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已论及并运用了价值经验与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让我们再稍作深入探讨。

6a.价值经验在时间上先于规范。价值经验在时间和心理学上先于规范知识。价值经验提供了关于规范的合理假说奠基于其上的资料(data)。规范知识随着价值知识的增长而增长。仅当经验价值的自我通明在场时,价值才有其存在。我的欢乐和我的知识,我的崇拜和我的道德只存在于我中,而非在社会中,非在上帝那儿,也非在某价值的超验世界中。

这一点既适用于虚假价值,也适用于真正价值。例如奴役和自由,权力和真理,炫耀与谦卑。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喜好和享受都存在于经验者的通明在场之中。那么一切价值都是内在的、私人的、主观的、个人的经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出现对经验者的依赖更甚于颜色和声音。

规范都是公共的。[15]当一个人将一个规范当作真的提出时——逻辑规范、正义规范、美之规范或爱之规范——他是在断言它是可合理捍卫且有经验根据的。他是以苏格拉底的方式要求他人出于理性而接受规范,或表明批判、修正或拒斥规范的理由。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规范是客观的。然而这种客观的规范最终须被表达,它们便构成判断一切价值的真正标准(the true standards)。

6b.规范的客观性在逻辑上先于真正价值的发现。人类的实际规范知识当然总只是与真理的大致近似。然而,如果没有价值和理想,那便连对规范真理和实践之最粗略的近似也没有。如果不承认(用厄班的话说)存在客观有效的规范,那么经验便是无目标的摸索,最长的试错序列(series of trials and errors)也无望到达或趋近真理。即使在这样的事态中也仍然存在一种摸索方式比其他方式好的隐秘信念或希望。

如果必须预设规范,且必须预设它是客观的——即对一切都是理想地真的——那便尚有这么一个问题:它们的客观性是由什么构成的?是纯粹的逻辑有效性吗?那么规范就是人类评价逻辑上正确的规则。可形而上学问题仍未解决。我们一定会问,这些规则在有效思维中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它们指涉什么客观实在?只指涉人类经验吗?

6c.如何形而上学地思考客观性。柏拉图以某种方式把规范和其他一些(重要的)共相都当作实际上外在于人类和神之心智的客观理念或形式。这一假说使得共相和规范的指示特征很生动。然而不幸的是它强迫思想以割断与其具体的经验基础联系的方式而将抽象的东西具体化。在经验中,规范是为人所知的原则,并作为创造的契约而被承认。如柏拉图自己在《智者篇》所暗示的,在宇宙心智的范围里给这种规范以生命岂不更好?让我们给我们所想的东西一个初步的陈述。

价值作为人类经验不是客观的;由对人类价值经验的一致批判而发展出来的规范是客观的,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我们主张,它们的客观性便存在于这样的事实中,宇宙心智知道它们是规范,或者不如说,宇宙心智知道它是人类仅当遵循着它们生活才应该实现一贯的价值实现的目的。既然规范是合理的真理,那便意味着它们最终既不能被人类心智也不能被宇宙心智所改变。人类知识及其应用可以是创造性地、不可避免地变化的。但规范在任何可能时间的任何可能世界中都保持着它们坚固的逻辑结构和有效性。它们规定着它的可能性和目标。用怀特海的话说,它们是“永恒的客体”。

6d.价值、规范与存在之关系重述。上一部分所采取的本质立场可以支持一种重述价值与存在的古老问题的观点。[16]但还需要一个定义,那便是存在的定义。存在意指在时空秩序中或只在时间秩序中出现的一切。物理现象出现在时空之中。心理现象则只出现在时间中。所以我们既可以说物理存在也可以说心理存在。

根据以上定义,没有什么物理存在者是内在价值,但所有的价值都是心理存在者。另一方面,理想象一切定义一样是实存(subsistent)。但理想并非是与存在无关的实存,因为每一个理想都定义了价值,而价值是实存。一切规范都是约束存在的实存。每一个规范都是一种“应该”。

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理想和规范是远离真实存在的本质世界中某种“悬而未决的”东西。仅当存在被限定为物理存在、否定心理存在是存在且仅当规范的命令本质被否定时,这种观点才能得到辩护。规范的全部意义便是它们应导致存在的转变,即处于个人和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转变。应该补充的是,只有充分利用物理和心理存在所提供的手段,才会出现这种转变,尽管这一点很明显。规范并不是虚有其表的天使般的存在,它们是现实世界中的工人,因为它们代表着人们根据它们转变自己生活的远见(vision),当它们为真时,它们便与人类经验的宇宙心智中的规范相一致。在此至少提出这么一种观点,但这需要更慎重的考虑。

从逻辑上讲,价值与作为大全(a whole)的存在有多种可能的关系。首先,价值与存在可能没有关系;价值也许根本就不是实存的,理想本质世界,整个价值领域与存在世界也许没什么关系;价值也许只是深思的对象,而不是行动的成果。这种观点既被苛刻的存在又被我们对假设的完美大全的忽略所排除。

在剩下的多种可能性中,我们将只提三种,我们称它们为存在反叛价值、价值反叛存在以及价值与存在的合作。(这里存在这一术语意指作为大全的存在,因为价值当然被看作每一种情况下的实存。)

当任何合理的价值原则遭到否决,而残酷的暴力,侵略性的骄傲,非理性的自我立场或集团立场成为生活的主导时,我们便有了存在对价值的反叛。或可更确切地称之为价值主张对规范性价值的反叛,或生命对理性的背叛。另一方面,当人之理性本质起而反叛自在的事物、谴责自然的不正义和非精神暴力的力量时我们便有了价值对存在的反叛。这一观点出现在弗朗西斯科·罗梅洛(Francisco Romero)的思想中。

与这两种观点对照,如果我们强调价值与作为整体的存在的关系,便能得到一种更具包容性和有机的观点。那些如笔者一样持此观点的人们坚持认为,除非存在某种意义上是永恒的心灵,除非规范是全宇宙过程的永恒目标,心灵—价值—理想—规范(mind-values-ideals-norm)就绝不会产生。这种经验唯心主义或人格主义并不认为一切存在都是精神的或有目的的。它通过如下假说而达到一种统一,存在之精神和目的方面是永恒的、主导的;它们总是指导和转变非精神和无目的方面;它们决定着进化的方向,并确保那为真的生存基础和实现的规范在基于经验的第一次检验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没有一个好人会满足于他当前的善,没有一位哲学家能满足于第一印象。

再一次小结:价值是主观的[这一命题]或许为真。我的正义经验或爱的经验合我不能存在。但价值的主观性信条尚有规范的客观性信条与之相配。规范并不局限于承认和运用它们的人。它们是合理的、普遍的,对一切皆为真的。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有效规范就是宇宙之客观目的结构的定义。它们似乎是一切进化斗争的约束目标。我们可以把它们认作神圣心灵(Divine Mind)的目的,即使不能把它们认作绝对全能并创造一切的神的目的。无论规范与神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形而上学实在的关系如何,它们都是理性的命令,它们的家(home)便是理性的居所,它们的作用便在人生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