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义者相信什么?答案是明显的:他们相信平等。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大多数人是平等主义者,因为我们大多数人相信某种平等。我们相信政治平等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相信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或者相信每个人的利益都应当得到同等的重视。[6]

尽管这些种类的平等非常重要,但它们不是我要讨论的主题。我只关注同等幸福的人。在我看来,作为平等主义者,这种平等是我们必须相信的。

我们相信平等可以有两条主要途径。我们可以相信不平等是坏的。据此,我们应当把目标定在平等上,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后果好些。所以我们可以被称作目的论者,简言之,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的观点也可以被所谓道义论替代,简言之,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可以相信我们应当把目的定在平等上,但不是为了取得较好的后果,而是由于其他某些道德理由。例如,我们可以相信人们有权利获得平等的股份。(我们当然也可以相信两种平等。我们可以相信我们应当把目标定在平等上,既因为这样做会产生较好的结果,也因为其他原因。但是这样的观点不需要分开来讨论。考虑一下它的组成部分也就够了。)[7]

我们可以先考虑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这些人接受:

平等的原则:要是有某些人比其他人生活得差,那么这件事本身是坏的。[8]

要更加充分地叙述这一原则,我们需要评估与不同类型的平等有关的恶(坏)。但我们在这里可以忽略这些蕴涵的内容。[9]

下面假定在某些社团中生活的人全都是:(1)生活得一样好;(2)生活得一样差。平等原则没有告诉我们(2)是比较糟的状况。这条原则是关于不平等之恶的原则,尽管一切人都生活得一样差显然更糟,但我们这样想的基础不可能是平等主义的。

要解释为什么(2)更糟,我们可以说:

功利主义的原则:如果人们生活得较好,那么这件事本身是好的。

简言之,当人们能够达到平均生活水平,或者能够得到更大的一份利益时,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况更加有利。(但是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这些利益不需要按照狭隘的功利主义术语来思考。)

如果我们只关心平等,那么我们是纯粹的平等主义者。如果我们只关心功利,那么我们是纯粹的功利主义者,或者像一般所说的那样,就叫作功利主义者。但我们大多数人接受一种多元论的观点:追求不止一个原则或价值。按照我将称之为“多元平等主义”的观点,我们相信要是有更多的平等,又有更多的功利,那么情况就会更好。在决定这两种结果哪一种更好的时候,我们同时看重这两种价值。

这些价值可以是冲突的。两种后果之一可以按某种方式变得更糟,因为会变得更加不平等,但按另一种方式会变得较好,因为会有较多的功利,或者有更大的利益总量。然后我们必须决定两件事哪一件更重要。例如,请考虑下列事件的可能状态:

(1)每个人的点数均为150;

(2)一半人的点数为199,一半人的点数为200;

(3)一半人的点数为101,一半人的点数为200。

对纯粹的平等主义者来说,(1)是这三种结果中的最佳结果,因为它比(2)和(3)所包含的不平等要少。对功利主义者来说,(1)是这三种结果中最坏的结果,因为它包含的功利少于(2)和(3)。[从(1)移到(3),有一半人获得的利益会略大于另一半人失去的利益。]对大多数多元平等主义者来说,(1)在这些结果中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差的。(1)从各方面来看都要比(2)差,因为这个结果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要比(2)差得多,从平等的角度来看要比(2)略好些。同理,(1)从各方面考虑都要比(3)好,因为从平等的角度看,它比(3)好得多,只是从功利的角度看比(3)差一些。

多元主义的观点在许多案例中更难运用。试比较:

(1)每个人的点数均为150;

(4)一半人的点数为N,一半人的点数为200。

如果我们是多元平等主义者,那么N应当是什么数值我们才可以相信(1)比(4)差呢?确定某个数值范围,比如从120到150,我们可以发现这个问题难以回答。这个案例格外简单。但是评估不平等的类型要难得多。

如这样的案例所示,如果我们既看重平等,又看重功利,那么我们没有统一的方式来评估它们的相对重要性。为某个具体的决定辩护,我们只能宣称它似乎是对的。(罗尔斯因此而称这种观点为直觉主义的。)

我已经说过,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认为不平等是恶。在我看来,这是这种观点的核心。关于这一点,我会坚持一个熟悉的说法,平等有价值。至于再要将它替换为不平等无价值,那就显得累赘了。

我们下面就来区别两种价值。如果我们宣称平等有价值,我们的意思只是它有好的效果。平等有许多好的效果,不平等有许多坏的效果。例如,要是人们不平等,那么会产生冲突或护忌,或者将一些人置于另一些人的权力之下。如果我们重视平等为的是我们关心这样的效果,那么我们相信平等具有工具的价值,我们认为它像一件工具那样好。但是我带着不同的观念关心这一点。对真正的平等主义者来说,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如内格尔所宣称的那样,它“本身是善的”。

