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如何才能被发现?”的问题在另一种更新了的意义上提了出来,它关注次级的和反思的发现。怎样才能挖掘出尚未被清楚洞悉的宝藏(而这些宝藏总是无处不在,不断成熟)?人们的思想如何识别和把握这些宝藏才能使它们现身于光天化日之下?

科学的理解胜过情感的接触。那么,在承认了“在我们时代的情感中,已经有一系列的价值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为人们轻易获得”之后,我们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这种对价值的情感拥有转化为对价值的科学拥有?如何才能获得对价值的精确表述、更贴切的形容和界定、理性的判断,以及合乎逻辑的解释?

价值探究即原则探究。因此价值探究必定带有原则探究的特征。作为整体,原则只依靠自身,但是别的东西却依靠这些原则。一旦这些原则被给定,我们就很清楚如何根据原则进行演绎推理。但是,当原则没有被明确地给出时,如何才能到达这些原则呢?没有什么东西能超越于原则之上,并且,只有那些根据原则推导出来的东西才能被统摄于原则之下。但是,如果假定这一依赖关系是既定事实,那么,在某事物(它依赖于某一原则)的结构中,该事物所依赖的原则——作为一种假设——是能够被认识的。法则总是预先就在那儿的,它们只在依赖这些法则的具体事实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只有获得了对法则的认识,法则对相关事实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否则就永远谈不上法则是否起作用。关于法则的知识和关于范畴的认识都不是先在的。对预先存在的东西的认识永远都不是第一手的认识。那种想要使理论知识游离于这一规律之外的企图是根本错误的。在经验之前——也就是指在具体的知识(知识不是直接地凭空获得的,而是通过迂回的、后验[2]的途径获得的)之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纯粹的方法论思考”。

因此,认识过程得以实现的条件是:事实的根据,或一部分给定的、可分析的现象,或某种对事实的陈述。理论哲学就不会有这种缺乏事实的尴尬。在存在的范畴里,在能被经验感受到的事物之中,在经验本身——无论是天然朴素的,还是科学的——的现象里,理论哲学都能够把握自身。在这里,分析活动开始了,内在固有的法则从材料中被抽取出来,并且被提升,或者——如果人们更愿意把它表达得清楚些——可以将其反过来进行推断。在这一过程中,推断只是为了在事实(这个事实与推断之间有着确定的关系)的基础上弄清楚未知的相互关系。当然,无论怎样,关系自身都必须是能够被认识的。至于给这种认识以什么名义,则无关紧要。

当原则没有被给出时,伦理学也会陷入相同的情形。也就是说,伦理学也必须首先揭示出原则本身。换言之,它必须首先从具体的现象领域里走出来,然后才能看见这些原则。在意愿、决心和行动中,在性格倾向中,在对待生活的态度中,以及在平静的参与中,原则被填入大量的这类调节因素。无疑,它们都有被认识的可能。但是,这些现象在经过一番描述之后,仍旧无法弄清楚自己是什么——现象对现象自身所知甚少,知识的原则也是如此。在这里,人们已经知道的东西依然是:实例、境遇和奋斗的特殊目的。在激烈的淘汰赛中,当一个人主动放弃采取不公平的手段击败对手时,或者相反,当他没有后退,把握住这种不公平性所带来的优势时,他肯定需要知道的是:自己采取某一行动时,是出于一种正义感,还是出于对邻人的爱,或是出于个人的同情心。他甚至无法确信自己是否在行“善”。模糊的价值感并没有明确地区分出原则,它只是大致上限定了行为的具体情形。在“这个行为是‘善’”的知识中,既不包含“这里所说的‘善’由什么构成”的知识,也不包含“什么是善”的知识。原则仅仅是在行为者心中呈现并促使他下决心,但是他完全不知道关于原则的知识。

人们很可能因此确信,伦理学原则的发现进程与理论原则的发现进程可以进行严格类比。与理论经验相对应的是伦理学经验——当然,后者更接近生活,并且,相比于现象而言,它更少被误解的可能。因为原则本身具备另一种不同的本质。价值不是存在的法则,它们没有必要对现实做出限制。因此人们永远——至少从经验本身来看——无法知道,在人的某一既定行为中,价值是否已被实现。不过,为了判断特殊的情形到底具备积极的价值还是消极的价值,他更愿意去掌握善与恶的知识。通常情况下,这种知识可以作为衡量经验的尺度。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这种知识已经被预设了,即:它并不是从行为中产生,而在行为者心中,它先在于行为。并且,在道德评价中,在对它理所当然的认可中(而它的根据也许潜藏在人的道德意识里),这种知识也都是先在的。是故,它纯粹是先天的知识。仅以这种知识为根据,我就能举出某个曾经经历过的实例,并证明在这个实例中,道德原则已经被先天决定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就无法从个别情形的经验中发现原则。我也应该能够在经验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具备通过分析从经验中发现原则的能力,是故,经验已经精确地预设了原则知识本身。这是因为,经验肯定经过了原则的挑选。

显然,这就把整个情形颠倒过来了。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它无法面对理论原则的探究,看上去就像一个不可避免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