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一个没有任何感知性生命存在的世界里,这类词似乎毫无用处或者丝毫不相关。想象一下,在一个绝对的物理世界里,只包含物理事实和化学事实,而且是在没有上帝、甚至是没有一个对此感兴趣的旁观者的情况下而永恒存在着的:在此情况下,谈论该世界的某一种状态比其另一种状态更好又有什么意义呢?或者,假如存在两个这样的可能世界,说其中一个世界是好的,而另一个则是坏的,又有什么韵味或理由呢?——我在肯定的意义上谈论好坏,意思是要排除这样一个事实:其中一个世界本身与哲学家的私人兴趣之联系,可能会比另一个世界与哲学家的私人兴趣之关系要更好一些。但我们必须将这些私人兴趣排除在我们的考虑之外,因为哲学家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事实,而我们所探求的却是,物理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着这些善恶和义务。在一个纯粹的非感知性世界里,当然不会有善和恶存在的地位。一种物理事实、一种仅仅被作为物理事实来考虑的物理事实怎么会比另一种物理事实“更好”?“更好”不是一种物理关系。在其纯物质性能力上,一事物只能是令人快乐或令人痛苦的,而不能在此之外有所谓好的或坏的。它对什么来说是好的呢?难道你会说它对另一种物理事实的生产来说是好的吗?但是,在一个纯粹的物理世界中,是什么东西要求生产这另一种物理事实呢?物理事实仅仅是是或者不是;无论是在物理事实出现还是缺席时,都不能设想它们会提出什么要求。如果它们真的提出了什么要求,也只是以欲望来表达其要求而已;而这时候,它们就不再是纯粹的物理事实,而是已经成为意识感受性的事实了。善、恶、义务若真的存在,就必定在某个地方被人们意识到;而道德哲学的第一步便是弄清楚,任何纯无机的“物质自然”都无法意识到它们自身。道德关系和道德法则都无法在真空中摇摆。它们唯一的住所只能是一种能够感觉到它们的心灵;而任何由纯物理事实所组成的世界都不可能是一个可以运用伦理命题的世界。

然而,当一种具有感知力的存在成为了世界的一部分,便有了让善恶真正存在于该世界之某一部分中的机会。这时候,道德关系便在存在的意识中有了它们的地位。只要人觉得什么事情是好的,他就会使它成为好的。它对于他而言是好的;而对于他是好的,也就是绝对地好,因为他是该宇宙中唯一的价值创造者,而在他的意见之外,任何事物根本就没有什么道德价值可言。

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提出该孤独的思想者的好坏判断是真是假的问题当然是荒谬的。因为真假设了一种外在于该思想者的且他必须服从的标准;但是,在这一世界中,该思想者乃是一个神圣的存在,他不服从任何更高的判断。让我们把他所居住的这一假设的世界称之为一个道德的孤地(moral solitude)。在这一道德孤地上,很显然不存在任何外在的义务,而为那位像上帝一样的思想者所容易陷入的唯一麻烦,将贯穿于如何使他自己的多种理想保持相互间的一致这一问题之中。在这些理想中,有些理想无疑会比其他一些理想更有刺激性和吸引力,它们的善性将具有一种更深刻更深邃的旨趣,而如果它们遭到僭犯,将会使他更为悔恨不已。所以,该思想者将不得不把这些理想作为其生活的主要决定性因素来规范其生活,否则,他的生活就会存在内在的矛盾和不愉快。然而,尽管无论他想达到怎样的平衡,他都可以整顿他的生活系统,但这一系统都将是一个正当的系统;因为在他自己的主体性事实之外,世界上不存在任何道德。

如果我们现在将第二位思想者及其好恶引入这个世界,伦理境况就变得更加复杂了,我们立刻就会看到存在好几种可能性。

一种可能性是,这两位思想者可能全然不顾他们相互之间的善恶态度,每一个人都继续沉溺于自己的偏好之中,对另一个人可能感觉到或可能做的事无动于衷。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便两次获得一个在伦理品质上与我们的道德孤地极为相同的世界,只是这两个世界没有伦理统一性。在这里,同一个对象会因为两位思想者所采取的观点之不同而成为或好或坏的。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你找不到任何可能的根据说一位思想者的意见比另一位思想者的意见更正确,也没有任何根据说两者中的某一位具有较真实的道德感。简而言之,这样的世界不是一个道德的世界,而是一个道德二元论的世界。不仅在此一世界内没有任何统一的观点,由此出发,人们可以毫无争议地判断事物的价值,而且甚至也没有任何对这样一种观点的要求,因为两位思想者被设想为在思想和行动上都是相互冷漠的。增加更多的思想者就会产生一种多元论,而我们发现,对于我们来说,在伦理领域里意识到某种东西,就像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世界一样。按古代怀疑论者的设想,在该世界中,个体的心灵是万物的尺度,不存在任何“客观的”真理,只存在“主观的”意见的多样性。

