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和精神分析》(1950)(节选)
《自由意志和精神分析》(1950)(节选)
非专业哲学家和反传统者否定人类自由的存在的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但同时他们对他们所否定其存在的东西是什么并没有清楚的概念。关于自由意志的争论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有意义的术语必定有一个有意义的反语(opposite),即:如果断言人类是不自由的是有意义的,那么断言人类是自由的也一定是有同等意义的,而不管后一断言实际上是否为真。当然,它是否为真将依赖于人们赋予“自由”这个含糊的词( weaselword)的意义。例如,如果人们使自由依赖于自由意志论,那么人类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但是似乎没有正当的理由断言存在这样一个依赖,特别是由于人们说一个行为是自由的,起因的缺乏是与人们的意志最无关的事。毫无疑问,人们可以赋予“自由”这个词以其他的意义——如“能做我们想做的任何事”之类——尽管在这一意义上没有人是自由的。但是,否定自由的人必须弄清楚的首要之点是,他所否定的东西是什么。如果一个人知道人们不自由是个什么样子,那么他也必须知道人们自由将是个什么样子。
哲学家们发展了大量“自由”的意义,根据这些意义,大量人类的行为都能被称作是自由的行为。对于自由行为的最普遍的意义是,一个行为是自由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自愿的行为。但是,“自愿”这个词并不总是同一个意思。有时人们称一行为是自愿的意味着:如果我们选择做这个行为,则我们能够做它,换句话说,对于我们来说,在身体上和心理上有做它的可能,以至于这个行为的发生紧接着做它的决定。(一个人举起他的胳膊的决定实际上伴随着举起胳膊的实际行动,只要他不是一个麻痹症患者。但一个人将月亮从天上摘下来的决定不会伴随着实际的行动。)有时,人们(如摩尔[1])将一个自愿的行为理解为这样一种行为:如果主体事先选择不执行它,它就不会发生。但是,这些意义都与这样一个意义不同,即:一个自愿的行为是由深思熟虑,或可能仅仅是由选择产生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选择这么做,确实有很多行为我们能够避免,但是,即使我们对这些行为考虑甚少,我们仍然会选择不执行它们。外出散步时,在迈出一步的过程中,抬起腿的行为是一个人能够通过选择避免的,但是,在这个人学会了走路以后,这个行为就通过习惯自动地或半自动地发生,因此就不是选择的结果。(一个人可能选择去不去散步,但不能选择散步时迈这一步或那一步。)在摩尔的概念中,这样的行为是自由的,但它们不是深思熟虑意义上的自由。并且,还有很多具有同样普遍性质的行为不能被摩尔的这一定义所涵盖:情感的突然迸发,至少在一些情况下是不能被一个即刻在先的意志所避免的。因此,如果这些要被包括到自愿行为的标题下,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即刻在先的意志能避免某个行为”这一条件修正为:“主体过去某时的意志或一系列意志能够避免这一行为”,如在主体较早和较可塑的年岁中所采取的一系列不同的习惯。
[有时,我们称人们,而不是他们的行为是自由的。例如,史德宾(Stebbing)宣称:人们永远不能称行为是自由的,而只能称这个行为的执行者是自由的。[2]但是,这两者似乎并不是不可调和的。根据其某种自由的行为(通常并不正好是自由的),我们难道不能说某个人是自由的吗——无论我们说某个行为是自由的可能会意味着什么?任何关于一个自由的行为的陈述都能转换成关于行为的执行者的陈述。]
现在,无论我们采用以上哪一种方法来定义“自愿”,仍然会存在是自愿的而我们却不大可能将其认作是自由的行为。因而,当一个人屈从于一个拿着武器的歹徒的命令时,在上述的每一种意义上,他都可能是自愿这样做的:他如此行为是选择的结果,甚至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且,如果他不愿意如此行为,他就能够避免——然而,如果他拒绝就会被击毙。在严刑拷打下泄漏国家机密的人的情况是同样的:如果他拒绝就要忍受更多的痛苦。然而,我们不能一般地把这样的行为和与这样的行为相应的人称作是自由的。我们说这些行为是在强制下被执行的,如果一个行为在强制下被执行,我们就不能称之为是自由的。我们说:“他不是自由的,因为他被迫如此行为”,尽管他的行为是自愿的。
几乎每一个人都会承认这些自由行为和自愿行为的同一性中的差异。然而,有时,人们会补充说,这是能被承认的所有差异。例如,据石里克说:
“自由是强制的对立面;如果一个人不在强制下行动,他就是自由的。当其自然欲望的实现受到阻碍时,他就是被迫的或不自由的。因此,当他被锁住或被囚禁时,或当某人用枪胁迫他做某些他在其他情况下就不会如此做的事时,他是不自由的。这一点十分清楚,并且每一个人都会承认,我们正是如此来解释日常的或法律上的缺乏自由的概念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外在强制施加于一个人的身上,那我们就认为这个人是十分自由的……”[3]
石里克补充道,哲学上的完全困惑的自由意志的争辩是毫无疑义的,因为人们已经把强制与因果关系、必然性、一致性混淆在一起了。如果我们问,是否每一事件都是有原因的,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但如果我们问,是否每一事件都是被迫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自由的行为是非被迫的行为,而不是无原因的行为。并且,当我们说事务的某种状态(如水往低处流)是必然的时,如果“必然”意味着“强迫”,则(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必然”仅仅意味着它总是这样发生,则答案就是肯定的:应用的普遍性与强制混淆在一起了。据石里克说,这就是问题的终结。
