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1970)

《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1](1970)

人们常说,一个人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这个论点来自休谟《人性论》中的著名的段落,它虽然不像预想的那么清楚,但至少在大的轮廓方面是不模糊的:有一类事实陈述,它在逻辑上与价值陈述明显不同;没有任何一组事实陈述,其本身负载任何价值陈述。用更加现代的术语说,在没有附加至少一个评价性前提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类描述性的陈述能负载评价性的陈述。不相信这一点就是犯了那一直被称作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

我将试图提出一个与此论点相反的例证[1],当然不是说单个反例证就能否定一种哲学论点,但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提出一个看似可信的反例证,并且能说明或解释它如何和为什么是一个反例证,以及如果我们能进一步提出一种理论支持我们的反例证——一种将引出数目不定的反例证的理论,那么我们至少使人们对原先的论点有了值得重视的认识。如果我们能做到上述这一切的话,那么很可能我们甚至会倾向于认为,这一论点的范围比我们原先以为的更加狭窄。一个反例证一开始必须举出一个或一些陈述——支持这一论点的人都会同意它们是纯事实的或“描述性的”(它们不必实际包含“是”一词),然后表明它们是怎样在逻辑上与这一论点的支持者认为是清楚的“评价性的”陈述(在目前情况下它会包含“应该”一词)相关的。[2]

考虑下面的系列陈述:

(1)琼斯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美元”这样的语词。

(2)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

(3)琼斯自己承担了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义务。

(4)琼斯受到付给史密斯五美元义务的约束。

(5)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

关于这个清单我将论证,任何陈述和它的后继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负载”的关系,然而却也不只是一种偶然的关系;使这种关系成为负载关系所必需的附加陈述,不需要涉及任何评价性陈述、道德原则,或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

现在让我们开始证明。(1)是怎样与(2)相关的?在某些场合下,说出(1)的引号中的那些语词也就是做出许诺的行为。在那些场合下,说出(1)的那些语词就是在做出许诺,这是那些语词的意义的一部分或一种后果。“我在此许诺”,这在英语中是一种典型的手法,用来表现(2)所描述的行为:做出许诺。

让我们以一种额外前提的形式陈述关于英语用法的这一事实:

(1a)在某些条件C下,任何一个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美元”的语词(句子)的人都是在许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

在“条件C”这个类目下都涉及了哪些东西呢?所涉及的将是所有这样一些条件,这样一些事态,对于说出那些语词(句子)以构成一成功的许诺行为来说,它们是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如下一些因素:说话者是在听者史密斯的面前,他们都是意识清醒的,都说英语,都是认真的。说话者知道他在做什么,不是在药物的影响之下,没有被催眠或是在演戏,不是在开玩笑或报告一事件,等等。这个一览表无疑会有几分不确定,因为许诺这个概念的界限,像自然语言中大部分概念的界限一样,是不那么精确的。[3]但有件事是清楚的,不论这些界限可能会怎样的不明确,无论确定边缘情况可能会怎样的困难,那些条件——它们决定了一个人说出“我现在许诺”可能被正确地认为是做出了一种许诺——肯定是经验条件。

因此让我们增加一个作为额外前提的经验假设,即这些条件如愿以偿。

(1b)条件C如愿以偿。

从(1),(1a)以及(1b)我们推出(2),论证的形式是这样的:如果C那么(如果U那么P)。C表示条件,U表示说出的话,P表示许诺。在这一假设上增加前提U和C,我们便推出了(2)。至此为止,我看不出有任何道德前提潜藏在逻辑的柴堆里。从(1)到(2)的关系还有更多的话要说,但我想稍后回头再谈。

什么是(2)和(3)的关系?我的理解是,根据定义,做出许诺也就是一种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行为。对于做出许诺这一概念的任何分析,如果不包括许诺人将自己置于受到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的约束,或承担或接受或承认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以表现出通常对受约人有利的某种未来行为过程这种特征的话,都是不完整的。一个人可能很容易认为,做出许诺可以根据他的听者那儿所产生的期待或一些类似的情况来加以分析,但是稍加反思就会看到,意向陈述和许诺之间的关键的区别在于做出许诺所承担的承诺和义务的性质及程度。

所以我倾向于说(2)直接负载(3),但是如果有人愿意加上——为了形式上清晰的目的——这样一个同义反复的前提我也不会有任何的反对:

(2a)所有的许诺都是承担做被许诺事情的义务的行为。

(3)是怎样和(4)相关的?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的约束,那么,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他就是受到了一种义务的约束。我理解它也是一种同义反复。当然,有可能发生各种事情,它会免除一个人已经承担的义务,所以需要“其他情况不变”这一附加条件。所以,要在(3)和(4)之间得到一种负载关系,我们还需要一限定性的陈述:

(3a)其他情况相同。

形式主义者在从(2)进到(3)时,可能愿意加上如下同义反复的前提:

(3b)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下,所有那些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人,都受到了一种义务的约束。

所以,从(3)进到(4)在形式上和从(1)进到(2)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PUO那么U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PUO表示置于受义务的约束,UO表示受到义务的约束,加上E和PUO这两个前提,我们便推出UO。

