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伦理学不应采取排他的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这些方向中的任务一个方向。排他的态度会使该伦理学变得特殊化或片面化,它应当独立创建自身——不是高于当前的各种道德类型之上,而是与它们并驾齐驱。然而,伦理学的理念天生就是凌驾于这些道德类型之上的,伦理学是它们的统一。

但是,不同类型的主张如何才能统一起来呢?在这里,人们再也无法求助于这样的事实,即:多样性是某种经验主义的因而是偶然性的东西。还有一种说法也是不真实的:不完善性仅仅存在于对统一性的思考与意识之中,而统一性自身却不言自明地内在于实在之中。这一点已经不再构成问题,因为这些特殊类型绝不是通过经验主义的方式被感知的。从问题的实质来看,显而易见,每种类型——禀赋着独特的“类”——完全都是先天存在的。因此,统一性就只能是一种超拔于特殊主张之上的、综合的统一性。道德中的每个方向都意味着对其生活之最高目的的追求。但是在这些目的中,每个目的都要求将自身置于一个更高级的层面,它忽视了其他方向(这些方向就其本身而言都同样合理)也有类似的要求,否认自己与其他方向之间的并列关系。不仅如此,它进一步走向了惟我独尊的独裁者形象,显然有想要推翻所有其他方向的意图,有时甚至是想要消灭它们。那么,如何才能将单一而普遍的目的加诸于多样性之上呢?

然而,正是这种针对各个目的的主张恰好证明了产生普遍的、目的之统一性的必要。成为统一恰恰是奋斗的本质。但是,在奋斗中各个目的总是有着不同的指向。比方说,一个人在空间上无法同时走两条路,他不得不选择其中的一条。因此,从精神和道德的层面来看,他不可能同时奋斗在两个方向上,更不用说有两个以上的方向。他只能选择一个。“兼有多个最高目的”中会把他撕成碎片,导致他失去自身的统一性,造成分裂和不一致,并且变得犹豫不决。同时,这也会使他丧失能力,并且麻痹于奋斗本身。目的统一是道德生活的基本要求。因此,所有能够被追求的目的,以及所有实际的标准、命令和道德类型,都必须是排他的和专制的。这是因为,如果它们不是这样的,那么就必定会被它们自身所击败。这些假定也许是一种合理的限制,但并不专断,更像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后果。

出于同样的原因,在伦理学问题的较高层面上,占统治地位的目的统一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与其说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要求,毋宁说,它是理论领域中各种原则的统一,这种原则的统一仅仅是推理和理解的最高假定。而目的的统一则是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条件,没有它,人们在生活中将寸步难行。

事实上,我们并不因此就拥有了某种目的的统一。它是未知的。如果人们坚持不懈地对统一性进行追求,一定会非常清楚这一点,即:至高无上的洞见本身依然是不存在的。并且,由于我们将多样性当作一种客观现象来看待,所以唯一可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以这种现象为我们的出发点。那么必定会产生如下问题:在各种价值(标准)当中是否存在着连接、比照或牵制的关系?各种道德命令真的是完全相异的吗?或者说,能否指出其中存在着一个对另一个的衔接、附属、条件限定和依赖?即使没有对统一性的要求,其中是否至少存在着一种道德诉求的秩序以及等级原则。但是,这样的问题一旦被运用于对目的统一性的提问中,这也就相当于在问:是否存在一个目的系统?进而言之,“价值只能出现在所有目的之后”——因为对人来说,只有当某物是有价值的,它才能被转化为目的——的说法引出了更普遍、更客观、前景更广阔的问题:是否存在一个价值系统?

这一提问限定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的界限。秩序或秩序原则,以及体系可能就是人们所要探寻的统一性。统一性只能是系统的统一,因为它不应排除任何东西。并且,它必须是单一的、且不专断。对于系统来讲,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问题。

这样一来,我们可想而知,对价值的探究——即使是在探究开始之前——将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