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有可能产生这样的怀疑:对于这种从伦理学事实中抽取出来的判断,如何才能保证人们对它的信心?严格地说,这一事实根本不是普遍的,因为人们会在自己的价值感中发生变化。不仅如此,为了将这一事实与其他类似的但不可理解的事实区分开来,难道我们不需要把价值感本身的事实当作另一个标准吗?
这些疑虑暴露出一定的、对面临着道德意识现象的知识的不安全感。必须承认,在一些特殊的限制性条件下,这种不安全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这种不安全感是否是普遍合理的,而是它是否是根本的和不可避免的。只有当它绝对不可避免时,只有当人类的判断在它面前显得完全无助时,情况才会变得严重。但是,如果只是平庸的人由于缺乏敏锐的感觉而造成不安全感,或者只是由于道德上缺乏经验和目光短浅,甚或是没有哲学素养而造成不安全感,那么,这种不安全感就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其他部分,尤其是在那些纯粹先天判断被接受进来的部分,同样的不安全感正好发生了。但是,就不安全感本身而言,总是有可能培养人们对某一现象的理解力的,而这种培养正是伦理学家的任务。从这个方面来看,此种情形(即接受纯粹先天判断的情形)在伦理学领域里绝不会比在别的原则范围里更不适宜。上面所说的这类现象——原初价值意识是它的证明——是不会弄错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旦它的意义已经被人们所掌握,就不会弄错。它包括这样一些表现:赞成或不赞成、谴责、自我责备、良心、责任感、罪恶感和同情心。当然,人们还可能歪曲这些现象。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表现是真实的,而且是基于某种真实的价值感而发现的。即使是在歪曲的情形下,依然隐藏着真实事物的内核。最后,除此之外,发现弄虚作假的行径是伦理学家的事。不过,即使是在这里,人们的洞察力也应该变得敏锐些,否则就会陷入相反的情形,比如说,对艺术品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者对审美上不合适的部分矫揉造作,不懂装懂。
判断真实与虚假的标准就是原初价值意识本身。即使是哲学家也会在他的探究中带有这种价值意识。它不仅包含在他的研究工作中,而且它也存在于道德意识(它在道德意识中找到自己的定位)的现象中。这样,误导别人的可能性就不像它第一眼看上去那么大了。在对整个过程的判断中,人们不应该忘记,价值的知识——即使是第二手的,例如哲学知识——绝不是单单从事实中衍生出来的,但它也绝不是“后验”的知识。对价值的洞见,是并且依然保持了先验的洞见,无论它拥有价值感的最初形式,还是经过深入思考和辨别后所产生的形式。
穿过道德意识之事实的迂回路径,仅仅意味着对人们自身价值理解——这种价值理解是对不会不落入其观察范围之内的事物之理解——的一种引领或引导。在场的对象,发现的场合和动机,都不是发现本身,而仅仅是发现的主题。即使是洞见经由道德意识现象的途径被向上引导到了价值的结构,它也必定依然将这些价值直接地或面对面地看作价值本身。价值评价的洞见并不信任或信仰“事实”分析所提供的东西,而分析只是把它引向另一个更深刻的现象,而这一现象本身是独立的,并且是独立地被察觉到的。价值的内在现象不再是一种实际的现象,也不再会消失在一些伦理实在的领域。并且,这一新的、具有不同构成的和理想的现象只能因其自身而被人们觉识为理想的现象。
在这里出现了一种知识类型,它具备它自身的法则和直接性,成为一种先验的直觉,它既独立于实际现象的后验性之外,又作为后验现象的一部分而发挥其指南作用。在这里,后验的价值感——正如人们具备了理论原则的知识一样——仅仅是一条通向先验的价值洞见的迂回之路。
选译自[德]N.哈特曼:《伦理学》,科伊特英译本,《道德现象学》,第一卷,第二部分,第四、五、六章,伦敦,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32,同时参考了该英译本交易出版社2002年新版。牛冬梅译,万俊人校。
[1] 请参考本书《导论》。
[2] 参见《认识的形上学概要》,251~253页,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