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罗尔斯的某些评论值得发挥。如我所说,罗尔斯假定不公正实质上包含着恶行。当他讨论我们继承下来的才能的不平等时,他写道:
自然的分配既不是正义的,又不是非正义的……这些只是简单的自然事实。所谓正义和非正义是体制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这可以视为在提议一种纯粹的目的论的观点。但是,罗尔斯继续说:
贵族统治的社会和种姓等级制度的社会是非正义的,因为……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使那些在自然中可见的任意性实体化,但是人们没有必要让自己听命于偶然性。[18]
“听命于”(resign)这个词的用法似乎假定了天然的不平等是恶。罗尔斯在别处写道,在一个由他的原则来支配的社会里,我们不需要再“把某些人生来就拥有高于他人的天赋视为不幸”。这些评论表明,罗尔斯是一名部分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我相信,反对天然的不平等是他的理论基础之一,也是这一理论的动力之一。如果罗尔斯否认这样的不平等是非正义,那么他这样做的唯一原因可能是他希望保存非正义与恶行之间的分析性的环节。假如这就是他的理论的本质,那也许仅仅是一个术语方面的决定。
罗尔斯反对天然的不平等,更多地并不在于它是坏的,而在于它是一种道德上的任意性。如罗尔斯所建议的那样,这种反对意见可以再次运用于自然这条思路的几个要点上去。
我们可以从外在的东西开始。在某些案例中,我们享有资源,而这些资源的适用性或这些资源的发现对我们来说绝非应得的。如果吗哪[19]不平等地落在不同人的头上,那么就会出现不平等。让我们把这些案例称作“发横财”的案例。[20]
在这样的案例中,不平等完全归因于自然恩惠的差异。这样的差异,在最清晰的意义上,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如果某些人所得少于其他人,那仅仅是由于他们运气不好。由于这样的不平等有这种任意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它们是恶的。或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我们必须通过重新分配资源来矫正这些不平等。
想一想下面这些例子,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不仅仅是被动的。我们做了某些事,要么是发现了资源,要么是改造它们,使它们可用。我们播种、勘探、开矿,在海上捕鱼,我们耕种土地,生产物品。
假定我们全都一样努力工作,有着同样的技艺。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输出是相同的。但在我们中间仍旧会有不平等,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自然的输出是不同的。这种差异可以是矿藏的丰富程度,也可以是气候,也可以是土地与大海的丰饶。由于这种多样性,我们中某些人的生活可以很快就比其他人好。这些是“生产性的幸运”的案例。[21]
这些案例中有些与纯粹的发横财很难区别。我们也许不得不摇晃我们的果树,或者在有果实掉落的地方搜寻。所有这些案例似乎都有相同之处。由于我们全都一样努力工作,有相等的技能,而不平等又再次归因于自然恩惠的差异,但我们相信自然的恩惠在道德意义上是任意的。那么其他因素,人的同等的输出,能使这一事实变得不相干吗?它能把这种结果上的不平等说成是正义的吗?我们可以确定它无法做到这一点,而且这样的不平等也需要再分配。
现在来考虑第三种不平等。在这些案例中,外部的资源和人们的努力都没有差别。不平等完全归因于人的天然能力的差异。这些是“遗传的幸运”的案例。[22]
我们可以确定,这些遗传上的差别,在相关的方面,就像是自然恩惠的差异。如罗尔斯所说,它们不是应得的。我们的天然才能是内部的资源,它就像吗哪一样,仅仅是落在我们头上的。
在某些这样的案例中,人们得到较多报酬只是由于“拥有”某种天赋。它们就像纯粹的发横财一样。但是,在大多数这样的案例中,人们发展和使用了他们生来就有的才能。我们必须再次提出问题,注入这种努力是否能取消遗传幸运的任意性。它能把结果的不平等说成是正义的吗?
在整个争论中,这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许多人回答说,是。但是,像罗尔斯和内格尔一样,我们可以回答说,不。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这些不平等也应当矫正。
下面考虑第四种案例。自然的输出是相同的,我们也都有相等的才能。但是不平等的结果源于我们在工作中努力程度不同。这些是“努力程度不同”的案例。
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注意有一种复杂的情况。存在两种互相不冲突的方式,当人们以这两种方式更加努力地工作时,他们应当得到更多的报酬。他们可以工作较长的时间,或者在工作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工作。在这样的案例中,超时工作或艰苦工作得到的报酬可以仅仅视为补偿,它不会创造真正的不平等。我心里想的还不是这些例子。我正在考虑的是那些乐意艰苦工作的人,这些人由于这样做了,因此他们的生活变得比别人好。
那些追求自然彩票的任意性的人,有许多就停留在这里。在他们看来,努力程度的差异表明这样的不平等是正义的。但我们可以继续推进。这样的差异包括两个因素;作出努力的能力;去尝试的决定。我们可以确定第一个因素仅仅是另一种天然能力,它不能把不平等说成是正义的。
因此留下的只有不平等是选择的结果。对大多数平等主义者来说,这些不平等是不需要在意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作者论证平等,但不论证生活的平等,而是论证幸福生活的“机会”。[23]我们中有些人仍旧可以继续推进。我们可以确定,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生活得差,那么这件事是坏的,哪怕仅仅是由于这些人不喜欢艰苦工作,或者由于他们出于其他某些原因而做出的选择使他们生活得比别人差。这些案例似乎只是交了噩运的其他种类。
我已经对思路提出了许多问题。在此我只作三点简要的评论。
第一,对某些人来说这样的推理似乎是一种归纳。如果这些人发现最后一步是荒谬的,就会导致他们拒斥其他步骤。但是这样做太匆忙,因为早一点停下来也是有理由的。
第二,我们应当更加清楚地表明,这样的推理可以说明什么。这个推理诉诸宣称某些种类的不平等有一种道德上的任意性的原因。这样的宣称可以表明,这样的不平等不可能是正义的。但它也可以不表明这样的不平等是非正义的,并且必须加以矫正。这些是相当不同的结论。
如果这样的不平等不是正义的,那么人们对他们的利益没有认领的权利,或者对他们现在控制的资源没有认领的权利。但这个结论只是扫清了障碍。它意味着,如果重新分配要有一个道德上的理由,那么那些生活得比较好的人原则上不会反对。要进一步确认的是有这样的理由,而这样的再分配的目标应当是产生平等。[24]
这种差别可以这样说。功利主义者会宣称,如果某些资源分配具有一个任意的自然的原因,那么它不是正义的。由于情况确实如此,他们会宣称不反对资源的再分配。但是,按照他们的观点,最佳分配是可以使利益总量最大化的分配。这样的分配在道德上不会是任意的。但它可以不是一种平等的分配。
第三,罗尔斯把功利主义者当作他的主要对手。在理论层面上,他可以是对的。但我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在实践中更加重要。如果自然给予我们中的某些人较多的资源,我们就要做出一种道德上的确认,我们应当保存这些资源以及由它们带来的富裕吗?如果我们正好天生拥有较大的才能,因此可以生产更多的东西,我们就要宣布应当得到较多的报酬吗?实际上,罗尔斯的主要对手是那些对这些问题回答说是的人。平等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都回答说不。双方都同意这样的不平等不是正义。在这种分歧中,罗尔斯、密尔、西季威克是站在同一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