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价值不是在人的行为中被发现的。相反,为了辨别行为是符合还是亵渎伦理价值,人们必须事先了解关于这些伦理价值的知识。在这一点上,伦理学研究绝不能指望通过纯粹分析使道德原则变得一目了然。这就是伦理学的根本难题所在。价值的发现必须采取另一条路线,仅是各种实例的现实性无法成为我们的向导。

如果我们尽力来刻画这种境况,那么探究伦理原则的道路就会被完全切断。而在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反思之前,人们感到自己无法勉强达到伦理原则。即使人类行为的事实不能揭示出这种伦理原则,我们所能调动的也不单单是这些事实,还有与这些事实相伴随的评价意识。这种评价意识不是对原则的意识,也不是对价值的纯粹把握,而是一种价值感,是一种更清楚或更模糊的对实际行为之有无价值的了解。

这种认识(即评价意识)在对事实的评价中已被预设,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恶性循环。原因是,我们寻找的是其理想个体性中的价值结构,但这只有在预先假设了这种对理想个体性的意识是未分化的,并且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以及预设了意识到实例中大体上含有某种价值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因此,这种依附性的模糊意识——它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哪怕是哲学探究者的指南——同样属于事实的领域。但是,该意识的伦理表象不同于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在。二者同样都是真实的,不过,后者包含了一种更本质性的要素。在这里,问题发生了转变。这两种真实共同拥有着根本的和本体论的实在结构。行为与品性对于真正的人来说是真实的,正如质量和运动对于真正的物体来说是真实的一样。但是,除此以外,对于人来说还有一些其他的真实,它们并不是根据存在的法则构建起来的,而是伴随着人的价值情感,包括拒绝与接受,谴责与辩护。

伦理实在要比理论实在更加丰富,因为伦理学包括了道德意识的实在。这样,问题便转向了建立于经验可能性之上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不包括人的决定和品性(它们既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也就是说,它们可以径直走向道德意识的反面),但道德意识包括独特的价值感——这种价值感能够将价值中的好与坏区分开来,并构成它们的伦理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意识的确永远也不会是完全的,而且也许永远无法避免在运用它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实际的、对行为和品性的评价中犯错误。但是,它仍然是纯粹的价值意识,并足以对之进行现象分析,这种分析是为了发现现象的价值结构,并从概念上对之进行甄定。

因此,如果我们将这里所说的道德意识——在人类生活中,它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与客观的真实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就不能再容忍下述做法,即:伦理原则的探究没有任何实际的经验材料作为其依据。相反,存在着这样的事实:我们绝对不能依据某一虚假的真实来寻求伦理原则。具体来说,无论在人的实际行为中,还是在人类社会的实际变迁和历史现象中,都无法找到这样的伦理原则,它仅只存在于善与恶本身的原初意识里——只要这样的东西曾经是显见的。这就是原初的伦理学现象,即:伦理学的“事实”。

当然,它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理论材料的事实。它是真实的,能够被人们经验到。不过,就其本质而言,它又不是经验主义的,因为即使是原初的价值意识也是一种先验意识。是故,我们在此有一定的权利将它称作“先验的事实”。这种说法的自相矛盾仅仅只是表面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先天的洞见实际上都可以被称作事实。即使是在理论领域,先验知识的理论也是植根于现实之中的。如果后者不存在,就不会有先验知识的问题。在伦理学领域里,这一理论环境早在很久以前就由康德建立并加以阐明。将“道德律令”描述为“理性事实”的,正是康德本人。实际上,这种康德哲学的“理性事实”恰恰就是我们所说的“原初价值意识的事实”,也就是价值感。从这个方面来看,伦理学事实要比那些被理解为仅仅是存在的东西更加丰富。

从上述结论出发,这一事实也不受“背离价值原则”困难的影响。原初的、情感的价值意识——在它根本存在的地方,并且只要它呈现出来——无法依照个人的喜好去赞同或不赞同某一原则,就像行为和品性的情形那样。为了与伦理学原则相协调,伦理学事实必须是它在意识中的表达,除此以外什么都不是。这也是原则规定意识(并且原则在规定意识的过程中得以呈现)的方式。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意识到所有的道德价值,就像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洞悉所有的数学命题一样。但是,无论什么人,一旦他拥有了某种真正的价值意识,这一价值意识在他的心理就是对价值本身的直接证明。换言之,价值本身能够通过它在意识中的到场而被人们看清楚。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这一事实进行更多的探索,因为事实本身直接揭示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