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运用理智并对其后果负责时,理智就成为我们的理智。理智既非源于我们自己,亦非生于我们自己。“它看上去”比起“我认为”来,更是一个确切的心理学表述。思想逐渐发芽且枯燥无趣,观念则不断繁殖。它们均来自深层的无意识领域。“我认为”是关于意愿行为的一种陈述。而有些建议则从不为人知的领域奔涌而出,我们主动性的习惯吸纳了它们,从而使之成为某种断言。它们不再是赋予我们的东西,而是我们所接受和言说的东西。我们据此而行动,并潜在地承担了其后果。信仰和命题等材料并非我们自身的创造,而是他者所赋予我们的,如教育、传统以及环境的提示。就材料而言,我们的理智受到我们置身于其中的共同体生活的制约。我们认识到共同体生活给我们灌输了什么,并能依据其为我们所塑造的习惯来进行认识活动。科学是关涉一种文明的事情,而非关涉个体理智的一种事情。

良知亦然。当一个小孩有所行为时,其周遭环境便会有反作用。它不断地予他以鼓励,赞同他,或者也提出反对和责难。当我们有所行为时,他人亦必对我们有所行为,这是我们行为的自然结果,就像我们把手伸进火中时必有所反应那样自然。不妨把社会环境看作人工的,但它对我们的反应则是自然的而非人工的。我们在语言和想象中重复他人的反应,并且不断地仿效他人的后果。我们预先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方式,而这种预先认识,则成了行为判断的起点。我们的认识同他人相关;这就是良知。我们的胸中自有城府以供探讨和评价所提议的行为和所实行的行为。外在的共同体成为内在的论坛和法庭,以便评判控告、裁决和申辩。我们对自身行为的看法渗透着他人的想法,这些想法不仅表现在外在的传授中,而且更有效地表现在他人对我们行为的反应中。

义务感是责任感的起点。我们行为的后果应由他人来评价。他们把对这些后果的喜恶强加于我们;认为这些后果并非我们造成的,是疏忽所致而非刻意所为,或者是最高尚的行为过程中的偶然事件,都是徒劳的。他人的权威是强加于我们的。我们并不赞同,但不赞同并非内在的思维状态,而是一种最确定不过的行为。他人通过其行为向我们言说,而我们则毫不介意这种行为是否故意。我们总是认为,他人在再次做出某种行为时总是故意的。指责和反对的判断,其意义总是指向未来的,而非返回过去的。有关责任的种种理论可能不免模糊,但在实践过程中,没有人会愚蠢到向过去发难。赞同和反对能够对习惯和目标的形成产生影响,亦即对未来的行为产生影响。个人的行为有待他人作出评判,以便对其未来的行为有所作用。人们逐渐学会了通过不断的仿效来接受他人的评判,而义务则成了一种自觉自愿的认同,即认识到行为都是属己的,其后果也源于我们自身。

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都是由社会环境为我们塑造的,这两方面的事实蕴含着,一切道德都是社会性的;这不仅仅因为我们应当考虑自身的行为给他人的福利所带来的后果,而且因为这本身即是事实。他人也会考虑我们的行为,并相应地对我们的行为作出反应。这种反应事实上会影响我们行为的意义,因此赋予意义也就不可避免,就像与物质环境的交往那样不可避免。事实上,当文明推动物质环境的发展,使之愈益人化时,物质能量和事件在人类活动中也就愈益发挥作用。不论我们是否认识到这一事实,我们的行为都受到社会的制约。

习俗对习惯的影响以及习惯对思想的影响,便足以证明这一论断。当我们着手预测行为的后果时,最明显的后果往往来自于他人。就我们的行为得以延续或中断而言,他人的合作和反对是主要的事实因素。与同侪的相互关联,既能够为我们提供行为的机会,又能够为我们把握机会提供便利。个人的所有行为都确凿无疑地带有其共同体的印迹,其所使用的语言亦然。之所以难于认识到这种印迹,在于不同团体的成员禀有不同的印迹。我得重申,此种社会渗透性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应然,不是可欲或不可欲的东西。它并不确保某种行为的真与善;没有理由把罪恶的行为看作个体的,而把正当的行为看作社会的。同人的各种善举一样,对自身利益刻意的、无耻的追逐,也是受到社会机遇的制约的,所不同者在于,对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性的认识的性质和程度不同,两者各自的方法不同。不妨看看当今比比皆是的自我追逐,亦即金钱和经济力量的效力。金钱是一种社会产物,财产是一种法律习俗,经济机遇则依赖于社会状况,它们之所以成为追逐的目标,完全同社会的崇尚、声望、竞争和权力相关。如果说挣钱在道德上是可耻的,那是因为上述的事实,而并非因为挣钱的人脱离社会,孤立自私,或者因为他根本不依赖于社会。他的“个人主义”并非源自其天生的本性,而是源自他在社会环境影响下所形成的习惯,源自他的具体目标,而这些具体目标则是社会条件的反映。一个人可能运用各种社会关系来不公正地牟取自身利益,他可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些关系来满足私欲。因此,他被指责为自私。然而,其行为及其所遭遇的反对都是社会范围内的事实,都是社会现象。他是把不公正的私利当作社会财富来追逐的。