石里克的分析确实有助于澄清一些问题,并且对于那些不幸陷入他所说的那种混淆中的人们来说,确实是有帮助的——这些人可能大部分是些处于其哲学发展的困难期的人。但是,这就是问题的终结吗?尽管所有的行为是有原因的,但只要它们在他所叙述的意义上不是强迫的,它们就是自由的吗?虽然“自由”等同于“非强迫”是可接受的,但被迫行为的领域要比他或其他哲学家们所怀疑的那样大得多就是不可能的吗?(尽管对于摩尔来说,只要一个行为在本文前面所叙述的那种意义上是自愿的,它就是自由的,但他在这一方面要比石里克审慎得多。他认为可能在另一种意义上,人类和人类的行为是根本不自由的。[4])我们记起了一些这样的论述:人们不过是他们早年环境所把持的兵卒;是超出他们控制范围的形势的牺牲品;是根源于他们父母的因果性影响的结果,等等。于是,我们思索并发问:“我们真的还是自由的吗?”历代的圣贤都说过,人类是被束缚的,这其中难道没有一些重要的东西吗?在石里克解开这个Cordian结的过程中,难道不可能有某些东西太过轻易、太过技巧了吗?举个例子,一家首都报纸刊登了一篇题为“男孩凶手早在他出生前就命该如此”[5]的文章,描述了一个12岁的男孩怎样因谋杀了一个女孩而被判入狱,以及他的父母亲的背景,包括酗酒的记录、离异、社会失调和局部麻痹症。我们还能说他的行为——尽管是自愿的,也确实不是在枪的胁迫下所做的——是自由的吗?这个男孩很早就表现出行为残忍的倾向,以此来掩盖他潜在的受虐心理,以及以此来“证明他是一个男人”;他母亲的溺爱只会使这种倾向恶化,直到他杀了那个他所爱慕却冷落了他的女孩——不是只是在盛怒之下,而是有谋算地、深思熟虑地谋杀她。他的犯罪行为,或就那点而论,他生命中的大部分行为是自由的吗?的确,问这个问题是为了得到否定的回答。也许,我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但这只是为了更清楚地显示石里克分析的肤浅。尽管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犯罪倾向,但那些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当前行为的影响铸造了每个人;毫不夸张地说,他是这些影响的产物,这些影响来源于且先于其“辨识年龄期(years of discretion)”,决定了他的性格特征,即使他现在想改变这些性格特征也无法做到。于是很显然,一个人是什么依赖于一个人是怎样成长起来的,这就不会奇怪何以哲学家们和圣贤们都认为人类确实无法掌握他们的命运。人的意志不是高高在上的和超脱于那些铸造了他的事件之洪流的;而是被摄入了这一洪流中,并随着这一洪流继续开展。道德学家说,当一个人的性格决定了某个行为时,这个行为是自由的;但是,如果其性格最有决定性的方面在他能做任何事去铸造它们之前已经无可挽回的养成了,那又如何呢?即使他所能获得的意志力量的程度足够塑造他的习惯和训练他克服早年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但如果这成为一种他所不能控制的因素,那又如何呢?我们该对这种“自由”说些什么呢?这与一发明出来就是为了给罐头贴标签的机器的自由不是十分相似吗?一些机器能比另一些机器运行得更有效率,仅仅是因为它们被设计得较好。
在这里,我的目的不是在一般地确立这一论点,而仅仅是在相比较而言人们较少注意到的某个特殊方面,即被精神病学家们称为因我的幻觉性动机所导致的我的注意力的潜在反限制性的领域。在下面,我将尽量清楚地描述我想表达的观点。
让我试着非常简略地概述一下精神分析学的学说。[6]人类有意识的生命,包括有意识的决定和意志,仅仅是无意识的代言人——不是直接的无意识驱策力(unconscious drives)之命令的代言人,而是无意识驱策力和无意识谴责(unconscious reproaches)之间的妥协之命令的代言人。在被称为有意识的人格之自痴性表象的背后,“三巨头(Big Three)”在作祟:本我(id),一个“永远的我欲”(eternal gimme),表达其愿望并要求立即得到满足;超我(super-ego),立即表现出否定这个愿望;和无意识的自我(unconscious ego),前两者之间的调停人,力图通过妥协保持前两者之间的和平。[7]
关于这三个“主人”所起之作用的例子是无穷无尽的;精神分析学的病例书提供了成千上万这样的例子。在当前的背景中,我们要了解的重点是:正是无意识决定了意识的推动之势和意识行为的将成之实。例如,哈姆雷特有强烈的俄狄浦斯情结,超我的谴责猛烈地抵消了这一情结;在一个不寻常的成人的境遇中,这些早年的情结被生动地唤醒,在这一境遇中,哈姆雷特的叔父从其父亲那里夺取了令人垂涎的王位并娶了他的母亲。这一境遇唤起了对哈姆雷特之超我的强烈的非难,这就是他那众所周知的延误了刺杀其叔父的主要原因。有上十次的机会,哈姆雷特能轻易地杀死克劳蒂斯(Claudius,哈姆雷特的叔父);但是每一次他都“决定”不这样做:道德学家会说这是一个自由的选择——但是不,听听超我是怎样说的:“你如此憎恨你叔父的原因,你计划要刺杀他的原因,恰好是你自己想犯的罪行:杀死你的父亲,并取代他与你母亲相爱。你的命运和你叔父的命运是联系在一起的。”这麻痹了哈姆雷特,使他不能采取行动。在意识层面里,他只知道他不能行动;他使这种意识层面的无能合理化,每次都为它找不同的借口。[8]
