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绍兴师爷的评价,可以用聪明、睿智、有学问、够档次这些词语去形容!
师爷的出现有赖于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环境,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社会稳定,法律完全被视为实现某种社会、政治目的的手段之一,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其他的途径可以实现这些“终极”目标,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法律之外的规范、原则来作为自己裁判的依据。衙门的大堂上就公然悬挂着“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表示法律仅仅是排在最末位的裁判依据。“天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的伦理体系,“人情”往往和“情理”相通,同时也可以指长久以来的传统惯例。
既然裁判中往往要适用法律以外的规范、原则,优秀的刑名师爷就应该有法律以外的素养。也就是说,这师爷不只给懂法律,各种书籍也要多读,而且读的范围越广越好。
天文地理,政治历史,军事谋略,八卦新闻这些都给知道。你看我知道这么多古代历史人物的八卦新闻,绝对有潜质当师爷。
师爷行里的谚语“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一个好的师爷,熟读了经典,善于在起草的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的,就会被誉为“名幕”。比如咱们上期节目说的,江南最富盛名的师爷汪辉祖就是以善于引经断案而得名的。上期节目中,咱们介绍了他以儒家经典书籍知识来使判决“合情合法”。
不过,这官府里,也不是只有刑事案件,还有好多民事纠纷。你说解决这些家长里短的事,师爷们解决起来也是引经据典的?
别说,处理民事性质的案件时,他更是习惯使用儒家经典书籍来解决疑难。我呀,就继续给大家讲故事,乾隆三十年,汪辉祖在浙江乌程县,为新任知县蒋志锋的刑名师爷。当地有一户大姓冯氏,为了继承问题已经打了多年的官司。冯某没有儿子,本宗兄弟中也没有合适的侄子可以来继嗣,于是他生前就将一个外甥,也就是他姐姐的孩子过继过来为继子。冯某去世后,继子就继承了他的全部家产。可是后来同乡另一个姓冯的前来争继,说是那个继子原来不姓冯,异姓不得为嗣,应该是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按照清代法律,没有儿子的人可以在自己同宗的侄子辈里挑选继子,挑选的对象以被继承人“所亲所爱”为条件;不得以异姓为继子,除非是在3岁以前已经收养的。至于同姓不同宗是否构成出继条件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
由于这个案子涉及了法律的空白,于是双方缠讼不清。本来前任乌程知县已经判姓冯的败诉,可是姓冯的跑到湖州府上告,知府改判姓冯的胜诉;而那继子又不服,再向道台衙门上告,道台不明确表态,批示将该案发回乌程重审。
汪辉祖知道解决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要使双方将来没有继续上告的理由。于是他大翻儒家经籍,终于在宋代理学家陈淳的名著《北溪字义》里找到了有关亲属方面的权威解释:“亲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他就以此为理由起草判决书:争继者虽然姓冯,但与死者不同宗,也就可以视为异姓,没有任何继嗣的优先权;已继的姑甥虽是外姓,却是冯某“所亲所爱”,自己亲自选择,且冯某同宗亲属均无异言,作为继子是合法合情,外人不得再来争继。这个判决一宣布,争继者没有了继续上控的理由,只得平息了判决。
这学问啊,还不只是应用到这些地方,乾隆二十年前后,东南地方的世面上发现有一种铭文为“宽永”的铜钱在流通。清代规定民间使用的铜钱应该是朝廷发行的“制钱”,不得流通古旧铜钱。而“宽永”又是中国历代从未有过的年号,乾隆皇帝大为震怒,怀疑是民间私铸、并且有意藐视大清朝的意思。他下诏各地严厉查禁,清查不净的地方官一律要处罚。
诏书下达到江苏,江苏巡抚庄有恭请正在道台衙门为幕友的汪辉祖起草一个奏章。汪辉祖跟我一样,是一个历史爱好者,编写过历史考证书籍。他以朱彝尊《曝书亭集》这本目录学名著提到的日本书籍《吾妻镜》有“宽永三年”序言为证,说明“宽永”是日本国的年号,而康熙年间出使琉球国的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里已经记载当地流通宽永钱。现在市面上流通的宽永钱是和日本做贸易的商人们带回来的,并不是民间私铸的钱,跟老百姓和地方官都没啥关系。
原来是外汇!这份奏章打消了乾隆皇帝的疑虑,于是改下诏令禁止带入宽永钱,已流通的限期兑换为制钱。那阵就有兑换外汇这么一说,不过,拿着日元可不值钱,拿回来花那不就乱了吗。那时估计也不讲究个汇率什么的。
不过,话又说回来,现在私自兑换外汇,那绝对是不允许的。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倒卖外汇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外汇的可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那如何兑换外汇呢?
到银行啊,国内除了银行以外还有很多货币兑换公司,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执照,一般的主流币种都能提供兑入和兑出。这才是合法的渠道兑换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