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阐明在人的实际存在和实际行为中爱的秩序的迷乱,理解其原因和解决方法,我们还必须更严格地考察人的性情与客观的爱的秩序的特殊相关方式。

这里首先必须避免三种基本的和主要的错误,它们使这个问题长期陷于混乱。一是可以(在最广义上)称之为柏拉图式的爱的观点:关于爱之对象的天生的理念学说。二是经验论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爱与恨之方向的一切特殊建构,以及“正常”人的同样建构,首先是通过其周遭的实际经验、尤其是通过其周遭对人的快感和反感之影响的实际经验产生的。三是一种新近兴起的学说:爱与恨的一切种类无非是一种唯一的本源地决然对人实行统治的性力(Libido)的转换。何为力比多,对于这种爱之一元论的学说无关紧要,因为这种一元论恰恰在这一点上是错的。不管人们(一种一元论的爱之形而上学中)将这种爱之力视为上帝之爱,并将对有限对象的爱的诸种类视为上帝之爱之受人的本能限制,而这些限制只是在某些时候特定形成的[9],或者相反,将力比多解释为这样一种力,力比多通过种种阻塞和抑制“升华”并净化为爱的更高级更具精神性的形式。凡此种种都否认爱之本源有不同的本质种类。即使这些种类在人身上和人的发展中先后形成更尖锐的相互区别,也许还会在特定的时间变为现实(由于某些诱因),但它们绝不会孤立地出现。

第一种观点,即关于爱之对象的天生的理念学说,今天几乎无须再辩驳,而是需要加以维护和挽救——对这种学说本身包含着的与真理要素接近的内涵,对于我们所爱和所恨的事物,我们并不具有任何天生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理念:既不具有例如天生的上帝之理念,也不具有一种人的类型之理念——这种人的类型的载体向我们输入特殊的爱,也不具有一种实事的天生的理念——这种实事向我们输入倾慕和厌恶、恐惧和希望、信赖和怀疑。甚至动物和人所具有的种种被称之为“本能的”强烈倾慕和厌恶,譬如人对黑暗、特定气味和丑陋的东西的厌恶,对种族的好感和恶感,鸡对苍鹰的恐惧等,它们绝不是植根于这些事物的天生的理念,尽管它们无疑是天生的(eingeboren)。被爱与被恨的东西的一切客观观念均出自或附着于对对象的经验,这些对象经验或通过感官、或通过传承和传统、或以其他可证明的途径为我们所接受。如果我们由此具有我们所爱和所恨的东西的一般理念,则这些理念只是事后通过比较和反思形成的,例如关于尤其为我们所爱的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的理念,或者关于尤其令我们喜爱或厌恶的种属的理念。

因此,在关于天生的受理念这种学说的无数理解中,人们选择何种理解实属无关紧要:不管人们认为天生的爱理念在灵魂的前存在中已经获得,或是人们任其通过上帝的馈赠已经本源地赋予灵魂,或是人们(纯自然主义地)猜测,在诱发的吸引力的影响之下构成天生的爱理念的物质条件已经以遗传方式转入生物机体内。

第一种理解太不可思议,因而无须辩驳。此外,它恰恰在关键的一点上受到经验论(即前面叙述的关于人与爱的秩序相关存在的第二种学说)的误导,因为经验论也想将本源的自发的爱与恨的方向归结为对更早的经验印象的复制。

第二种理解在宗教上大概不无亵渎之意,因为人们不可能将通常价值低下而且笨拙乏味的事物——人的心灵拴系在它们上面——按照其理念归之于上帝:一切智慧与善的精神中心。

对天生的爱理念这种学说的第三种自然主义的理解倒有权要求检验。强调某些爱与恨的方向之遗传性——它不可置疑——与这种学说并不相悖。关于动物和人的本能的遗传性的整个事实材料,和各个种类之间的无疑的遗传的相互倾慕和厌恶足以证明这种学说。在性选择方面,对特定类型的偏爱常常贯穿由世代或家族和种族组成的规模更大的环节。在个别情况下,要想在此分辨出什么可归之于传统,什么可归之于遗传,这或许颇为困难,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着倘无遗传之假定则不可理解的事实。一种与祖先信仰和祖先崇拜紧密联系的古代日本的观念表明:青年人的以爱为前提的性选择,甚至完全取决于恋人的祖先的倾慕和厌恶。渴求和反感、愿望和惋惜。哪里有外在和内在特性的个别特征(一种步态、一个微笑、一道目光、一种个性流露,它们曾为祖先所爱、所趋慕、所渴望),汇集在某一个体身上,哪里就会燃起异性的个体对他(她)的爱,而这种爱的程度取决于这些特征的分量,以及那种渴望是否强烈和清晰。在这种学说中缺乏根本的个性,并因此缺乏真正的个体的爱,就是非常典型的日本人的思维方式。这种缺乏个性以及像镶马赛克一样用一定数目的个别特征来拼凑一个人[的爱之行为],与欠缺基督教式的和浪漫主义的更高的灵魂之爱密切相关。尽管如此,在此学说中只有一点是错误的:这些条件的专一性(Ausschliesslichkeit)。

**的某些选择空间是先天遗传的这一点倒是对的。在儿童将来的性选择中,所谓在女孩方面是父亲结构的复制,在男孩方面是母亲结构的复制(心理分析学家非常强调这一点),这不必追溯到相关者在幼年期的**经验。我倒觉得这说明,在遗传上继承母亲一方或父亲一方的偏爱类型由在儿童身上同性的“复制”导致的结果。尤其当一种偏爱类型贯穿若干世代,并在通常不同的童年经验中反复出现,这种“复制”之解释就更显得必要。男孩在类似于母亲的女人身上选择或找到满足,是因为曾经引导过父亲的同样的**方向一般也引导着他们。假若我们将来占有比迄今为止更多更好的关于遗传事实的精选经验,我们大概也能证明我们目前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预感到的情形:甚至**命运的完全特定的模式,和女性与男性个体的相互协调,也在**冲动的以遗传方式自我延续的活动周期的形式中,跨越世代的距离再度出现——在个体身上仿佛只是寻找着实现它们的无关紧要的材料。在此,这出戏(或者它的结构和内在编排)正一如既往地摆在人们面前,他们不仅必须表演它,而且必须以他们生命的血液创作它。[10]

选自[德]马克斯·舍勒:《爱的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林克等译,刘小枫编校。

[1] 但客观的爱的秩序之理念并不取决于上帝的存在之命题。

[2] 方括号中的字为中译文之晓畅而加。

[3] 指作者《同情的本质和形式》一书的第二部分。

[4] 原文为“Dieses Eine”,专指一种特殊的爱,即作者下文所称之上帝——上帝即爱。

[5] 无差异区(Indifferenz zone)只是一种观念断面,它永远不会被我们变换的性情行为完全达到。

[6] 参阅博叙埃《论对上帝和自我的认识》,第一章。

[7] 指《爱与认识》一文。

[8] 手稿在此中断。

[9] 斯宾诺莎的亚宇宙论(Akosmismus)与这种观点非常接近;请参照他在《知性改进论》的导言中的阐述。

[10] 手稿在此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