我们一直以来就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在各个方面都不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有很多事是我们不能做的,自然要比我们强大得多,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有受到惩罚的危险,等等。我们也变成了“官样式的”有意识的,即使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必定早已长时间地知道了这一点,即:就我们所感受到的情感来说,我们是不自由的——我们喜爱谁或憎恨谁,我们倾慕什么类型的东西,等等(都是不受我们控制的)。直到最近我们才被提醒:我们基本的爱憎,我们情不自禁的行为,或行动的无能,都有无意识的动机。但是,不受人欢迎的事实是,我们的意志行为和导致意志行为的整个一连串深思熟虑都不过是无意识愿望的正面表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无意识之妥协和防卫的正面表达。
人面对这样的选择:他是否应该杀死另一个人?道德学家会说,这是一个自由的选择,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是一个有意识地执行的行动。然而,即使主体自己不知道或没有意识到在他内心起作用的力量,他的选择对他来说也是已经被决定了的:他的有意识的意志,仅仅是一个被掌握在深层的、决定他行为的无意识动机手中的工具和奴隶。如果他有大量的精神分析学家们所谓“自由漂浮的罪感(free-floating guilt)”,他就不会杀人;但是如果这种犯罪要求被立即吸收到自我毁灭行为的形式中去,那么积累起来的罪恶就不得不通过某种犯罪行为宣泄出来。这个人不知道自己内心的钟表装置是什么,他就好像钟面上的针,以为自己是自由地在这个钟面上摆动。
有一个结过又离过好几次婚的妇女。现在,她面临着下一次婚姻的选择:她应该嫁给A先生呢?还是B先生呢?或者谁都不嫁?她可能会花大量的时间来“决定”这个问题,并且她的决定可能看来似乎是她的自由意志的最终胜利。让我们来假设一下: A是一个正常的、很好相处的(welladjusted)、善良的和慷慨的人,然而B是一个吸别人血汗的人,是一个骗子,他将会不断地与她争吵。如果这个妇女属于某种可分类的精神病学上的类型,她将不可避免地选择B,并且,即使她的前任丈夫与B十分相似,以至于别人会认为她“已经学到了教训”,她也会这样做。在意识的层面上,她当然会“对这一事件进行恰当的考虑”,等等。但对于精神分析学家来说,所有这些都无关紧要,只是对她在意识中所不知道的内部运转的一种风一样不定的伪装。如果她有某种受虐狂的张力,就如她在以前的一系列症状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她必定选择B:她的超我,总是将这一情境中的痛苦最大化,看看选择B会对自我毁灭的行为允诺什么样的惊人可能性。正是她的超我,推动她做出如此的选择,甚至将这一选择的真正基础隐藏在合理化的精妙外表之后。
一个男人沉迷于赌博。为此,他输掉了他所有的钱,输光了属于他妻子的东西,甚至变卖了他的财产,也不管他的孩子。也许某一次他会停止赌博;然后,不可避免地他又会重操旧业。这个人不明白,他更多的是一个牺牲品而不是一个主体;或者,即使他有时感觉到,自己正处在某种他不知道是什么的东西的痛苦中,他也丝毫不知道这种东西的特性,并且很快又陷入那种认为他(他的意识层面的自我)正在自由地决定其行为过程的幻觉中。当然,他所不知道的是,他还在因他母亲对他婴儿时期的自恋原初性伤害而向他母亲出气,因她对他婴儿时期之愿望的虚构拒绝而报复她——并且,这通过排斥一切与她等同的东西,即教育、纪律、逻辑性、常识、训练而表现出来。在轮盘赌的轮子上,机会——上述这些东西的对立面——统治着一切,在成人的行为之中这几乎是独一无二的;并且他的不可自拔,表明了他在无意识中对母亲和所有她所代表之东西的持续的、强烈的、重复的排斥。
他的这种伪攻击行为(pseudo-aggression)在效果上就是受虐。从长远看来,他总是输;当他赢时,他永远不能见好就收。他不是为了赢才去赌博,我们毋宁说,输是他精神平衡的必要条件(陀思妥耶夫斯基就是这样的例子):罪要求惩罚,并且在自我与超我的“交易”中,超我认为以达到自我毁灭的状况来换取婴儿时期愿望的满足是理所当然的。赢会破坏这种精神上的平衡。[9]
一个人有洗手的洁癖(wash-compulsion)。他必须不断地洗手——他每天要用完大约400条纸巾。当别人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时,他说:“我有这个需要,我的手脏”;如果别人向他指出他的手其实并不脏,他就会说:“不管怎样,我觉得它们脏,当我洗手时,我会感觉好一点。”于是他一次又一次地洗手。每一次他都“自由地决定”;他觉得他必须洗手,也许他思考片刻,但总是以洗手作为结束。当然,他不明白的是,在他内心有一根看不见的线牵动着他不可避免地如此行为:婴儿时期的本我愿望(idwish)偏好脏,超我以此来攻击它,而受到惊吓的自我必须回答:“不,我不喜欢脏,看,我多爱干净,看,我多频繁地洗手!”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病人从事了什么更进一步的“自由行为”(这是历史上一个真实的案例):纳粹士兵将他抓进了集中营,并给了他最坏的待遇。在集中营里,他不再爱干净,甚至连这种企图都没有——相反,现在他选择尽可能地在污秽中打滚。他现在所知道的就只是厌恶干净。并且,每次他必须选择他不会选择的东西。然而,在这些场景背后,另一幕戏剧正在上演:由于超我感受到了来自外界强制的巨大痛苦,停止了它在这方面的攻击——外界现在正严刑拷打,于是超我解除了责任。因此,自我也就解除了这样的痛苦,即,不断地以洗手的形式做出受惊的答复,来证明超我的错误。这个人不再需要这种防卫了,他滑回到了他对污秽的天然嗜好。即使是对于纳粹士兵来说,这个变化也太过头了:某一天,他们抓住了他,说道:“我们要教你怎样变得干净!”他们将他拖进雪地里,将一桶又一桶的冰水浇到他身上,直到他被活活冻死。这就是一个原初本我愿望的最终结果,毁灭性的超我将其控制在自己的谋划里。
