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来考虑第二种观点。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相信,尽管我们有时候应当以平等为目标,但这并非因为我们能借此使结果较好,而是因为这样做总有某些其他的理由。按照这种观点,如果人们生活得一样好,那么并非这件事本身是好的,如果他们都生活得一样坏,那么亦非这件事本身是坏的。

这种观点典型地诉诸正义的权利。更加准确地说,它诉诸相比较的正义的权利。在这种相比较的意义上,人们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取决于他们受到的对待与其他人受到的对待有无不同。如果在分配资源时,有些人被剥夺了他们的份额,那么这是不公平的。公平可以提出的要求是,如果把某些东西给了某些人,那么这些东西应当给予所有人。

另一种正义关心的是按照人们应得的方式对待他们。这种正义是非比较的。在这种意义上,无论人们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仅仅取决于和他们有关的事实。它与其他人是否受到不同的对待无关。因此,要是我们不按照人们应得的方式来对待他们,那么这样的对待在非比较的意义上是不公正的。但若我们同样不公正地对待所有人,那么就无所谓相比较的非正义了。[12]

有时候很难区别这两种正义,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一些困难的问题。[13]有一个观点应当在此提到。非比较的正义可以告诉我们平等如何产生。也许,要是每个人都配得上平等,我们就应当使所有人生活得一样好。但这样的平等只是给予那些配得上平等的人的效果。只有相比较的正义才能使得平等成为我们的目标。

在我的例子中,当我说没有人应当比别人生活得好,我的意思不是说每个人都同样应当。在这些案例中,我的意思是没有一个人配得上我们正在考虑的利益。所以,只有相比较的正义才是我们要关心的。

还有另外一个与此相关的区别。在某些案例中,正义纯粹是程序性的。它要求我们只按照某种方式行事。例如,当某些利益不能划分时,我们可以求助于公平的彩票,给每个人一个公平的得到这种利益的机会。在其他案例中,正义部分地是实存的。在这里,正义也可以要求有某种程序,但对必须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有另外一套标准。宣布应当给予人们相同的份额就是一个例子。

还有一个介于二者之间的例子。正义可以要求实现某种结果,但这样做仅仅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缺陷。偏袒是这样的缺陷之一。假定我们必须分配某些公共财产。要是我们能够轻易地划分这些财产,其他人会怀疑我们是否给了不同的人不平等的份额。这样做会包含偏心或错误的歧视。[14]因此,我们可以相信,为了避免这些缺陷,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这些财产。以一种略有不同的方式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在这样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想,平等是一种“缺省设置”(default),如果我们想要合法地给某些人比较多的利益,我们需要某些道德理由。

这种观点与平等要有一个真实理由的观点怎么会有差别呢?有一个差别是这样的:假定我们试图平等地分配,但我们的程序无辜地失败了。如果我们追求平等的目标仅仅是为了避免偏袒或歧视,那么就不需要对这种结果进行矫正了。[15]

我们现在可以重新描述我的两种平等主义了。按照目的论的观点,不平等是坏的;按照道义论的观点,不平等是不公正。

对此可以提出反对意见说,当不平等是不公正的时候,不平等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是坏的。但是这一反对意见并没有堵塞我们得出这一区别的通道。按照目的论的观点,不公正是一种特别的恶,其中必定包含错误的行为。当我们宣布不平等是不公正时,我们所反对的并非针对不平等本身。由于它是不公正,所以它是恶的,这不是事情的严格状态,而是事情得以产生的方式。

有一类案例可以最清晰地区别我们这两种观点。在这些案例中某些不平等是无法避免的。在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看来,如果对事情已经无能为力了,就不会有不公平。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如果某些情况“是无法改变的……正义问题就不会产生了。”[16]

比如,考虑一下我们天赋中的不平等。我们中有些人生来就比其他人有能力,更健康,或者以其他方式更幸运。如果我们是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就不会相信这样的不平等本身是恶的。我们会同意,如果我们能够分配才能,那么不平等地分配它们才是不公正的或不公平的。但是,除非有坏的效果,在由我们的基因组合所产生的不平等的范围内,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东西可以后悔的。

许多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采用不同的看法。他们相信,哪怕这样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它的恶仍旧在于它本身。[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