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与人的任何一种交往中,力量都在起作用,这是人格散发的力量,它表现在语言和姿势中,目光的一瞥和声音的调子中,面貌、身形和动作中,表现在一个人在人格上所是者和在社会上所代表者之中。每一次交往,无论友好的还是敌意的,亲切的还是冷漠的,都在某个方面,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是一场力量与力量的较量。在这场较量中,关于存在之相对力量的决定在不断地作出,这力量乃是实现于所有卷入这场较量的人当中的。创造性的正义并不否定这些交往和隐含于其中的种种冲突。因为,这是必须为生命的创造性付出的代价。在一个人的生命中,这些斗争开始于受胎之时,一直延续到生命的最后一息。它们渗透到人与其所遇见的每一事物和每一个人的关系之中。正义是这样一种形式,这些斗争在其中导致了关于每一个正在斗争的存在物中的存在力量的不断变化的决定。这幅其真实性很难否认的画面给人的印象是,人格交往中的正义完全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关系。但是这个印象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加入力量与力量较量的每一个存在物已具有了确定的存在之力量。它是一株植物,不是一块石头;是一头兽,不是一棵树;是一个人,不是一只狗;是一个女人,不是一个男子。在个人交往中的较量开始以前,这些以及其他无数的性质已被给定,它们乃是每一个存在物都具有的对正义的内在要求之基础。但是,这种要求有一大块不明确的边缘,它植根于每种存在力量的动态方面。种种新的决定,总是就一种存在物之力量中的这一不确定因素作出的。

当然,这也是一切非正义的源泉。如果新的决定破坏了一个存在物的本质要求,那它们就是不正义的。在力量与力量之间的较量中,卷入斗争的存在物之一表现出一种占优势的存在力量,这并非不正义。这一事实之显现,并非不正义,而是创造性的。但是,如果在这场斗争中,占优势的力量利用其力量去减少或毁坏处于劣势的力量,那么,非正义就出现了。这可能在人格交往的一切形式中发生。最常见的形式是那么一些形式,在其中,人格交往发生于一种体制性结构的框架内部,而这种体制之保存与发展则为非正义的强制提供了借口。

在家庭关系、教育关系以及其他一切权威关系中,都有非正义的心理强制。常常有这种情况,即那些常以特别严厉或生气的表情盯视幼儿的父母,应对该幼儿延续终身的反常的忧惧承担责任。孩子感到被否定,而且丧失了对自身存在之力量与正义的任何自信。孩子的正当要求受到压抑,或者被转化成了不正当的要求,例如下意识地对自己或对他人的破坏性。另一方面,这又使父母有了这么一种感觉,即受到了孩子的抗拒或回避。他们作为父母的内在要求也未得到完成。除了其外部的强制力量外,权威能够施行一种心理强制,这种强制是与人际交往的正义相冲突的。在此出现了一个大问题,即是否有一种因其性质而注定是正义的权威。情况似乎是这样:有一种“原则上的权威”,还有一种“事实上的权威”。原则上的权威意味着,一个人由于其所占据的位置而具有权威,并且由于这个位置而超乎于批评的范围之外。所以(让我们来举一个明显的例子),作为教皇的教皇,对每一个天主教徒来说乃是最高的权威。所以,作为《圣经》的《圣经》,对每一个正统的新教徒来说乃是最高的权威。所以,作为独裁者的独裁者,在极权主义体制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所以,父母对幼儿具有权威并企图永远保持这个地位。所以,教师变成了学生的权威,而且不想让学生从权威中解放出来。所有这些“原则上的权威”都是非正当的权威。它无视了人类要对最后决定负责这一内在要求。而“事实上的权威”则完全不同,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在运用并接受这种权威。它是我们一切人都相互依赖的一种表现;它是我们的存在之有限性和不完整性的一种表现,是我们要凭靠自身而独立的力量之界限的一种表现。因为这些理由,它是一种正义的权威。

这种情况反映在我们的教育体系中。人们得问一问在为**而进行的教育,是否因其阻碍了想要独立的内在要求不断涌现而不是非正当的?人们得问一问,**是否不是一种压服的方法,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非正义?对此的回答必然是:为**而进行的教育,就其是赋予个人一种形式的方式而言,它是正当的;就其阻止个人创造新形式而言,它是非正当的。

在本章结束之际,我想指出一个事实,即在过去一百年的创造性文化中,存在主义的反叛大部分就是企图为个人提供正义,并支持个人要通过创造性去超越**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