最后,让我们来举一个较少色彩的、也更平常的例子。一个大学生,拥有财富、魅力和一切常人认为是成就功名的重要条件,他开始发展以下的人格模式(personality-pattern):尽管他受过社会交谈要优雅的良好**,但他总是在某处失言,并且总是在最坏的可能情况下;他对他的朋友们做出伤害很深的尖刻的评价——而且显然总是采取那种伤害最大的方式:他总是对B而不是对A做出一个不会伤害A但会伤害B的评论,诸如此类。这些都不是有意识的。通常,他很体谅别人,但他总是设法(无意识地)去利用那些最可能记恨的朋友,并且总是在他明知他不应该利用的时候,他毫无预警地在凌晨3点给邻城的一位朋友打电话,要求去他的公寓度周末;自然,他得罪了这位朋友,但他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引发了怨恨(当神经官能症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时候,“常识”会暂时衰退,并且在这一情况下,一个人的智力是毫无帮助的,它被神经官能症的兴趣所利用),并且,当他们下一次见面这个朋友对他很冷淡时,他还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并觉得受了不公正的对待。他的攻击性行为招致了怨恨和作为回击的攻击性行为,但在意识层面上,他所看见的只是别人针对他的行为——并且,他认为自己是受不公正“迫害”的无辜牺牲品。
从道德学家的观点看,这些行为都是自由的:他选择在凌晨3点给他的朋友打电话,他选择做如此尖刻的评论,等等。他所不知道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受虐模式已经建立起来了。他的无意识要比他的意识层面的智力精明和聪明得多;它以不可思议的准确性洞见了何种行为将最大限度地毁灭他,并且正确无误地强迫他采取这种行为。在意识层面上,这个学生“不知道他为什么这样做”——他在不同的时候给出不同的“理由”,但这再一次表明,它们全都是无意识机制之遮掩的合理化,这种无意识的机制,不管他愿不愿意,都强迫他采取其“常识”所要规避的行为。
一个人对此类事件观察得越多,他就越能明白:当精神分析学家谈论“自由的错觉(delusion of freedom)”时,其意思是什么。并且,一个人越成为一个精神病学家,他就越对这种自由意志是多么严重的一种错觉的感觉感到害怕。在一些种类的病例中,我们大部分人已能看到:没有精神病学家敢看癫痫病人,并且,一想到你面前的这个人很快将成为一个疯狂的人,不再是你所知道的那个有思想、高智商的人了,你就会悲伤不已。但是人们在其他背景中却不知道这一点,例如,他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他们曾经善待过的人会如此恶劣地对待他们?让我们假设,你在金钱上或精神上或以某种其他的方式帮助了一个人,于是他欠了你的债;更进一步假设,他是一个神经官能症患者,在无意识里,这种病人将善良混同于软弱,将侵犯混同于力量,于是他会无意识地将你对他的善意看作软弱的表现,并且利用它作为侵犯你的机会。他情不自禁,可稍后,他又会遗忘这一点;但是,他仍然会被驱使这样做。如果我们有一些精神病学的知识,我们就会带着怜悯的态度去看待他,一个人是那么令人尊敬,另一方面又是那么不可信赖——但是我们也会在实践中变得现实起来,并且明白,你不能对某些类型的人表示善意;在他们有意识的意志“自由”行为中,他们会利用你的善良来反对你。
有时,人们自己会朦胧地觉得:有某种“场景背后的东西”正决定着他们的行为。那个离婚者有时会超然地来审视她自己,觉得她好像是某种机器[确实,精神分析学家称她这种情况为“反复的机器(repeating-machine)”]:“我知道我陷入了一个网里,我会爱上这个人并与他结婚,于是,整个荒谬的循环又将从头开始。”
我们谈论自由意志,并且我们说,例如,如果一个人愿意如此行为就能如此行为,则他是自由的——但我们忘记了,他的愿望被吸入了决定论的溪流,无意识的力量强迫他愿意或不愿意做那些有争议的事。看不见的线从后面操纵着傀儡的行为,或者说得好听一点,是内心的活力在操纵——这种分析几乎在任一点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并且,令人瞠目的事实是,这一切早在我们知道发生了什么之前就开始了。在5岁之后,人格结构(Personality-structure)就丧失了可塑性,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在3岁以后就差不多如此。正是在这个年纪,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神经官能症患者——它犹如是上帝的诅咒一般令人毫无觉察。例如,一旦一种受虐的模式建立起来,那么,在我们或其他任何人知道发生了什么并能对它做出反应之前,这个受虐的雪球已在它的下坡路上滚动很久了。这种受虐的积累是在极度自恋的压力下进行的,这种自恋与真实的或虚构的婴儿时期之愿望的剥夺联系在一起。在这种背景下,将人比作傀儡不是无根据的隐喻,而是对毫不夸张的事实的真实描写:只有精神病学家才知道,人们确实是傀儡;哲学家们断言,“行为是意志的结果,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是有意识地决定的结果,它是自由的”。毫无疑问,说得温和一点,这些断言留给这些人的只是几许寒冷。
但是,有人可能会反对,所有这些描述的情况都是反常的、神经官能症的例子。至少很好相处的(正常的)人是自由的。
