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和其外在决定因素之间关系的本性是什么?
假设A做了q,因为他被命令这样做是真的。十分明显,在这里,决定因素和行动之间的关联不可能是一种逻辑衍推关系。因为,A接到了命令,他理解了它,并且能够将这一命令付诸实施,然而他又不这样做,这是自相矛盾的(不可设想的)。然而,这也不是完全不可设想的。——这里的联系不就是原因吗?(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称一个命令是一个行动的“原因”,比把这个名称用于一个意向更不自然。)
如果这种联系属于一种休谟式的因果关系,则应该存在一个连接原因和结果的法则。这一法则不能是这样的:当A被命令做q时,A总是遵守命令。也许这对A是真的。但是,对每位学习遵守命令的人,它更可能不是真的。例如,对B就可能不是真的。在某些场合,B也做了q,因为他被命令这样做,这仍然是非常好的情形。所以,相关当事人是否碰巧就是总遵守命令q或总不遵守命令q的人,这个问题与有关个别场合下该命令和该行动之间联系的性质问题完全不相干。
就我所能理解的而言,这里“因为”并未建立在任何法则之上。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那么,决定因素和行动之间的关系就不是一种休谟式的因果关系。那么,这又是什么关系呢?我建议将之称为辩护关系。
设问A为什么要做q时,A回答说:“因为我被命令去做q。”他会不会是在撒谎?或者弄错了自己的动机?当用进一步的问题逼迫他时,他可能承认,他做q实际上是因为他害怕那个发出命令的人恼怒,即他是在规范压力的影响之下行动的,并不只是对命令作出反应。但是,如果他不承认有任何其他的动机——甚至“对他自身”“在他心中”都不承认——那么,我们就必须认为他恪守了他的诺言,并且说他做q是因为他被命令做q。这里,没有任何判定“因为”陈述为真的、我们可以认可其最高权威的“外部”方式。如前所述,外部的决定因素和行动之间的联系,在逻辑衍推的意义上,不是内在的。但是,在某种特征性意义上,它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依赖于当事人对于他为什么会如他所做的那样行动的判断。因此,在“因果”一词任何好的意义上,它都不是一种“因果”关系。
正如在一定限度之内,一个人能够依据有关内部决定因素的先前知识去预言当事人的行动一样,他也能够以外部决定因素的知识为基础作出预言。这类预言的可信度随所涉及的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也随所考虑的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人们可以把这种可信度用来测度个体对于(一类或者另一类,或者一般的)外部决定因素的反应。例如,人们可以用它测度他对法律或者上司的忠诚。人们也可以用它测度某一特定社会规范的内在化、“内聚性”程度。被测度的这些特征并未解释预言能力。预言能力是他们的标准。除了连接决定因素和行动的粗略的统计相关性,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的一般法则。
为什么我们不愿意把这种相关性说成是“法则”?思考这个问题是有好处的。是因为它们的不精确性和统计性质吗?或者,是因为它们依赖个别当事人和个别社会吗?不称其为“法则”的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认为,是因为它们依赖诸如规范和行为的制度化模式,而这些东西本身作为人类行动的结果,在历史进程中是易于变化的。我倾向于认为,“科学法则”的有效性不必依赖历史的偶然性。它们应该在任何地方都认可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