但这是一种只要哲学家还对哲学抱有希望就不会容忍的世界。哲学家认为,在业已表现出来的各种理想中,必定有某些理想拥有更多的真理和更高的权威;而其他的理想应当让位于这些理想,以便整个系统主次分明,各归其位。在这里,“应当”这个词已经突出了义务的概念,而接下来必须弄清楚的便是该词的意义。

由于迄今为止的讨论结果已经告诉我们,除了意识感觉到某事是善的或认为它是正当的之外,没有什么事情可以自在为善或成为正当,所以,我们从一开始就领悟到,哲学家假定存在于某些意见之中的真实的优越性和权威性以及他所假定的必定属于其他意见之真实从属性的特点,都不能用任何抽象道德的“事物本性”来加以解释,因为对于具体的具有自己理想的思想者来说,这些本性是预先存在的。像好与坏这些肯定的属性和较好与较坏这些比较性属性,若要成为真实的属性,就必须被人们意识到。如果一种理想的判断在客观上比另一种判断更好,那么,这种更好就必须通过具体落实于某人的实际感知而变成肉身。它不能在空气中流动,因为它不是一种如北极光或黄道光一般的气象学现象。它的存在就是被感知,如同它在诸理想本身之间所实现的那种理想自身的存在一样。因此,力图了解何种理想应当有至上地位、何种理想又应当属于从属性的,哲学家必须从某种事实上现存着的意识构成中去追溯应当本身。而作为一名纯粹的道德哲学家,他无法深入到这种作为世界材料之一种的现存意识构成的背后。这种意识必须通过人感觉到一种理想是正当的而使该理想成为正当的,通过感觉另一种理想是不当的而使之成为不当的。但现在,宇宙之中又有何种特殊意识能够享有这种责成其他意识服从它所指定的规则之特权呢?

如果这些思想者中的某一位明显是位神明般的思想家,而所有其他的思想者都是人,对这一问题大概就不存在任何实际争议了。因为那位神明般的思想家将是大家的楷模,其他的思想者都应该服从他。但在理论上仍然存在问题:这种服从的义务根据何在?即使在我们所说的这种情况下也还存在这种问题。

在我们最初解答这一问题的各种论述中,存在一种不可避免滑入某一假设的倾向,普通人在争论有关善恶问题时都遵循这种假设。他们想象有一种抽象的道德秩序,其中存在着客观真理;并且每一个人都试图证明,这种预先存在的秩序在他自己的思想中比在他对手的思想中得到了更精确的反映。正是因为某一争论者得到了这种至上的抽象秩序的支持,我们才认为另一位争论者应该服从。但即令如此,当它不再是一个关于两位有限思想者的问题而是关于上帝与我们自身的问题时,我们就按照通常的习惯,想象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这种关系先于和高于纯粹的事实,并且将使我们让自己的思想服从上帝的思想成为正当的行动,即使上帝没有要求我们这样,尽管我们事实上更乐意继续为我们自己思考。

但当我们长期关注此一问题时,我们就不仅明白,如果没有某位具体的个人实际提出一种权利要求,就不可能有任何义务;而且我们也清楚,无论何处,只要存在一种权利,就存在某种义务。事实上,权利与义务是两个范围相同的术语;确切地位,它们是相互包含的。因此,我们通常所支持的把我们自己看作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关系体系(即纯正的“自在”道德关系体系)的主体之态度,或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迷信;或者必定被当作只是从那位真正思想者那里得出的暂时抽象。该思想者实际上是要求我们像他那样去思考,我们的义务必须以他的思想为最终根据。在一种有神论的道德哲学中,人们所讨论的这种思想者当然就是上帝无疑了,宇宙也是由于他才得以存在的。

我很清楚,对于那些习惯了我所说的迷信观点的人来说,要他们认识到事实上迄今为止的每一项权利都产生了一项义务有多么困难。我们长期都习惯于认为,某种我们称之为权利之“有效性”的东西也使它具有了其义务性的特征,而这种有效性作为一种事实,则是存在于该权利的存在本身之外的。我们认为,它对该权利的影响,从某种存在的庄严向度(道德法则正存在于此向度之中)来看,非常类似于极地作用从遥远星空对罗盘指针的影响。但问题又出现了:除了具体权利本身中的律令之外,那种具有无机抽象特征的律令如何能存在呢?任何一种存在物类,无论它多么弱小,都会提出一种要求,不管这要求多么微不足道。那么,它是否仅仅因为它自己的缘由就应当得到满足呢?如果不应当,那么就请证明为什么不应当。你能够引出的唯一证据,可能是表明另一个存在物也应该以另一种方式提出另一种要求。对为什么任何存在物都应当存在之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大家都欲求的。任何欲望在其自身所及的范围里都是具有绝对律令性质的;它通过下列事实而使其本身成为有效的,即;它实际存在着。的的确确,某些欲望是一些很微不足道的欲望;它们是由一些无足轻重的人提出来的,而我们总是习惯于看轻它们所带来的义务。但是,这类个人要求所带来的义务之轻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个人的要求就必定不带有重大的义务性质。