且不谈我们怎样清楚地以及根据什么来将神经官能症患者同常人区分开来这个问题,而让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一种任何人都会称之为正常的倾向,即一个人决定赡养他的妻子和可能有的家庭,并且,让我根据精神分析学的理由来简略地探讨一下它的起源。[10]
每一个降临到这个世界上的婴儿,都带有一种羽翼丰满后的自大狂情形——他只对他自己感兴趣,他带着这样的信念去行动,即相信他是这个宇宙的中心,他人的存在只是为了满足他的愿望,并且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他的愿望没有立即得到满足,他就大吵大闹。即使母亲将所有的时间、忧虑、关心都倾注在这个婴儿身上,他也毫无感激之情,并且,当他长大了一点,对他进行教导会遇到极大的困难;他天然地倾向于假定:除了拒绝和挫败之外,发生在他身上的一切都是起因于他自己——拒绝和挫败是起因于“残酷的、否定的”外部世界,尤其是起因于母亲;并且,他对任何人都不欠什么,他不依赖于任何人。这种全能情结或非依赖的幻觉被称为“专制的虚构(autarchic fiction)”。大人们的行为助长了孩子们对世界的这种概念,他们总是自动地努力去满足婴儿的食物、睡眠、关注方面的每一种需要。孩子误解了这种因果关系,他并不将这些愿望的实现看作母亲的善意和爱的结果,而仅仅看作他自己全能力量的结果。
经验逐渐摧毁了这种虚构的全能,并且这种破坏可能是人类早年生活中最深刻的失望。首先,婴儿发现他自己是饥饿、排便、撒尿等器官冲动和必然性的牺牲品。更重要的是,他发现母亲的**根本不是他自己的一部分,而是他所依赖的另一生物的一部分——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将母亲的**与他自己的身体区分开来过(他没有这个必要,因为当他想要母亲的**时他就能得到它)。他被迫认识到这一点,例如,当他想要吃东西时,正好母亲不在;哪怕是耽搁了一小会儿。这对“专制的虚构”也是一个巨大的破坏。最痛苦的是断奶的经验,这可能是每一个婴儿生命中最大的悲剧,此时他的依赖性受到了极残忍的强调;这是一种挫败的经验,因为他想要的东西再也不会有了;如果以前他还在某种程度上保有非依赖的幻觉,现在则不能那样想了——很清楚,他食物的来源不依赖于他,而他却要依赖于他食物的来源。“专制的虚构”的破灭对每个孩子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幻灭,是对他的自我的一个极大打击,在他的有生之年,他会采取种种方式来力图弥补这种破灭。他怎样做到这一点呢?
一开始,他对挫败的反应是愤怒和吵闹;并且,他通过踢、咬等他所仅知的方式来回应。但是,他在肉体上是无助的,并且,这些方式是无效的,反而有助于更加强调他的依赖性。并且,父母用禁令来回应孩子的这种反应,常常包括剥夺对他们的关注和爱。一般说来,孩子很快就知道,这种形式的反叛是无益的,它带给他的害处要比带给他的好处多。他想通过猛烈的攻击性行为来回应挫败,但同时知道他会因这种攻击性行为而受到惩罚,也知道在任何情况下,后者都是无效的。他找到了什么挽回面子的解决办法呢?由于他必须“面对事实”,由于如果他打算得到和平的话,他就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顺从”,于是他力图使其看起来好像他自己是这些要求和禁令的来源:他将外部的禁止力量内化——在这里我们找到了意识的起源。通过使禁止的作用看起来好像来自他自己的这种方式,孩子能够“挽回面子”——似乎在说:“这个禁令来自我自己,而不是来自外界。那么我就不是屈从于外界的规则,我只不过在遵守我自己建立起来的规则而已”,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挽救了“专制的虚构”,并且同时通过遵从父母的要求,避免了针对他自己的不愉快的后果。
而且,男孩在无意识里永远都不会原谅他的母亲[11],因为在早年生活中,他在食物和所有其他事情上不得不依赖于她。这打破了他的非依赖的幻觉。这些感受一直被压抑着,不再被记起;但在以后的生活中,它们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例如,男人不断地要求女人履行做饭、家务等诸如此类的义务(“她所做的只不过是待在家里做几顿饭而已,可她却把那称为工作”),尤其是男人在其性经验中将母亲等同于女人。通过等同于某人,一个人在效果上就抵偿了他所等同的人——取代了那个人,在无意识里否定了他的存在;对这个男人来说,等同于他早年的母亲,扮演如同他母亲曾“施舍”他般地“施舍”他妻子的主动角色,在效果上就表达出对他母亲的存在的否定,他母亲的存在是这样一种事实:因为它是引起其“专制的虚构”破灭的主要原因,所以对他的自我来说,这个事实是令人困窘的。通过赡养他的妻子,他在无意识里否认了他母亲曾经施舍过他以及他曾经依赖于她的施舍。为什么总是丈夫担任养家人的角色,并且希望他的妻子不依赖于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即使20年前他只不过是一个寄生的婴儿?这在他来说,是一种挽回面子的举措:他能将“看,我不是寄生的婴儿,相反,我是养家人,是施舍者”的推理付诸行动。他担任养家人的角色是一种不断挽回面子的举措,以此来否定他早年的依赖,对他的自我来说,这一依赖是如此令人窘迫。毫不奇怪,一般而言,男人们都不喜欢被唤起对他们婴儿时期的记忆,在那个时候,他们依赖于女人。
于是,在这里我们有了一个完全正常的成人的反应,这一反应在无意识的层面上被激发。这个男人选择养家——他选择只不过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无意识层面上的动机。(在这里,我只描述了没有被实际实践中几近无数的变化弄复杂的事情的“正常”情况。)
然而,责任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在我们的分析中,它会发生什么事?
