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值的哲学展望服从于人们评价意识的源头活水。甚至比那些理念倡导者的展望对人们评价意识的依赖更大,因为,倡导者很少是哲学家。而对于苏格拉底、费希特、尼采而言,我们会发现,在他们那里,这两种展望实际上已合二为一。但是,在一个广阔的视阈里,这些人就不具有典型性了。中世纪和当代的改革家,毕达哥拉斯或恩培多克勒,都有可能成为更好的例证。但是,在这些人的价值意识里,哲学因素并不是最突出的要素。柏拉图全心全意地确信,整个世界正在呼吁哲学家成为道德领袖。但是,除他本人所产生的历史影响之外,也只有孤独的乌托邦思想家们才承认他的观点。
实际上,哲学伦理学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了另一条理论路线。它认为,哲学伦理学领域里的所有价值都是由他人发现的,这些人努力使价值清晰地呈现出来,促使它们进入人们的意识,并确立这些价值。因此,哲学伦理学所坚持的原则是:“人们已经知道它了”。对这一原则的承认以及确立价值的任务当然不容轻视,尤其是在对已发现价值的整体的接受程度被扩大的地方,以及没有狭隘而任意的选择行为发生的地方,更是如此。为了确立价值,需要一条更加迂回的路线,也需要求助于形而上学,使关于世界的实践观点与理论观点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经过深思熟虑,模糊不清的东西以及纯粹的感情事件都被提高到了科学层面。这样一来,伦理学就很自然地趋向理论的境界和价值系统。
但是,一旦后者被看作一项任务,其他倾向就非常有必要介入。伦理学解释中必须增加对价值的质询、观察的探究。对此我们不能因为前景的渺茫而止步不前,挫折感通常全都来自于哲学的经验——人们几乎没有认真地探究过价值问题。只有当我们认识到,并非所有价值都是已知的或相同的,我们尚不知道什么是善与恶,伦理学才有可能心满意足地回顾那些早已被人们了解的东西。伦理学无法逃脱这一新的任务,也无法抵抗自身所承受的压力。因此,为了理解人类是否已经成熟,伦理学必须探究更多的价值。向前看的、建构性的、探究性的、评价考量的伦理倾向,将与那种向后看的和纯沉思性的伦理倾向不可避免地相互颉颃。
只有在前一种伦理倾向(人们对它期待已久)中,伦理学才能变成真正规范性的——也只有在此意义上,伦理学才能成为规范的科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伦理学才得以回返她自身的原则,成为人类的引领者。在这样的伦理学中,柏拉图的理想不会死亡,通过理论的洞见,通过哲学的觉解从精神上来规导和塑造人类的理想便可实现。原则上,伦理学也不像那些想要实现该理念洞见的、草率而熟知的企图那样,具有乌托邦的性质。原因是,伦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并不是单凭个人的智力所能解决的,这只是一种假定,也是乌托邦的失误所在。伦理学的问题应该是一项普遍探究工作,它关注的不只是我们的时代本身,而是一个广泛的、缓慢前进的、科学的连续统一体。单个的探究者的工作对伦理学的贡献只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
然而,转折点的关捩已然通过,一种新的开端已经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