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已经针对一个人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的论点提出了反例证,并考察了对于我的反例证的三种可能的反驳。但即使设想我所说的这些是真的,人们仍然会感到某种不安,会觉得一定是哪里有某种陷阱。我们可以这样来陈述我们的不安:我只是承认关于一个人的某个事实如他说出某些语词或他做出一种许诺,这怎么就能使我认为他应该做某事情?现在我想以给出问题答案的轮廓的方式,简单地讨论一下我想做的推论可能具有的更加广泛的哲学意义。
首先我将讨论认为我们根本不可能回答这个问题的理由。
倾向于接受在“是”和“应该”、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的死板的区别是以某种关于语词与世界关联的图画为基础的,这是一幅非常有吸引力的图画,它如此地有吸引力(至少对我来说)以致完全不清楚在什么程度上仅仅提出反例证便能构成对它的挑战。需要的是解释怎样以及为什么这一古典经验主义图画不能处理这些反例证。简单说来,这幅图画是这样构成的:首先我们提出所谓描述性陈述的例子(“我的汽车一小时跑80英里”,“琼斯六英尺高”,“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然后我们将它们和所谓评价性陈述对照(“我的汽车是部好车”,“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史密斯是个下流的人”),任何人都可看出,它们是不同的。我们是通过指出下述情形而明确表述这一不同的:对于描述性的陈述来说,真或假的问题是可以客观决定的,因为知道描述性表达式的意义也就是知道在什么样的客观确定的条件下包含了这些表达式的陈述是真的或假的。但是在评价性陈述的场合,情况相当不同,知道评价性表达式的意义,其本身不足以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包含这些表达式的陈述是真的或假的,因为这些表达式的意义使得这些陈述根本不可能有客观的或事实的真或假。说话者就他的评价性陈述所能提供给人们的任何辨析,在根本上都涉及对他所持的态度、他所接受的评价标准或他选择作为生活和评判他人依据的道德原则的某种诉求。因此描述性的陈述是客观的,评价性的陈述是主观的,这一差别是被使用的词项种类不同的结果。
这些不同的根本理由是,评价性陈述所做的工作与描述性陈述所做的工作完全不同。它的工作不是要描述世界的特征而是表达说话者的情感,表达他的态度、赞扬或谴责、称颂或蔑视、嘉奖、推荐、建议,等等。一旦我们认识到两者所做的工作不同,我们就认识到在它们之间一定有一个逻辑鸿沟。要做自己的工作,评价性陈述就一定不同于描述性陈述,因为如果它是客观的,它就不再能起评价的作用。用形而上学的方式说,价值不可能位于世界之中,因为如果它位于世界中的话,它就不再是价值而只是世界的另一个部分。用形式的方式说,一个人不可能根据描述性语词来定义评价性语词,因为如果他能的话,他就不再能够使用评价性语词去嘉奖,而只能描述。而换种方式说,从“是”推出“应该”的任何努力都一定是浪费时间,因为即使这一努力成功了,它所能表明的也只是这个“是”并不是真正的“是”而只是伪装的“应该”,或者说,这里的“应该”不是真正的“应该”,而只是伪装的“是”。
对于传统经验主义观点的这一概述是非常简单的,但我希望它传达了这个图画的某种力量。在一些现代作者那里,特别是在黑尔和诺威尔-史密斯(Nowell-Smith)那里,这幅图画达到了相当细微和精确的程度。
这幅图画错在哪里?无疑它在很多地方都错了。最终,我要说,它的错误之一在于对诸如承诺、责任以及义务这些概念没有提供任何融贯的说明。
为了得出这一结论,首先我可以这样说:这幅图画没能对不同种类的“描述性”陈述作出解释。它关于描述性陈述的范例是这样一些说法,如“我的汽车一小时跑80英里”,“琼斯六英尺高”,“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但是它自身的死板迫使它也将下述说法解释为描述性陈述:“琼斯结婚了”,史密斯做出一个许诺,“杰克逊有五美元”,“布朗击出一记本垒打”。之所以是被迫的,乃因为某人是否结了婚,做出许诺,有五美元或击出一记本垒打,就像他是否有红头发或棕色眼睛一样,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然而前面一种陈述(含有“结了婚”“许诺”等的陈述)似乎和描述性陈述的一般的经验范例很不相同。它们是怎样不同的呢?尽管二者都陈述了某种客观事实,但含有“结了婚”“许诺”“本垒打”以及“五美元”的陈述所说的事实的存在预设了某些习俗(institutions):在给定了有关钱的习俗之后,一个人才有五美元。去掉这种习俗,他所拥有的不过是一小块带有绿色墨印的长方形的纸;只是有了棒球的习俗,一个人才击出一记本垒打,没有这一习俗,他只不过是用木棒击中一个棒球而已;同样地,一个人也只是在婚姻和做出许诺的习俗内才是结婚和做出一种许诺的,没有这些习俗,他所做的也只不过是说出一些语词或作出一些姿势而已。我们可以将这种事实描述为习俗的事实,并把它们和非习俗的或粗糙的事实相对照:一个人拥有一小块带有绿色墨印的纸是一个粗糙的事实,而他有五美元则是一种习俗的事实。[5]古典的图画没有解释关于粗糙事实的陈述和关于习俗事实的陈述之间的区别。