让我们从一个真实的例子开始吧。仲冬时节,一个妇女和她两岁大的孩子乘坐火车前往蒙特利尔。孩子生病了。这个妇女非常想到达她的目的地。她自己不知道,她是神经官能冲突的牺牲品——这种神经官能冲突的本质在这里是不相关的,除了它强迫这个妇女对她的孩子做出攻击性行为的事实之外——部分地是因为怨恨那个她瞧不起、却爱这个孩子的丈夫,但主要地是为了挡住超我对依恋受虐的进攻。在意识层面上,她爱这个孩子,并且当她如此说时,她是真诚的,但是她必须对他做出攻击性的行为,就好像很多孩子爱他们的母亲,却在大多数时候对他们很险恶一样——这是一种神经官能的伪攻击性行为。当火车接近蒙特利尔时,孩子病得更严重了;火车的供暖系统坏了,于是列车员请求妇女在下一站下车,并将孩子马上送去医院。妇女拒绝了。很快,孩子的情况进一步恶化,这位母亲尽她一切所能来使孩子活下去,但就是不下车,因为她宣称她必须到达她的目的地。但是,在她到达那儿之前,孩子死了。当然,此后这位母亲悲伤,责备自己,歇斯底里地哭泣,并且加入了教会,以求得从罪感中解脱——当她想起她的攻击性行为是怎样地杀死了她的孩子时,这种罪感就常常将她淹没。
她对她的行为负有责任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犯了过错之后,就会说:“记在经验的账上。”在这里,我们应该说:“记在自恋性的神经官能症的账上”。如果她的神经官能症强迫她如此行为,她是无法控制的——她甚至不知道在这些场景背后是什么东西作祟,她的有意识的自我仅仅执行了它被派定的部分。这比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要真实得多:一般地,犯罪行为不应由它们的主体来负责;这些主体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他们是神经官能冲突的牺牲品。他们的过度活动(hyper-activity)是在无意识的层面上被决定的。
当然,这样说不是意味着我们不应该惩罚罪犯。很显然,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我们也必须将他们从我们中间清理出去,这样,他们就不能再干扰和危害有组织的社会。当然,如果我们在这种方式上使用“有责任的”这个词,即:通过定义,将让某人对一个行为承担责任等同于有理由惩罚他,则我们能且确实让人们承担责任。但是,这与自由的行为是自愿行为意义上的“自由”是相似的。它还不够深刻。在一种更深刻的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让人们承担责任:我们能让他的神经官能症承担责任,但他对他的神经官能症不负有责任,特别是因为神经官能症在他甚至还不会说话的年纪之前就已不可避免地开始了。
神经官能症是有责任的——但神经官能症难道不是他的一部分吗?我们一直如此谈论,好像这个人和他的无意识是两个分离的东西似的;但是,他难道不是一个将意识和无意识两部分包括在一起的人格吗?
我不愿否认这一点。但是在这里,它不能帮助我们;因为,当人们谈论自由时,他们所想到的,并且当他们为它而战时,他们所持有的是这样的概念,即:有意识的意志是他们命运的主人。“我是我命运的主人,我是我灵魂的首领”——他们指的是他们有意识的自我,那种他们能认识、寻求和内省的自我。在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决定你的行为的无意识和强迫你的外界力量之间,选择任何事几乎都是不可能的。无意识就像是一种外部力量;并且,确实,精神病学家断言,体内的希特勒(你的超我)比任何外界的希特勒更能让你痛苦。于是,人们所想望的那种自由,他们惟一会满足于的那种自由,恰好是精神病学家认为他们所不能拥有的自由。
虽然,我们无法因一个人眼睛的颜色,或因他父母的道德,或甚至因他在三岁时所做的事,或在很大程度上他有什么样的冲动和他爱上了谁而正当地责备他,但此前,这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想法,即认为我们能因他的其他成人行为,特别是他自愿地和带有预先设想生活幸福的能力的人,不要把这当作我们自己的成就,而仅仅把它当作它所是的东西——上帝的礼物。
然而,让我们停止形而上学的讨论,而将这种情形用图解法置于一个推论证明的形式之中。
1.超出我们控制的事件是我们不能对之负有责任的事件。
2.在我们婴儿时期发生的事件E,是我们不能控制的事件。
3.因此,事件E是我们不能对之负有责任的事件。
4.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某种东西负有责任,那么我们也不能对不可避免地产生于它的某种结果负有责任。
5.事件E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神经官能症N,神经官能症N依次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行为B。
6.由于N是E的不可避免的后果,且B是N的不可避免的后果,所以B是E的不可避免的后果。
7.因此,由于我们对E不负有责任,所以我们对B也不负有责任。
在萨缪尔·巴特勒(Samuel Butler)的乌托邦讽刺诗“Erewhon”中,有下面这样一段文字,写的是一个法官正在宣告对一个囚犯的判决:
“对你来说,说你来自一个不健康的家庭,说你在孩童时期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事故,它永久性地损坏了你的体格,这些都是适当的;这样的借口是罪犯惯常的避难所;但是正义的耳朵一刻也听不到它们。在这里,我不打算开始关于这个或那个之起源的令人好奇的形而上学问题——一旦他们的说法被容忍,这种问题就没完没了,并且会导致将罪恶归因于一连串原始的细胞或基本的气体。不问你是怎样变坏的,只问你是不是坏的。这已经被肯定地决定了,我也会毫不犹豫地说,它已经被公正地决定了。你是一个坏人,危险的人,并且,在你的同胞的眼中,你被打上了所知的最凶恶的一种罪行烙印。”[12]
当道德学家们读到这一段文字时,他们也许会点头赞成。但是,他们被开了一个玩笑。当我们了解到这个囚犯是因什么罪——即肺病——而被判决时,刺痛感就来临了。法官提醒这个被告人,在早些年,他曾因恶化的支气管炎而被判决,并警告他以后要吸取教训。巴特勒在这里运用了他惯用的手法,即将某种人类的倾向展现到一个可笑的极端,从而将其贬为荒谬的。
假定这篇文章的主要结论是正确的,我们给自由还留下了什么余地呢?
