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节中,我想讨论针对上述推论的三种可能的反驳。

第一种反驳

由于第一个前提是描述性的而结论是评价性的,因此在(1b)关于条件的描述中一定有一个隐蔽的评价性的前提。

至此,这一论证只是由假设在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存在逻辑的鸿沟——它受到前面推论的挑战——而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要使反驳有效,坚持这种区别的人就必须表明(1b)如何确切地一定包含了一个评价性的前提以及这一前提可能是哪一种。在某些条件下说出来某些语词也就是在做出许诺,这些条件的描述不需要任何评价性的因素。重要的是,在从(1)到(2)的转换中,我们从确定说出某些语词进到了确定某种言语行为。这种推进的实现是因为言语行为是一种习俗行为,按照习俗,说出一些特定的语词也就正是表现了那种言语行为。

这第一种反驳的一个变种是:你所表明的一切不过是说,“许诺”是一种评价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概念。但这一反驳同样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且最终将证明它对于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的原先的区别来说是灾难性的。因为一个人说出某些语词而这些语词又有它们所具有的意义,这无疑是客观事实。如果关于这两个客观事实的陈述加上对说话条件的描述就足以负载反驳者宣称是评价性陈述(2)(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话,那么甚至无需通过(3)(4)以及(5),一个评价性的结论就被从描述性的前提推导出来了。

第二种反驳

这推论最终建立在一个原则上,即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这是一个道德原则,所以是评价性的。

我不知道是否“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是一个“道德的”原则,但无论是或不是,它也都是同义反复的。因为它只不过是从两个同义反复中推导出来的:

所有的许诺都是(导致、承担、接受)义务,并且一个人应该履行(完成)其义务。

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这么多哲学家都没有看出这一原则的同义反复的特征。我认为有三件事使他们没有看出这一特征。

第一是没有将在做出许诺这一习俗的外部所提的外部问题与在此习俗框架之内所提的内部问题区分开来。“为什么我们有做出许诺这种习俗”的问题和“我们应该有像做出许诺这种关于义务的习俗化的形式吗”是被问及的外部问题而不是内在于做出许诺这种习俗之中的。“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吗”的问题可能会混淆于或被当作(我认为经常被当作)一种可大致表述为“一个人应该接受做出许诺的习俗吗”的外部问题。但是如果确实被当作内部问题,当作关于许诺而不是关于做出许诺的习俗的问题的话,“一个人应该履行其许诺吗”的问题就像“三角形是三条边的吗”的问题一样的空洞。将某事认作一种许诺也就是同意,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它应该被履行。

使问题晦暗的第二个事实是,存在着许多种情形,既有真实的也有可以想象的,在这些情形下一个人不应该履行许诺,履行许诺的义务被某些进一步的考虑所消除;由于这一理由,我们在推论中需要那些笨拙的“其他情况相同”子句。但是义务可以被消除的事实并不表明本来不存在任何义务。情况恰恰相反,这些原先的义务正是使我们的论证有效所需要的全部。

而第三个因素是这样的:许多哲学家仍然没有认识到“我在此许诺”是一种表述行为的表达式这一说法的完整含义。当说出这句话时,一个人是在做出许诺而不是在描述做出许诺的行为。一旦做出许诺被看作一种不同于描述的言语行为,那么就更容易看到,这种行为的特征之一就是承担一种义务,但是如果一个人认为说出“我许诺”或“我在此许诺”是一种特殊的描述——例如,是关于一个人精神状态的描述——那么在做出这个许诺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就会显得非常神秘。

第三种反驳

这种推论所运用的只是那些评价性词项的事实的或引号的含义。例如,一个观察盎格鲁—撒克逊人行为和态度的人类学家完全可能做出这些推论,但它并不包括任何评价性的东西。因此步骤(2)等值于“他做他们称为做出许诺的事情”,步骤(5)等值于“根据他们,他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但由于(2)到(5)的所有步骤都是在间接引语中的,所以是伪装的事实陈述,故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没有受到影响。

这个反驳并未损及那个推论,因为它只不过是说,那些步骤可以重新解释为在间接引语中的,我们可以把它们解释为一系列外部陈述,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关于所说言语的平行的(或至少相关的)证明。但是我要论证的是,严格地说来,没有任何附加的间接引语或解释,这一推论仍是令人信服的,一个人可以构造一种没有反驳事实与价值区别的类似的论证。这一点并不表明我们的证据没有反驳它。的确,它是不相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