这里的“习俗”一词听起来像是生造的,因此我们要问:这都是些什么样的习俗?为回答这一问题,我需要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或约定之间作出区别。有些规则调整先已存在的行为方式,例如,礼貌就餐行为规则调整怎样吃饭,但吃饭是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有些规则并不只是调整而是创造或定义新的行为方式。例如,象棋的规则不只是调整先已存在的被称作下棋的活动,它们似乎也创造了那一活动的可能性或界定了那一活动;下棋的活动由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所构造。离开这些规则,就没有象棋的存在。我现在想做的区别追随了康德在调整原则和建构原则之间所作的区别。因此让我们采用他的术语把我们的区别描述为调整规则和建构规则之间的区别。调整规则调整那些其存在独立于规则的活动;建构规则构造(同时也调整)那些其存在于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的活动形式。[6]
现在我一直在谈论的习俗是各种建构规则的系统,婚姻的习俗、金钱的习俗以及做出许诺的习俗就像棒球或象棋的习俗一样,都是这样一些建构规则或约定的系统。我所说的习俗事实就是预设了这些习俗的事实。
一旦我们认识到这种习俗事实的存在并开始把握了它们的性质,那么就会很容易地看到,许多形式的义务、承诺、权利以及责任都是类似地习俗化了的。一个人有某些义务、承诺、权利和责任,这常常是种事实,但它是一种习俗的事实,而不是粗糙的事实。我正是求助于上述这种习俗化形式的义务、做出许诺,才从“是”推出“应该”。我由一种粗糙的事实开始,即一个人说出某些词,然后以一种方式求助于习俗以产生出一些习俗的事实,借助它们,我们得到了那个人应该付另一个人五美元的习俗的事实,整个论证建立在诉诸做出许诺也就是承担义务这一建构规则的基础上。
我们现在可以看清我们何以能引出数目不定的这类论证。想想下面这个很不相同的例子。我们现处于我方(进攻方)第七局的半场,当我跑离二垒时,投手(防守方)投出的球箭一般地飞向游击手的区域,在离线还足足有十英尺时,我被触杀出局,裁判员大喊“出局!”然而,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我坚守阵地。裁判员要我回球员休息处,我向他指出,你不能从“是”推出“应该”。我说,没有任何一套描述事实的描述性陈述会负载任何我应当或应该离场的评价性陈述。“你不可能仅由事实而得到命令或推荐”,这里需要一个评价性的大前提。所以我回到并赖在二垒上(直到我被强行带出场)。我想每个人都会觉得我在这里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是逻辑不合理意义上的荒谬。当然,你可以从“是”推出“应该”,尽管实际上在此情况下进行这种推论远远比在做出许诺的情况下进行的推论要更加复杂,但这种推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由同意打棒球我便已经承诺了对某些建构规则的遵守。
现在我们也可以看清,一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许诺这一同义反复只是一类相似的同义反复中的一种,种属同义反复涉及义务的习俗化形式。例如,“一个人不应该偷窃”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物是某人的财产必然涉及承认他有处置它的权力。这是一个关于私有财产习俗的建构规则。[7]“一个人不应该说谎”可以理解为是说,做出一个断言必然涉及承担一种说真话的义务。再举另一个建构规则的例子:“一个人应该还债”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东西为债务,也就必然是承认偿还它的义务。不难看出,所有这些原则将怎样产生反例证,反驳了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的论点。
于是,我的暂时的结论如下:
第一,古典的图画没能解释习俗的事实。
第二,习俗的事实存在于建构规则系统内部。
第三,某些建构规则系统涉及义务、承诺以及责任。
第四,在这些系统的内部,我们可以按第一种推论的模式,从“是”推出“应该”。