当然,这全依赖于我们对“自由”的用意如何。在这篇文章的开头所提出的意义上,有无数自由的行为,也有无数不自由的行为。当“自由”意味着“非强迫的”且只承认外部强迫时,则又有无数自由的行为。但是;现在我们已经将强迫的概念扩展到了包括无意识之力量所做出的决定。随着这种理解进入人们的头脑,我们的问题是:“随着强迫概念的这种扩展,以及根据当前精神分析学的知识,在人类的行为中还存在自由吗?”
如果我们问临床精神分析学家们这个问题,毫无疑问,他们的回答会沿着如下的线索:他们会说,他们根本就不习惯于使用“自由”这个术语,但是,如果他们不得不为区分自由的人与不自由的人提示一个标准,他们会说一个人的自由与他的神经官能心理成反比;换句话说,即险恶的无意识决定他的行为越多,他就越不自由。因此,他们会谈及自由的程度。他们会说,作为一个神经官能症已被治愈的人,他变得更自由了——自由地去认识那些曾被神经官能冲突所妨碍的能力。精神病学层面上的适应环境的个体,在这个意义上相对来说是最自由的。确实,我们有时说,那些精神失常被治愈的人已经得回了他们的自由:他们被从险恶的无意识的专制下解放出来,而那种险恶的无意识以前就这样对他们实行统治。后来,这一态度动摇了。至少在一些圈子里,人们逐渐认识到,很多自愿的行为是被无意识所强迫的。一些哲学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艾耶尔[13]谈论道:有盗窃癖的人是不自由的,当另一个人运用习惯的权势来压制一个人的个性时,这个人是不自由的。但他只走到了这一步。显然,诸如盗窃癖和精神分裂者等通常的例子满足了大多数哲学家,并且随着除去这些例外,其余的人就被允许在巨大而诱人的自由和个性的领域中漫步。迄今为止,对自由的侵袭仍留下了绝大多数人未被触及;当精神病学家们开始认识到这些事实时,尽管哲学家们并没有(认识到),他们开始击中了要害:他们认识到无意识对意识的统治已经扩展到所有的人类,而不仅仅是一些例外的个体,认识到“幕后的三巨头(big three behind the scenes)”不是人类的尊敬者,它们统治着我们的一切,甚至包括自由的圣地(sanctum sanctorum)——我们的有意识的意志。确实,在“正常”个体情况下的无意识的统治比在神经官能症情况下所施行的暴虐和专制多少要仁慈一些。因此,前者所引起的评论较少;但是,所有情况中的原则都是一样的:无意识是每一个命运的主人,是每一个灵魂的首领。
我们说一台机器大部分时间制造出好的产品,但偶尔制造出一个“次品”。我们当然不会让这个产品对此承担责任,而是这台机器,或——经由这台机器——其制造者对此负责。将责任的概念扩展到无生命的事物是愚蠢的吗?当然。但是,运用这一概念来谈论人类就会不那么愚蠢么?在无数重要的方面,这两种情况不是相似的吗?偶尔,一个孩子也会被制造坏了,即使他的环境和所受到的培养与他的那些被制造得好的兄弟姐妹们一样。他是个“令人讨厌的小家伙”。他在成年生活中反对父母之训诫的反叛行为(如已引述过的赌博者的案例)起源于这样一种早年的经验,即婴儿时期之愿望遭到真实的或虚构的拒绝的经验。有时这种拒绝是真实的,如果孩子要成长为遵守文明生活之普遍礼仪的人,很多拒绝是非常必要的;有时,如果孩子有异常大量的自恋,他会将发生的每一件事都解释成对他愿望的拒绝,并且不管父母做什么,即使是满足他每一个力所能及的愿望,也不会有帮助。在所有事例中,后来的神经官能症都可归因于此。我们能让这个人自己承担责任吗?很难说。当然,如果他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我们必须将他投入监狱,但责任是另外一回事。早在他能够思考和决定之前,使他的神经官能症行为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事件就已经发生了。作为一个成人,但是一个不是他所制造的世界的牺牲品——只不过这个世界是内在于他的。
那些被制造得好的孩子们又怎样呢?我们只能说“他们正好很幸运”,他们不幸的兄弟所遭遇的事情没有发生在他们身上;不是通过他们自己的优点,他们也没被注定这样的生活:无意识的犯罪,赎罪,意识的压抑,为平息暴虐的超我的受惊的自我姿态(ego-gestures),而他们的兄弟却被注定了这样的生活。机器以极小的损害将他们制造出来。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因他们兄弟的恶而责备他,那么我们也不能因他们的善而赞扬他们;当然,如果我们不因不是人们的过错的事而责备他们,也不因幸运的偶然事件而赞扬他们的话。
