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我们的路况错综复杂,那是由于汽车越来越多了。每个驾驶员拿到驾照之前都要经过严格的考试,特别是交通规则的考试,那是十分重要的。可古代有没有这样的交通规则呢?古人出行的安全又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呢,这一节的古案今说,咱们就来谈谈相关的话题。

上来,我先给大家猜个谜语,古代交通事故,打一个成语。

没错,谜底就是人仰马翻!古人的主要交通工具都是马或者马车,遇到了交通事故还真是人仰马翻。

这个交通事故可是大事,人命关天。可谓是车祸猛于虎也,不过古代也有交通事故吗?

肯定地说,古代也有交通事故,当然汽车古代绝对没有,但人仰马翻的交通事故也是时有发生。

公元762年,50岁的唐肃宗李亨在宫廷政变中惊忧而死,同年,他的长子李豫登基。刚刚即位不久,唐代宗李豫上台后,是个烂摊子,当时就忙得焦头烂额。而对于遥远的西州(今新疆吐鲁番),他当然没有可能去关照。在那个地方就曾经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

高昌城是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也是此间最大的国际商会。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这里也成了商家看重的地方。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大门口的大道边。6月的高昌城,天气已经很热。有个百姓叫史拂,他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8岁。

两个孩子就坐在店前路旁一边乘凉,一边高兴地玩耍。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大祸正在慢慢降临。

康失芬是一名来自处蜜部落(粟特人)的雇工,他的雇主名叫靳嗔奴。这一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运几个来回之后,可能是由于筋疲力尽,倔强的牛也渐渐不听人的使唤,于是不幸的事发生了。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

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也有生命之忧,因为她的腰骨损折。

这可是重大交通事故,这一事故会怎么处理呢?

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态度,跟我们今天现代人所遇类似情况如出一辙:打官司。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很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突发性的意外事件,有时难免也会造成交通肇事的情况。可能你会觉得很吃惊,早在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审判与处罚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审理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开了一千多年前的那次车祸,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时间是在车祸发生后的两三天之内。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我儿子金儿,今年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着,就被靳嗔奴家的雇工用车辗损,腰已下骨都碎了,恐性命不保,请处分。”。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辞,意思与史拂一样。

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

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一定要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及,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有什么打算。

康失芬这人挺痛快,表示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舒同意了这个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同意取保,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唐太宗时期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参照斗殴伤人之罪处理,但是处刑减少一等量刑。但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做保辜,也就是先将犯人取保,好给受害人去治病。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监督下来完成,没有丝毫的法律漏洞,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现在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