如果我们必须在非人格性的立场上来谈,我们当然可以说,无论“世界”在什么时候通过诸如此类的存在物类之欲望表现它自身,它都要求、需要或使得诸如此类的行动成为义务性的行动。但是,我们最好还是不要用这种人格化的方式来谈论宇宙,除非我们相信实际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或神圣的意识,那样的话,它的要求之所以带来最大量的义务,就只是因为它的要求在数量上是最大的。但即使这样,抽象地说我们应该尊重这些要求也不正确。只有具体地谈才是正确的,或者说,只有根据事实来谈才是正确的;即是说,这些要求实际上是凭借事实提出来的。假设我们不尊重这些要求,就像在我们这个古怪的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所是的那样,那么我们说不应当那样,因为那是不正当的。但当我们想象这一不当的事实只是存在于一种先验的理想秩序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对一个活生生的人格化上帝的失望之中时,这一不当的事实在什么方面才能成为较可接受的或较容易理解的呢?也许,我们的确认为,当我们用这种先验的掩盖物——上帝正是从这一先验的掩盖物中获得某种更深刻诉求之热情的——来支持上帝时,难道我们也因此掩盖了上帝?我们保护了他,却反面使他更难以给予我们以终极性关怀?但是,对于我们来说,唯一可以诉求的力量,只能或是一个活生生的上帝,或是一种抽象的理想秩序,只有当它们偶然对我们内心的要求产生反应或保持沉默时,我们才发现它们是我们自己的内心深处“永恒的红宝石拱顶”。只要有一种生命的意识感觉到了他[3],他就是回答生命的生命。一种在生命意义上如此得到承认的权利乃是坚实而充分的承认,任何有关一“理想”背景的思想都无法使其坚实性和充分性更为完善;而另一方面,如果人心的反应受到压抑,在世界所具体体现的各种权利要求中,就会出现难以处理的无能现象,任何关于万物本性的谈论都无法掩饰或消除这种无能现象。一种无效的先验秩序,就像一个无能的上帝一样,只是一种无能的东西;而在哲学家的眼里,它就成了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

现在,我们可以认为,我们已经充分回答了我们区分为道德哲学中的形上学问题,而且我们也了解了“善”“恶”和“义务”这些词各自的意义。它们绝不意味着任何独立于个人支持之外的绝对本性。它们是感觉与欲望的对象,离开了实际生命心灵的存在,它们在存在中就没有任何立足之点和寄托之所。

无论这种心灵存在何处,伴随着善恶评价和它们的相互需要,在其本质特征上看都有一个道德的世界。假如我们把所有其他事物,包括神、人和星空,都从这个宇宙中抹去,假如只剩下一块岩石,上面栖息着两个相互爱恋的灵魂,那么,这块岩石也将如同任何可以栖息种种永恒性和无限性的可能世界一样,具有一种完整的道德构成。它将是一个悲剧性的构成,因为栖息在这块岩石上的两颗爱的灵魂终将死去。但是,在他们活着的时候,这个宇宙中就会有真实的善和真实的恶;就会有各种义务、权利和期许;有各种遵从、拒绝和失望;有内疚、对和谐再次来临的渴望,以及在良心得以恢复时所产生的良心的内在平静;总之,将有一种道德生活,而这种道德生活的积极能量非但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反而会因为那些男女英雄们所可能赋予的道德能量而在人们相互的兴趣中得到强化。

在我们这个地球上,就可见的事实而言,我们就像是栖息在这样一块岩石上的居民。无论在我们头顶高高的蓝天上是否有一个上帝存在,我们无论如何都得在这人间凡世建立一个伦理共和国(an ethical republic)。而且由此所引出的第一个反思便是,在一个以人类意识作为最高意识同时也存在一个上帝的宇宙之中,伦理学有其真实而现实的立足之地。“人类宗教”和有神论一样都为伦理学提供了一个基础。纯粹的人类(思想)系统是否能够像别的系统一样满足哲学家的要求乃是一个不同的问题,这是我们在结束我们的谈论之前所必须回答的又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