明确认识到这一事实,是改善道德教育的前提条件,也是理智地认识主要的道德观念或“范畴”的前提条件。如同走路是两腿与物质环境的相互作用一样,道德是个人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走路取决于两腿的力量和能力,但也要看是走在沼泽中还是走在平坦的大街上,也要看是安全的人行道还是必须在危险的车流中穿行。如果说道德水准低下,那是因为个人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所提供的教育有缺陷。当整个社会都在崇尚“成功”人士、即崇尚那些因掌握了金钱或其他权力而出人头地受人羡慕的人们时,宣扬谦逊朴实和自足自乐又有何用?倘若一个小孩脾气暴躁、诡计多端,那么必有其他人参与了这种脾气的塑造。

对于任何人而言,意识到不假思索的行为和自私自利的行为会引起他人的义愤和憎恨,是十分有益的。没有人能够完全免遭他人的直接批评,也很少有人能无须他人的赞同和支持。但这些影响同社会评判的影响相比,则是被过度夸大了,因为后者不需要赞赏和责难与之相随,它能促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使之掌握一种分析方法,以便分析那些模糊的并往往是不公开的行为驱使力量。我们需要借助一门关于人性的科学的方法和材料,以便洞察关于行为的种种判断。缺乏这种洞察,即使是在道德指导下有利于他人的最好意图,都会以误解和不和的悲剧收场;从家长和孩子的相互关系中,我们便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

因此,促成一门更为适切的关于人性的科学,就是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当前人们反对把心理学看作一门关于意识的科学,这种做法将来也许可能成为思想与行为出现某种确定变革的开端。从历史上看,有充分的理由把人类行为的有意识的状态加以分离和夸大;这种分离往往忘记了“有意识的”一词是一个修饰行为的形容词,因而最终也就把“意识”抽象为一个名词,使之成为一种完全独立的存在。这些理由,不仅为技术哲学的研究者所感兴趣,而且为文化史乃至政治学史的研究者所感兴趣。他们必须努力把现实同超验存在和内在动力相区别,并使之处于光天化日之下。他们从属于所谓的现象学这一总体运动,并且从属于日愈重要的个人生活和个体意愿。但其结果,则是使个体同其诸种关联(这些关联既涉及他的同侪,也涉及自然)相分离,并因而导致了一种人为的人性,从而使人们无法在分析性理解的基础上对之加以理解和有效地引导。

结果,物理科学及其技术应用有了高度的发展,而关于人的科学、道德科学则大为滞后。我认为,由此导致的不对称和不平衡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世界的困境,是很难加以估计的。认为17世纪刚显露端倪的物理研究方法要比当时的宗教战争更为重要,这在当时看来似乎是荒诞不经的。然而,宗教战争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而物理科学的出现则标志着另一个新时代的开端。有头脑的人都会发现,同当今尚未完全成形的人的科学的发展相比,作为当今社会主要外部特征的民族战争和经济战争,终究不显得那么重要了。

认为社会关系有待从科学的社会心理学的发展中获得实质性支持,是不太实际的,因为“科学的社会心理学”一词即表明了它的专业化和远离实际。然而,信念、愿望和判断等习惯的形成,则每时每刻都受到人们相互联系、互动和交往等条件的影响。这是社会生活和个性特征的基本事实。对于这一事实,传统的人的科学非但未能有所启迪,反而是加以混淆和实质性的否定。超自然的和准神秘的东西在普遍的道德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结果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科学的徒劳无用。因此,对于有效地控制人类相互关系的诸种心性而言,其形成则完全受制于偶然性、习俗以及个体当下的喜好、憎恶和志向。众所周知,现代工商业受制于对物质能量的控制程度,而这种控制依据的是物理研究和分析的正确方法。我们却没有与此相匹的社会学科,因为在心理科学的道路上我们几乎一无所有。然而,随着物理科学、尤其是化学、生物学、生理学、医学和人类学的发展,我们如今已经具备了创立这样一门人的科学的基础,其形成的标志可见诸临床的、行为的和社会的(就其狭义而言)心理学运动。

目前,除了拙劣地运用指责、赞赏、劝告、惩罚等技法外,我们没有确定的方法来塑造性格。不仅如此,对道德探究的一般观念,其意义亦是可疑的和聚讼纷纭的,原因在于,这些观念探讨脱离了人类互动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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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重新回到一些基本命题。道德同存在的事实性密切相关,而不是同脱离具体实际的理想、目的和责任相关。作为道德之基础的事实,来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密切关联,来源于人们在愿望、信仰、判断、满足和不满的生活中相互关联的活动结果。在此意义上,人类行为和道德是社会性的:它们并非应当是社会性的,也并非难以预期的。但是,关于社会性的实质则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理想化的道德一开始就认识到这些分歧。人类的互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然而,只有当我们学会观察这些互动时,我们才能充分有序地对之加以把握和利用。思维本身的运作如果不借助科学,就不能正确观察这些互动,也就不能理解和利用这些互动。因为天生的、无所凭依的思维恰恰是指信仰、思想和愿望等习惯,它们是偶然产生的,并且受制于社会制度和习俗。但是,所有偶然性和合理性综合起来,便能够最终使我们从社会条件中获得一种科学观察和研究的思维。培育和发展这种思维,是当前社会的一种责任,这是由当前社会的迫切需要所决定的。

选自[美]J.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孙有中、蓝克林、裴雯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