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1932)(节选)

《伦理学》(1932)(节选)

一、道德意识中的多样性和统一性

1.道德命令的历史多样性

伦理学的一般任务一经确立,较特殊的问题就产生了:它应当针对何种道德?进而是否存在某种统一的道德?我们是否应该将自己时代和国家的统一道德视为出发点?或者说,我们是否要回溯得更久远一些,去领会那些将我们与其他民族或时代连结起来的基督教国家的道德?如果人们同意这种定向的基本主张,就无法戛然止步于任何历史经验主义的界限。除“爱你的邻人”的道德之外,人们很可能还会去审视“以眼还眼”的道德。但是,现象领域会因此变得无界限可言。斯宾诺莎、康德和尼采的伦理学,希腊古典伦理学,哲人的斯多葛主义理想和伊壁鸠鲁主义理想,柏罗丁主义者和教会神父的超验道德,还有印度和中国的道德,所有这些主张——无论它们离我们远近如何,也无论它们在我们时代的生活中是否还有生命力——都宣称自己是真正伦理上的人性善,主张成为伦理分析的主题。

为了保证客观性,这个问题的广阔外延被证明是正当的,不可能对其进行任意地限定,也无须考虑单个人自身的条件和有限性。哲学伦理学的任务不能由某种从其多样性中进行的。多少带有机会主义性质的选择构成。但是,它也不能将自己消损于复合整体中各个部分的单纯并列之中。然而,这些“道德”的相互矛盾造成伦理学无法进行简单而全面的综合考量。因此,伦理学在本质上必须是统一的——从较之其他哲学规则的统一性更加令人信服的意义上来说,它也必须是统一的。在纯理论中,分裂的产生仅仅是由于缺少洞见和理解,但是在各种主张和命令中,这些分裂部分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包括相互抵消的情形。

伦理学的统一是一项基本要求,它着力强调绝对凌驾于道德多元性之上,同时也是一项凌驾于所有观点冲突之上的要求,该要求显而易见是先验的和无条件的,不容有任何怀疑。其绝对单一性——有意识地与现象自身所呈现出来的多元性相比照——仅仅出现在调查研究的开端处。因此,问题是:哲学伦理学如何才能超越各种分歧和矛盾?它怎样才能获得一种本质上对立的综合?伦理学中的统一如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