我们将会看到,这个区别在理论上是重要的。它构成了一个实际的差别。如果除了不平等有坏的效果之外,我们还相信不平等本身是坏的,那么我们就会认为它更坏。哪怕它有不坏的效果,我们也会认为它是坏的。

内格尔有时候模糊了这个区别。他提到两种“关于平等的内在价值”[10]的论证,但二者似乎都不配这种描述。

第一种论证是个体主义的(individualistic),因为它诉诸对个别人来说好的或坏的事情。内格尔的例子是,在有不平等存在的时候,那些自尊受到伤害的人处境较差。但是在这里被说成是恶的东西不是不平等本身,而仅仅是它的效果之一。判断这个坏的效果,我们也不需要是平等主义者。我们可以认为其他效果是恶的,仅仅因为我们对幸福的看法有一部分是平等主义的。因此,如果它们是奴态的,或者过于恭敬,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对人来说是恶的,哪怕它并没有阻挠他们的欲望,或者影响他们经历过的幸福生活。但是,尽管这样的观点从某个方面来看是平等主义的,但它也没有宣布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就像我在前面说过的那样,它仅仅宣称不平等拥有坏的效果。

内格尔的第二种类型的论证是共同体主义的(communitarian)。按照这种论证,他写道:

平等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善。它是其成员正确关系的条件,可以在他们中间形成健康的、兄弟般的友好态度、愿望和同情。这是一个不同类型的论证,必须宣称这样的关系不仅仅对人们来说是善的,而且具有内在价值。然而它仍旧没有宣布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被宣布为善的事物仍旧不是平等本身,而是它的某些效果。[11]

这里面的差别可以显示如下。思考一下我所谓的“分离的世界”。我们可以假设这个世界上的人口分成两半,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也许是因为还没有渡过大西洋。想一想下面所列的事情的两种可能状态:

(1)一半人的点数为100,一半人的点数为200;

(2)每个人的点数均为145。

在这两种状态中,(1)在某个方面比(2)好,因为人们的平均状况比较好。但我们可以相信,考虑了所有方面后,(1)比(2)差。我们该如何解释这个观点?

如果我们是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的解释是这样的。在(1)中,人们生活的平均状态都是好的,那么它是好的,如果有些人的情况比其他人差,那么它是坏的。这种不平等之恶从道德上来说重于额外的利益。

在宣布这样的观点时,我们不能诉诸不平等的效果。因为这个世界人口的两个部分没有联系,(1)中的不平等对处境较差的群体没有产生坏的影响。(2)中的平等也没有在两个群体之间产生值得向往的兄弟情谊。如果我们宣布(1)是比较差的,因为它不平等,那么我们必须宣布这种不平等本身是坏的。

假如我们做出决定,在这个例子中,(1)不比(2)差。按照我们的看法,这岂不就表明不平等本身并非坏的吗?

这个看法是否正确取决于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平等主义观点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这些在理想中应当同样拥有幸福生活的人是谁?

最简单的回答是:每一个曾经活着的人。按照目的论的观点,这个回答似乎很自然。如果某些人比另一些人生活得差这件事本身是坏的,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去在乎他们住在哪里,什么时候活着?按照这样的观点,如果现在有过或曾经有过人们生活得不一样好这种事情,那么哪怕是在互不相关的社团之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这件事本身是坏的。因此,如果印加族的农民,或者石器时代的狩猎者和采集者,比我们生活得差,那么这种事情本身就是坏的。

我们可以抛弃这种观点。我们可以相信,如果两个群体的人相互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如果他们生活得不一样好,那么这并非坏事。这就是为什么在我的例子中,我们要否认(1)比(2)差。

如果这就是我们的反应,那么我还要相信要是不同的群体是有联系的,不平等本身是坏的吗?这似乎不太可能。我们为什么只在这些案例中反对不平等?为什么这些群体要是不知道其他群体的存在就会产生差别?回答显然是,在这样的案例中,不平等不会产生它一般的坏的结果。宣布不平等本身是坏的,但只有在这些群体相互之间有联系时才如此,这才是首尾一致的。但是,尽管首尾一致,这个观点并不显得有理,因为它含有一个奇怪的重合。

我们似乎可以更加有理地宣布,不平等本身是坏的,但只在一个社群内才如此。但这样的看法表明我们真正的观点是,这样的不平等包含着社会不公正。这样一来,我们就成了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