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说过,行动的决定因素或者是内部地赋予的,或者是外部地赋予的。通过提及行动的决定因素,我们解释了行动,即回答了当事人为什么如他们所做的那样行动之类的问题。
然而,这样的回答仅仅是“在短浅的观察之中”的解释。它们引出了进一步的问题。例如:为什么人们具有他们所具有的意向呢?
有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依据进一步的意向而给定的。为什么A明天想到音乐厅去?其可能答案是,他想要或决心获得一些音乐教育。在这里,去音乐厅是作为到达目标的手段。但是,为什么他决心追求这一更遥远的目标呢?我认为,从意向方面获取的答案,最终将把我们带到两类主要的意向决定因素之一。我将这两个类型称为要求和义务。
我们首先来考虑要求。——为什么A想要去音乐厅?一类常见的答案是:因为他要听B演奏,或者要再听交响乐S,或者仅仅是因为他要听听音乐。这些答案通常都是圆满的解释。一个人的要求,仅此而已。并没有什么更多的东西,用来说明一个人要求什么作为到达目标的手段。
假如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一个人要求他所要求的东西,答案有时是这样的:因为它使人高兴,或者一个人喜欢它,或者是因为觉得它优秀、合宜,或有趣。但是,这些答案并未指出要求的决定性方面。它们仅仅只是通过对比要求和独立于我目前的意向的背景来加以详细说明:这里的意向指向所要求的东西。例如,如果我喜欢听音乐,又正好有一个机会,并且影响我的意向和行动的任何其他决定因素又未出现,我就会去听音乐。在这种场合中,我可以说“我要求听听音乐,我喜欢音乐”。也就是说,我喜欢音乐是一种潜在的需要,这种潜在的需要在我的意向中表明了自身,即现在听听音乐,或明天去音乐厅。
一个人不能追问,为什么人们应该要求他们喜欢或感到快乐的东西。有人可能会说,正是令人愉悦和讨人喜欢的事物的“本性”使得人们要求它们,——如同疾病或惩罚之类的令人讨厌和痛恨的事物的“本性”使得人们设法避免它们一样。避免的东西就是不要求拥有的东西,或者要求去掉的东西。因为极担心冒受惩罚的危险,我们打算(决定)遵守规则或者秩序,此时决定着我们意向的正是使我们避免那些本质上不要求的东西。
有人说:“我打算(已经决定)到加那利群岛度假。”“你为什么要去那里呢?”我们问道。我们很想知道他的意向背后的要求。他回答:“哦,我就是想去看看那个地方,据说那儿不错。”这可能就是他这里的惟一动力(要求)。但是,假如他回答说:“我想那儿会对我很好,我一直很累,近来简直是精疲力竭了。”那么,所计划的这一行动就被看作达到一个目标的手段,目标一般来说是他的健康和康乐。这正是一个人要求改善的东西。
健康、康乐和幸福是要求的“自然”对象。其他与之等同的东西,因其自身之故,我们也当作必要的东西来追求。在这种意义上,它们类似于我们喜欢的或者愉悦我们的东西。“你为什么要求健康”,这样设问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并不能由此推出,一个人必然去关心他的健康,或者去追求他的快乐或幸福。可能有一些压倒一切的考虑。他可能“没有时间”去寻乐,或者“被迫”忽视甚至损毁他的健康。具有下述性质的决定因素具有义务的性质:它们甚至能够压倒“就其本性来说”是要求之对象的事物对我们的意向、行动的影响。