(3a)即子句其他情况相同,是一个隐蔽的评价性前提吗?它确定看上去很像是,在我已给出的表述中尤其如此,但我认为我们可以表明,尽管关于是否其他情况相同的问题常常涉及评价性的考虑,但从逻辑的角度说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必然如此,我将在下一步之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4)和(5)的关系是什么?类似于解释了(3)和(4)的关系的同义反复一样,这里也有一个同义反复,即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一个人应当作他受义务约束要做的事情。这里,正像前面的情况一样,我们需要某种具有这种形式的前提:

(4a)其他情况相同。

我们需要子句“其他情况不变”以排除这种可能:外在于“应该”这种“义务”关系的某种东西也许会介入。[4]这里,就像在前面的两步一样,通过指出那个明显被压缩的前提是同义反复,所以尽管它形式上清晰,但却是冗余的,我们清除了省略三段式的外表。然而,如果我们希望从形式方面陈述这一论证的话,那么它和(3)进而(4)的形式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UO那么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UO表示承担了义务,O表示应该;加上E和UO,我们便推出O。

现在来简单谈谈“其他情况相同”这一短语以及它怎样在我所尝试的推导中起作用的。这个话题以及密切相关的关于可废除性的话题极为困难,我在此只打算证明我的主张,即条件满足并不必然涉及任何评价性的事情。在眼下这种场合中,“其他情况相同”这一表达式的确切含义大致是这样的,除非我们有某种理由(也就是说,除非我们实际准备提出某种理由)设想那义务是无效的(步骤4)或当事人不应该履行许诺(步骤5),否则那义务便是有效的,他应该履行许诺。“其他情况相同”这个短语并不包含这样的意思:为了满足它,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普遍的否定命题,即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理由设想当事人不受义务约束或不应该履行许诺。这是不可能的并会使这一短语无用。事实上不可能提出相反的理由,这便足以满足那条件了。

如果有理由设想义务是无效的或许诺者不应该履行许诺,那么就会明显出现需要评价的情形。例如,请设想,我们认为一个被许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们同意许诺者确实承担了一种义务,他应该履行他所做的许诺吗?不存在任何已建立的程序事先客观地对这类情况做出决定,一种评价(如果这真是一个正确字眼的话)是理所当然的。但除非我们有相反理由,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没有任何评价是必需的,是否他应该履行许诺的问题由说出“他曾许诺”而得到解决。总有一种可能:我们也许不能不做一评价以便从“他曾许诺”推出“他应该”,因为我们也许不能不评价一种反论证,但是评价并非在一切场合都是逻辑上必要的,因为也许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反论证。所以我倾向于认为,关于“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不存在任何一定是评价性的东西,即便确定它是否被满足会经常涉及评价。

但是,假设关于这一点我错误了,它能挽救对“是”和“应该”之间有一不可沟通的逻辑鸿沟的信念吗?我认为不能,因为我们总是能重述我的(4)和(5),以使它们将“其他情况相同”子句作为一部分包括在结论之中。所以从我们的前提我们本可推出“其他情况相同,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美元”,这仍然充分地反驳了传统的观点,因为我们仍表明了在描述性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负载关系。并不是减轻罪责的情况可以使义务失效这一事实使哲学家们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就像我们后面将看到的,毋宁是一种关于语言的理论使哲学家们犯了错误。

如此我们已经从“是”推出了(在严格的自然语言所能容许的“推出”一词的意义上)“应该”,那些被用来使推导有效的额外前提根本没有道德的或评价性的动机。它们是由经验假设、同义反复以及对语词使用的描述构成的。另外也必须指出的是,“应该”是一种“直言的”(categorical)而不是“假言的”(hypothetical)应该。(5)并不是说琼斯如果想什么什么的话,他就应该全部付清;它是说他应该全部付清,其他没有什么好讲的。还要注意,推论的步骤是在第三者那里进行的,我们不是从“我说‘我许诺’”中得出“我应该”的结论,而是从“他说‘我许诺’”中得出“他应该”的结论。

上述论证阐明了在说出某些语词和做出许诺的言语行为之间的联系,然后转而阐明了许诺即承担义务,再从承担义务推到“应该”。从(1)到(2)的步骤完全不同于其他步骤,需要特别的注释。在(1)中,我们把“我在此许诺”解释为具有某种意义的英语短语。作为这意义的后果,在某些条件下说出那个短语也就是做出许诺的行为。因此,由提供(1)中带引号的表达式和在(1a)中对它们的使用的描述,我们似乎已经引出了做出许诺的习俗,我们本来还可以从比(1)更加基本的前提开始。

(1b)琼斯说出下列语音系列:aihirbai pramis tpei yu smiθfaiv dalz。[2]

于是我们本来需要一些额外的经验的前提,它表明这个语音系列以某种方式和相对于某些方言的某些有意义的单位有关。

从(2)到(5)的推导相对容易一些。我们依赖于在“许诺”、“有义务的”和“应该”之间的明确的联系,惟一出现的问题是义务可能会以种种方式被弄得无效或被解除。我们需要对这种事实予以分析。我们解决这一困难是通过增加一些进一步的前提,即没有相反的考虑,以及其他情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