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问题还不仅仅如此。实证道德的多样性无法完全涵盖道德意识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前者在这里只不过是组织——这个组织甚至是一个以经验主义的方式选择出来的,并从表面上得以呈现的组织——中的一个维度。那么,在现实情况下,不仅不同时代和民族的观点产生差异(更不用说来源于这些时代和民族的各个哲学体系之间的观点差异),而且,在这些体系和道德内部,也能够将各种清晰可辨的伦理学倾向区分开来。这些倾向,一部分再现于各种各样的体系之中,另一部分仅仅是个别观点的特征,但它们总是以某种相互混杂的方式出现。对这些倾向的划分(人们只能在模糊的概念中通过暗示来重现这种划分)超越了其他界线,也就是说,它是直线式的分类。

因此,共同体(国家)的道德与个人的道德之间存在着原则区别。同样地,男人的道德与女人和儿童的道德之间也存在原则区别(例如,古代的道德几乎为男人所独有)。在权利、正义的道德与爱情的道德之间也是同样的情形。此外,类似对比也通过另一维度展现出如下情形:

(1)劳动和生产的道德←→节俭和知足的道德;

(2)奋斗、竞争和武力炫耀的道德←→和平、和解和宽容的道德;

(3)最高或最隐秘的需要←→日常简朴的要求(与我们自己自然反感的倾向和需要相反);

(4)权威,以及对公认的、广泛接受之标准的服从←→寻找、关注新标准的责任,以及为之奋斗的责任(在这里,深入探索、理解和改革等行为都被认为是责任,而且,人们会假设这些责任是已被发现的东西,并将之假定为在其人生中出现的理想责任);

(5)当前的道德,以及人们本身所处的当下环境中的道德←→未来的、遥远的或理想的道德(当前的、真实的人和关系都从属于或献身于这样的道德);

(6)一般行为的道德,以及积极生活的道德←→价值评价的道德,以及价值享受的道德。

很容易再增加一系列这样相互对比的道德倾向。两类倾向中的每一种都是合理的,它们都来自于条件本身的充分性,是互不相同却又不可避免的两个方向,人们生活的普遍任务被引向这两个不同的方向。这些方向表明了观点或各个哲学目的的自主性,它们同样不能被随意地操纵、互换,或者被降低到一种静止不动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