带着这些结论我们现在返回到我在这一节一开始所提的问题:我陈述关于一个人的事实——如他做出许诺的事实——怎么能使我得出他应该做什么的观点?一个人可以这样开始对问题的回答:对我来说,陈述这种习俗的事实已经涉及习俗的建构规则;正是这些规则,赋予了“许诺”一词以意义。但这些规则使我认为:琼斯做出许诺涉及了我认为他应该做什么(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
于是,可以说,我们已经表明了“许诺”是一个评价性语词,但由于它也是纯粹描述性的,我们其实已经表明,整个区别需要重新审查。被断言的在描述性的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区别其实是至少两个区别的合并。一方面在不同种类的言语行为之间有一区别,一个言语行为家族包括评价,另一个家族包括描述。这是不同种类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之间的区分。[8]另一方面在其断言可以客观确定为真或假的言论和那些其断言不能客观确定真假而是“个人决定的事情”或“意见的事情”的言论之间存在着区别。人们一直设想,前面的区别是(一定是)后面区别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某个东西具有评价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话,它就不可能被事实的前提所负载。我的论证的要点之一是要表明,这种论点是错误的,事实前提可以负载评价性的结论。如果我是正确的,那么被断言的在描述性和评价性言论之间的区别只是在作为描述和评价这两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区别时,才是有用的;甚至在此也不是非常有用,因为如果我们严格地使用这些词项的话,它们只是几百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中的两种;说出(5)这种形式——“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美元”——的句子,从特征上说,不属于两类言论中的任何一个。
注释
[1]我将不涉及休谟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
[2]如果这一计划成功,我们就填平了“评价性”和“描述性”之间的鸿沟,并最终证明了这种说法的缺陷。然而,眼下我的策略是同意这一说法,假设评价性和描述性的概念是相当清楚的。在本文的结尾,我将指出在哪些方面它们陷入了混乱。
[3]另外,许诺概念还是这样一类概念的成员之一,这类概念有着一种特别的不明确性,即可废除性。参见哈特(H.L.A.Hart)的《责任和权利的归属》,见《逻辑和语言》(第三辑),福录(A.Flew)主编,牛津,1951。
[4]这一步骤中的其他情况相同子句排除了某种情况,它们和前一步骤中被排除的情况有些不同。当那义务被免除时,例如,如果受约人说:“我免除你的义务”时,通常我们说“他承担了一种义务,然而他(现在)不受那义务的约束。”但是在其他考虑(例如优先义务)压倒那种义务的情况下,我们说,“他受义务的束缚,然而他不应该履行它”。
[5]关于这一区分的讨论,见安思康伯(G.E.M.Anscombe)的“粗糙的事实”,《分析》(1958)。
[6]关于相关区别的讨论,见罗尔斯(J.Rawls)的《关于规则的两种概念》,载《哲学评论》,LXIV(1955)。
[7]蒲鲁东(Proudhon)说:“财产是赃物。”如果一个人想把此话当作一种内部的谈论,它是没有意义的。它的意图是要作为一种外部谈论,攻击并拒绝私有财产的习俗。它通过使用那些为了攻击那习俗而内在于那习俗的词项,获得它那悖论的样子和力量。
站在某些习俗的甲板上,一个人可能会瞎摆弄一些建构规则并甚至把一些其他的规则扔出船外;但是一个人能将所有的习俗扔出船外(也许为避免不得不从“是”推出“应该”)吗?一个人不可能这样做并仍然采用我们明显认为是人的行为方式。假定蒲鲁东已对每一种可能的习俗加上下述这样的话(并试图依据它们而生活)会怎么样:“真理就是谎言,婚姻就是不忠实的行为,语言就是缄默,法律就是犯罪”等。
[8]对于这一概念的解释,见奥斯汀(J.L.Austin)的《怎样用词做事》(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2)。
选译自《哲学评论》(美),总第73期,1964(1)。陈亚军译。
[1] 这篇论文的较早版本曾在斯坦福哲学讨论会和美国哲学学会太平洋分会上宣读过。我要向许多提出过有帮助的评论、批评的人致谢,其中尤其是汉斯·霍兹伯格(Han,Herzberger),阿诺德·考夫曼(Arnald Kaufmann),本森·麦兹(Benson Mates),麦尔登(A.Z.Melden)和戴格玛·塞尔(Dagmar Searle)。
[2] 英文“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美元”的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