项生杀予夺的大权,绝对不可旁落,因此,历朝历代都有皇帝钦点死囚一说。
好在唐朝时期,全国死囚犯并不多,唐初改革隋朝律法后,减少了很多死刑条文,据记载,贞观初时,有几年,全国的死囚犯还不足百人。就是到了632年,全国的死囚犯也仅为390人,而到皇帝这里的也就30多人。
太宗在审查案件时,看到应判死刑的这些人面黄肌瘦,很是可怜。这点要说说,古代能到皇帝那里钦点的死囚,都是经过了层层审查,受尽了各种刑罚。
大家要知道这些刑具与体罚,不是现代意义的刑罚,而且也被关押了很长时间,加上长途解运,肯定多数都是那个样子。
太宗看到这些人,下了一道让全国震惊的圣旨:全体已决定执行死刑的囚犯,一律放回家,与家人团聚,一年之后的秋天来京城执行死刑。
这30多个死囚和满朝文武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太宗又下了一道命令:把全国的死囚,都放回去,来年都到京城,一起开斩!此令一出,全国哗然!
这些死囚白高兴了!
我想当时肯定有很多人担心得要命:这些死囚可都是一些杀人越货、强盗无耻之徒,一旦放纵,岂不天下大乱!而更为关键的是,这个命令,没有附条件,没有保障措施,也就是说,没有警察跟着,也没有当地派出所监视,这300多号人,就在家里享受了一年的“最后时光”。
尽管历史没有记载,我想当时肯定会有大臣去向太宗皇帝进谏:请收回成命,否则国将不国!到了宋代,欧阳修老先生在说起此事时也认为,这个命令过于草率,考虑得不周全。
但想想,其实并非草率,按当时全国人口,应在五六千万以上,这么区区390号人,能怎么样?况且,按当时的编制,州府以下管理机构就有四级,管理是相当到位的,全国这么多州府衙门,管理一两个死囚,还不是轻松。
另外,还有一个心理问题,对于这些人来说,幸福来得太突然了,恐怕没有多少人去动其他心思,而且,这些人也根本不知道,皇帝就是这样无条件地放他们回家,没有监督。于是乎,这390个死囚就在家好好的养了一年。
有人认为唐太宗作秀,明年要不就是太宗把这事忘了,要不就是太宗派人把这些囚犯都给抓回来!
但是事件的结局却让人大为意外!在贞观七年,也就是公元633年,去年放回去的全国死囚390人,没有人带领,也没有人监督,都按时从全国各地来到长安,没有一个逃跑或隐藏的。
这些人不知道是去赴死吗?这些人不知道逃跑吗?
在赴死的路上依然如此诚信,如果不是记录的虚假,那就是基于一种信任。而这种信任也得到了最高的奖赏,这些人全被唐太宗赦免了!故事终于有个完美的结局。
其实,刑罚就是为了让人改过自新!但是一些实在罪大恶极的人,被判处死刑,那是为了给坏人震慑!也是还百姓一个公道。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唐太宗是最早抱有不要轻易判死刑,而给死刑犯机会的皇帝了。
唐太宗的作为还牵扯了另外一个法律的概念,这就是赦免!
赦免又分为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那么咱们新中国是否实行过特赦呢?
有过,不过是对一些专门的人士,比如中国就先后对被俘的二十五名具有战犯性质的国民党将领实施过特赦,让他们经过洗礼后,可以重新回到人民的怀抱中去。这就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