我们都同意机器会制造出“次品”,也都同意自然在生物领域会制造出有残缺的人——盲人等身体残障人士;但是我们犹豫是否要将人格的领域包括进去,因为,这似乎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尊严的最后保留地。我们的自我绝不能容忍这一点;至少,我们必须保留这一孤岛不受洪水的侵害。但在这里,不也正可以做出同样的分析吗?自然也会制造出比其他任一类型都多得多的精神上的“次品”;并且确实,在某些方面,我们所有人都是“次品”,只不过是程度不同罢了。我们中的一些人很幸运,没有赌博神经官能症,或犯罪倾向,或依恋母亲的受虐心理,或使我们生活悲惨的超度反复冲动(overdimensional repetition-compulsion);但是,同样,无意识统治着我们的大部分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并且,如果我们可以把神经官能症比作上帝的诅咒,那么,我们中的那些选民,那些没有受到神经官能症之罪恶的地狱之火煎熬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也是“残酷的专制者”的卑下奴隶。
但是,假定有人说,只有在一个人的行为完全不受无意识决定的程度上,他才是自由的,那么无意识是仁慈的,还是险恶的呢?如果这是标准的话,精神分析学家们就会说,大部分人的行为根本不能被称为是自由的:我们的冲动和意志必定与我们对生活的基本态度有关,无论我们是乐观者还是悲观者,是意志坚定的还是意志软弱的,无论我们是急性子还是慢性子,无论我们是“天然利己的”还是“天然仁慈的”(所有的行为都起因于这些事情);那些使我们烦恼的事情,无论我们喜欢金发女郎还是褐发女郎,喜欢年纪大的还是年纪小的,无论我们变成哲学家还是艺术家还是商人——所有这些在无意识的层面,都有它们的基础。如果人们普遍地称大部分行为是自由的,不是因为他们相信我们应该将被迫的行为称作自由,而是不知道,我们有多大比例的行为确实是被迫的。只有我们生活的相对“无味”的方面——例如对与我们没有实际重要性的人们的行为——例外于这一规则。
我认为,这些正是区分自由和缺乏自由的两条原则性标准,这些标准是我们能够在精神分析学的知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想而知,我们还能够建立起其他标准。当然,在每一个案例中,这仍然是琐屑的事实:“它全依赖于我们选择怎样去使用这个词。”事实就如它们所是的那样,不管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词来标贴它们。但是,如果我们选择以一种这样的方式来标贴它们,即:与人们长久以来在头脑中含糊地使用这些标签的方式不一样,就像如果我们被称作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将做很多行为,我们知道这些行为与我们通过现代精神分析学的方法去做这些行为大约一样多,那么,我们就只有操纵词语去误导我们的同胞了。
注释
[1]《伦理学》,15~16页。
[2]《哲学和物理学家》,212页。
[3]《伦理学问题》,艾林(Rynin)译,150页。
[4]《伦理学》,第六章,217页。
[5]《纽约邮报》,1948-05-18(4)。
[6]我知道,并非所有的临床精神分析学家都会接受下面所陈述的理论。很多非弗洛伊德主义者不会同意下面所陈述的结论。但是我相信,只要人们接受无意识动机(unconscious motivation)的概念,这一事实就不会影响我的讨论。我也知道,在以下的描述中所借用的语言很多是万物有灵论的和隐喻性的,但是只要我陈述一个观点,我就宁愿走极端,以及在它最戏剧性的形式中陈述它。通过使用这样的语言,我能将这个理论最清楚地表达出来,就好像用模型常常能使学生最清楚地了解原子理论一样。
[7]在埃德蒙德·柏格勒(Edmund Bergler)的《离婚无济于事》一书中,特别是第一章中,这一观点得到了非常清楚的展开。
[8]参见《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基本著作》,现代图书版,310页(《梦的解析》)。也可参照恩勒斯特·琼斯(Ernest Jones)的论文《对哈姆雷特的精神分析学研究》。
[9]参见埃德蒙德·伯格勒的关于病理学上的赌博者的论文,载《神经系统的疾病》(1943)。也可参见《关于犯罪机制的假定》,载《犯罪精神病理学期刊》(1944)和《临床研究对酗酒者的心理起源问题的贡献》,载《酗酒研究季刊》,第5卷第434期(1944)。
[10]例如,埃德蒙德·伯格勒:《意识的争战》,第1章。
[11]女孩在此以后的发展不太一样。社会要求成年男性有较多的进取性,因此在男性身上就有较多的超我来约束消极顺从的倾向,由此他的防卫必须更强。
[12]萨缪尔·巴特勒:Erewhon ,现代图书版,107页。
[13]A.J.艾耶尔:《自由与必然》,载《争论》,1946(9、10),40~43页。
选译自《哲学和现象学研究》(美),1950(10)。汪琼译,万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