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一般术语来表达,伦理学原则不是范畴。范畴是实现无条件强制的统一,是其所有范围内的东西都不可避免地处于它约束之下的形式。普遍地讲,范畴在一定现实层面上以特殊形式表现为自然法则。这对于范畴来说,绝无例外。进而言之,哪怕出现一个例外,那也只能证明法则已不存在。范畴的合法性是坚不可摧的。存在的自然法则与具体存在之间绝不会有任何矛盾。“事例”完全依赖于法则,它们以盲目服从的方式“追随”着法则。在每一个“事例”中都充斥着各种法则。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个事例都能清晰地向探究者显示出某一法则的原因——如果探究者有经验,他就知道怎样把这个法则孤立出来看。每一个事例——只要它完全敞开以供人们观察——都是所有事例的代表,也是其所属范畴的代表。

说到价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当然,它们能够被实现,并且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但是,它们也有可能得不到实现。“事实应该与价值相对应”并不是作为原则存在于价值的本质中。在这里,显著的背离甚至异常激烈的对抗都有可能产生。也就是说,“事实应该与价值相对应”不是从作为原则的价值中抽取出来的。原因是,前者的本质不同于存在主义法则的本质,即:它不是强制性的,并不支配存在。价值不依赖于现实中价值被满足的程度,而是超拔于现实,仅表明一种“要求”、一种“应然”、一种“非必然的需要”或“非真实的强制”。在该理念中,价值所是的东西在于它超越真实“存在”与“非存在”的权利。对善的要求是不会受该权利有没有实现或者该权利能不能实现的影响的。实存中的例外、背离和反抗等因素并没有取消人们对善的要求。

价值并不是通过“价值包含于或不包含于真实之中”的事实才被认定的。即使是在给定事例与价值相互冲突——甚至是所有现实的事例与价值相互冲突——的地方,价值也依然能够生存。事例本身并不揭示价值。这是因为,只要人们没有事先从其他一些来源了解价值,该价值——无论事例是否认同它——对人们来说依然是可疑的。

如果我们将问题限定在更窄的、伦理学意义上更积极的“应然”问题上,上述差异就变得更显著了。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原则尤其是指那些没有实现或尚未完全实现的价值。它们代表命令,总是表示“非存在”,因而可以确切地表达为积极的“应然”。在生活中,道德善绝不单单是真实的,一个人也绝不单纯是他应该是的那样。那么,被命令的东西——如同上面所说的例子那样——怎样才能从他真实的行为、决定和品性中显现出来呢(换句话说,被命令的东西能否像行为、决定和品性那样可以被我们经验到)?在命令和人的实际行为之间挺立着人的自由决定,自由决定打开“支持”或“反抗”的大门。确切地说,一旦他采取行动进行反抗,命令就会出现在与之对立的立场上,大声在威胁着、谴责着他。无法履行的价值不是一种自然的威压,而是加在人身上的必要条件和必然要求,就像表达它的命令一样。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命令对他是一个消极的负担,相反,它将他转变成了一个道德实体。如果我们假设,这种命令对他来说只是个自然法则,那么他就只需要盲目地服从这个自然法则,就像石头服从地心引力的规律一样。如果是这样,那他会成为纯粹的自然实体,从构造上来看,就像一块石头。命令与法则之间的差别——也就是他不可避免地要服从的自然统一性总是与他能够僭越的各种命令相互伴随这一事实——是他人性的先决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